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家央企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浮亏114亿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在日前出版的《学习时报》发表文章披露,68家央企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浮亏114亿元。究其原因,企业追逐高额利润套利投机是要害所在,另外,违规越权操作、风险控制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也值得深刻反思。
金融衍生产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由于许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相应科目,因而也被称为“资产负债表外交易(简称表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贷款。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
根据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商品期货价格等金融资产的价格走势的预期而定值,并从这些金融商品的价值中派生出自身价值的金融商品。以支付少量保证金签订远期合约或互换不同金融商品的交易合约。金融衍生商品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杠杆性。金融衍生商品的交易通常无须支付相关资产的全部价值,而只需缴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证金,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待到交易日所确定的到期日,对已交易的金融衍生商品进行反向交易,并进行差额结算。二是高风险性。对于金融衍生商品来说,至少存在价格风险、运作风险、交割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三是虚拟性。当金融衍生商品的原生商品是实物或货币时,投资于金融衍生商品所得的收益并非得自相应的原生商品的增值,而是得自这些商品的价格变化;当原生商品是股票、债券等虚拟资本时,相应的衍生商品则更具有双重虚拟性。根据原生商品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远期、掉期、期货和期权四类;按市场的组织程度,可分为场内交易衍生商品和场外交易衍生商品;按衍生商品从属的金融商品来分,则有契约型衍生商品和证券型衍生商品之别。
金融衍生产品有它的功能和积极作用,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经营、投资日益国际化的今天,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对能源、原材料、矿产资源等大宗商品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当前及未来相当一段时期我国对外部资源和能源的依赖程度将继续提高,使国内企业不得不面对国际市场上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风险。如果不能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规避风险和价格发现功能,无论对一个国家经济和一个国际化的企业来说,都是巨大的风险。
现实有时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或不完备性甚至错误信息的不断变化的世界。市场行情未来的趋势谁也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控,金融学是围绕不确定环境中资源的时间配置决策展开的,金融产品的供给和定价问题是现代金融学的核心问题。为了防止大涨以后的大跌,企业需要舍弃伴随可能高利润的风险,而利用这些工具锁定未来的预期利润。 现代金融产品中,绝大部分是衍生类金融产品,这些产品是为了进行风险管理而诞生的。但是,通过保证金交易、杠杆效应的作用,这些衍生的金融产品本身又具有更大的风险。
由于我国企业对国际市场进口商品的依存度越来越高,因此,国际上大宗商品价格的不断上涨,必然大大增加我国企业的进口成本,作为国内企业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成为企业有效管理风险,实现稳健经营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中国国内金融体系还在不断完善,而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利率变动频繁,对于我国大量进出口企业来说,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汇率、利率风险,能够增强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实力。
根据李伟披露,央企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主要特点是参与企业多,业务品种广,非标准化合约多,交易对手集中,交易风险高。产品设计复杂,合约期限较长,风险敞口很大。68家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涉及商品期货、汇率掉期、利率掉期,以及期权、结构性存款等品种。截至2008年10月底,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合约市值为1250.0亿元,形成了114.0亿元的浮动净亏损。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不具有确定性或高收益、高杠杆、高风险、虚拟性。国资委提醒投资金融衍生品须审慎,国际投行恶意兜售带有欺诈性的、设计复杂的高杠杆产品有很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企业普遍遭遇金融衍生品投资滑铁卢是国际投行设套,对不熟悉的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中国的企业,包括国企、民企都要学习和研究,包括中国自己的金融衍生产品开发要正确利用,严格合规,熟悉产品,搞清风险,控制风险,建立有效防范和监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管理制度。要建立风险的识别、预警、评估和应对止损机制,但愿114亿得学费换来的教训化作警钟长鸣!
参考文献:关于金融衍生产品开发的若干思考
68家央企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交了114亿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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