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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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标

在全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按国家要求,200912月底前,全区30%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指导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

3、统一、规范、稳妥、保障供应原则

(三)采购主体

采购主体为全区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其中全区33个县(市、区)423所乡镇卫生院及南宁、柳州市10个城区110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

试点地区村卫生室可跟标采购。

(四)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从200912月—20108月(即2009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期满)。

(五)适用范围

参与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二、药品采购目录

本次集中采购的药品特指2009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自行采购目录》入围品种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及广西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9390号)附表中所列通用名、剂型、规格的药品(包括2009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无人应标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

生产企业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与本次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取得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资格的品种形成《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目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本药物政策进行管理。

三、中标规则

    (一)直接纳入采购目录的品种(附件2

2009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价格加成后低于国家指导价的品种直接纳入本次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目录。

企业如不愿意参加本次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可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澄清后,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资格。

(二)议价中标的品种(附件3

2009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价格加成后等于或高于国家指导价的品种,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价,所报价格加成后低于国家指导价的可直接中标;所报价格加成后仍然等于或高于国家指导价的品种,则采取议价方式,通过专家与企业面对面谈判确定中标品种。

谈判专家根据同类品种在各医疗机构的销售情况、临床使用情况及企业的产品报价,进行综合评价后形成该品种的参考价,企业根据专家的参考价进行最后一次报价,最终报价不高于专家参考价的品种纳入本次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目录,高于专家参考价的品种不纳入本次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并取消该品种2009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资格。

(三)2009年度广西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无人应标的品种(附件4

国家基本药物在2009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无中标的品种,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相关企业参加本次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在采购周期内按自行采购目录管理。由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申报,经审核合格的品种,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产品进行一次报价,报价加成后不高于国家指导价的直接取得中标资格,报价加成后高于国家指导价的进入议价程序,通过与专家面对面谈判方式确定中标品种。

(四)特定生产企业供应的品种(附件5

鼓励特定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参加本次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广西区物价局公布的特定企业生产供应[如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含广西区物价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中备注“优质优价”或“单独定价”)]的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生产企业可按自愿原则将这类药品报名参与本次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参与报价,但这类药品纳入基本药物后,必须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其报价加成后价格不得超过广西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9390号)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五)按照保障供应、就近供应的原则,广西区内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基本药物,在2009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未中标的品种,在采购周期内,企业及药品生产资质经审核合格,且申报的价格不高于同类药品中标价者,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后进入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目录

(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部分疗效稳定和信誉好的中、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按照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量,以邀请谈判的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和供应企业。

四、采购和配送

(一)采购

1、采购办法

1)非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

① 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及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采购《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目录》的药品。

② 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

③ 基本药物零售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政策执行。

   2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

① 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使用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种,执行零差率销售。

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所有药品必须由遴选入围的配送商进行统一配送。

推行网上采购。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在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对本次基本药物目录的中标品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上进行采购。

2、采购合同的签订

由各市组织辖区内的相关医疗机构与遴选入围的配送商统一签订基本药物品种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基本药物非中标药品,严格按照购销合同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不得另设附加条件,按规定在60天内及时回款。

(二)配送

1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外,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配送2009年度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选定的配送商进行配送。

2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

1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选择由2009年度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县级以下遴选,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上公布的配送商进行配送;也可以市为单位,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配送商在本辖区的药品配送能力、仓储能力、专业服务人员结构、配送服务质量、履行合同情况等综合因素,由各市组织重新遴选基本药物配送商。每试点县(市、区)可在各市重新遴选入围配送商中选择不超过2家进行配送。

2)入选配送商必须按规定向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足额配送基本药物中标药品。

3)为减少流通环节,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本次《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目录》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管理,即:基本药物从生产企业到配送商开一次发票,经配送商到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再开一次发票。

五、 监督管理

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监督管理。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县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监督机构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1各级监督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回款及配送等重要环节的监管,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确保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经营企业配送中标品种,严禁标外采购。

2各级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医疗机构有关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以及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来信来访,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

3各级监督机构负责查处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的医疗机构,要公开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纪律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1、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供应中标药品,对中标后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或违反其他规定的企业,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2、配送商未按合同供应药品、不履行合同等违约情况经查实,取消配送资格,一年内不得参加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采购期内实行配送商退出机制,由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各市、县监督机构定期对配送商进行考核评价,对考评不合格的进行淘汰并予以相应处罚。

3、对供应假、劣药品的生产企业或配送商,除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得参加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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