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70)


  对于外企,有文称:“6、业务招待费

  ◆原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列支: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新规定:企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变化影响:新规定进行了双重扣除限制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60%计算扣除,同时规定了最高额不得超过营业收入5‰,总体来说扣除限额比原规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