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素质及机构名称之乱象(修改版)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有的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的律师不依法办案,甚至发生了违法犯罪等严重问题。这些少数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整体形象。
    “北京法律咨询中心”、“北京律师咨询中心”、“北京资深律师法律咨询中心”、“北京24小时法律咨询中心”、“文律师法律咨询中心”、“北京市免费法律咨询中心”在网上很是流行,还有网友为找工作误以为这些是非法组织,认为遇到了“犯罪团伙”给吓破了胆,工作也泡汤了。据了解,这些非法内容不外乎是个别律师为了争揽业务,在网上发布的虚假信息,它们在工商局、司法局,或者民政局都没依法注册。炮制这些非法组织名称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对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而言是无法宽恕的!
    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摘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品行良好。”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如果是社会团体主办的,那么,社会团体“全称+某咨询中心”是不能省略的。
    从品行上看,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的律师,品行并不良好。炮制的非法组织“北京法律咨询中心”、“北京律师咨询中心”、“北京资深律师法律咨询中心”、“北京24小时法律咨询中心”、“文律师法律咨询中心”、“北京市免费法律咨询中心”违反第十条规定,也触犯治安管理条例。这些严重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并不是高明之举。我相信,当事人或者委托人肯定是没有理由找他(她)代理的,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找这类智障律师进行诉讼设计。因为,在网络上发布这些虚假信息的做法非常愚蠢,只能带来负面影响,毫无益处。如今,网络非常公开化,工商、司法局对咨询中心、律师事务所名称均有严格规定。网络投诉举报也是网民反映问题的正常途径,律师只有在诚信的氛围里寻找商机,切不可胡编乱造害人害己。
    中国律师素质之差是律师管理机构之缺陷。顾秀莲说,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认识、观念有偏差。二是律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许多未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从事律师工作,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些地方对律师的继续教育跟不上,拉大了职业能力的差距。有些地方放松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管理不到位,使少数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三是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对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责划分不够明确。
    顾秀莲建议,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深化律师工作改革。要加快律师体制改革步伐,积极探索律师事务所组织新形式。健全和完善各级律师协会及其内部结构、运行机制,提高自律能力。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作用,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执业公示、律师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披露等项制度,建立内部管理长效机制,把教育、管理、监督、自律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