内企所得税讲稿(12)


  不征税收入项目的规定

  1、接受捐赠的资产

  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1994]132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摘自国税发[2003]45号)

  2、国债的利息收入

  (1)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其所购买的国债如上市卖出,应就其卖出所得额减去本金后的增值部分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4)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利价交易成功后的交割单。

  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摘自财税[2002]48号)

  3、财政部发行的公债的利息

  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5]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