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体户命运3:两费曾扼杀过民众创业


中国个体户命运3:有一些日子,“两费”曾扼杀过民众创业

文/刘海铭

从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的是个体工商户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的方向,是个体工商户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了个体工商户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相关处罚。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区分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重要法律界限。

个体户的命运首先是与“工商”二字绑在一起的。自个体户从称谓上成了个体工商户后,其一切经营活动和行为也便开始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也便受到了工商部门的监管和所谓服务。但保护和约束,监管和服务都不是免费的午餐。这就涉及到一个收费和缴费问题,以及收费和缴费的法律和社会依据问题。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依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依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征收两费的初衷主要为了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但在其发展和具体实施过程中,逐渐演变了性质,并伴生了诸多其他杂费。

目前我国3500万家私营企业,90%以上是小企业,私营经济中,增长较快的是个体户,而个体户往往是私营企业的前身,但相对于其他经济主体,客观竞争环境上受到最不公平、最不公正待遇的只有个体户。国有、集体、外资、个人独资等类型的企业不用缴纳管理费,唯有个体工商户却要缴纳,某些收费已经严重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生存。资料显示,2001至2006年,我国个体工商户注册户数由2571万户降至2464万户,年均降幅为0.8%。究其原因,有专家认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费大于税”,创业艰难。

我们知道,工商两费的主要对象是小商人,小商人又多是下岗职工和挤进城的农民。而事实上,城镇的小商人大多是农民。在一定程度上 “两费”的存在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私营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扼杀着资本积累能力有限的民众创业,对当前我国的就业环境的破坏力逐渐加大,对国家提出的变就业为创业的战略的副作用更大,进一步影响“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实施。如果在执行中还保留限制其发展的‘两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自然会受到影响。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两费”,不利于他们成长为私营企业,从而做大、进而做强。这既增加了个体工商户这个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同时加剧了社会财富向大户集中的趋势,为两极分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们已经在观念上落伍了一大步,走了一些弯路错路,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定位一直还限于‘补充’的认识阶段,没有彻底从姓社和姓资的无聊判断逻辑和阴影中摆脱出来。所以长期造成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夹缝中求生存、缓发展的现状。现在,我们不能再那么幼稚了,应该清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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