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华:建议重构厦门保障性住房体系,推出“公私共有产权房”模式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福建省省长黄小晶在2008年省“两会”上曾表示,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很迫切,甚至连博士后也属于这个层次。厦门的保障性住房在覆盖一定比例的低中收入人群的基础上,目前正不断尝试覆盖一些特殊群体,比如公务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新进大中专毕业生,一步一步地把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扩大。2008年厦门市将非低收入人群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申请者的收入和家庭资产将不再受限制,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但中等收入“夹心层”住房问题并没有很好解决,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厦门中等收入夹心层住房难问题。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需要探索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具体办法。根据建设部指导性意见,结合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办法,目前主要有三种,即限价房、经济租用房、共有产权房。因此,厦门住房保障体系在原来的三个产品中,建议增加“限价房和共有产权房”,各个产品具有不同的功能,向不同的收入群体实施不同的供应途径。重构的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取向为: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廉租住房解决,外加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房;而中等收入家庭采取共有产权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济租用房的办法解决;高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市场解决。

厦门政府为解决夹心层住房难问题,筹划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建设了大批保障性经济适用房,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设收入和资产限制,房价岛内初定7000/平方米以内、岛外5000/平方米以内。这和同一地段的商品房相差无几,对那些属于中等收入群体中的擦边群体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探讨共有产权制、提高售房比例、减少政府财政投入,使其最终向自有住房转型,则是完善厦门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

保障体系组成部分。共有产权制采用“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的方式,政府和购房者一起投资,共同申请领取房屋共有产权证,规定受助人和政府两者间的产权比例。举例来说,政府提供60平方米的住房,购房者因经济能力所限只能买40平方米,剩余20平方米则以介于廉租房与公房之间的租金出租给购房者,住房的产权分别由住户和政府共同拥有。待住户有经济能力购买其余20平方米的时候,再买下其产权。共有产权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政府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财政性支出转化为投资,政府按投资比例拥有房屋产权和相应权利。凡由政府提供补贴的住房,均为按份共有住房,由政府和受助购房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政府和受助者按规定共同申请领取《房屋共有权证》,标明房屋所有人为政府和受助购房人以及两者的产权比例。政府拥有的产权可以授权住房保障机构持有并行使相关权利。房产具有商品属性和保障属性。在共有产权制度下,中低收入家庭在没有能力购买住房全部产权并符合政府提供补贴标准的前提下,尽自己所能出资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而获得住房完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政府投资获得住房的另一部分产权,但向受助购房者无偿让渡占用权和使用权,并放弃收益权,充分体现了住房保障功能和目标。

形成循环利用机制。中低收入家庭是一个动态的群体,不断有受助者脱贫致富,退出住房保障体系;又不断产生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需要享受住房保障优惠。经济适用房建设总量有限,如何让经济适用房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共有产权制度就是将经济适用房作为不动产的长期有效性与受助家庭经济状况的动态性有机对接起来,形成了受助家庭走向富裕而退出住房保障体系的机制和经济适用房循环利用的机制。在产权运作中,政府依据投资比例拥有经济适用房相应产权,当受助家庭步入中高收入阶段、不符合补贴标准时,政府依法和契约行使收益权和处分权,或向对方转让产权收回投资;或按市场价格向对方收取租金;或收购对方产权,收回房屋的全部占用权和使用权;或在市场公开出售,双方按产权比例分配收益,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以及公共财政的公平原则。在共有产权制度下,政府投资建设一套经济适用房,不再只是解决某一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是实现经济适用房循环使用,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受益。

制度创新。归结起来,共有产权制度以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第一是改变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转变为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第二是改变定价方式,将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全额计入房屋成本,形成与商品房价格基本接近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第三是改变房屋建设方式,政府直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建筑商,减少中间环节;第四是改变房源供应方式,由单一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转变为以灵活多样的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第五是改变交易方式,在受助者走向富裕不再符合受助标准时,应鼓励其尽快上市交易;第六是改变补贴方式,由免土地出让金和一半税费这一单一比例的补贴方式,转变为多种比例的补贴方式。

共有产权住房,既解决了困难群众一次性买不起新房的难题,也提高了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利用效率。为减轻政府负担,合理调控资金流转,可规定购房者初次购买需达到的比例,一定年限内的优惠,当购房人员生活水平提高,有能力购买余下产权时,政府依照法律和契约达其所愿。

案例。现年51岁的孙金喜和爱人双双下岗,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两人原来住在江苏省泰州造纸厂9平方米的公房里。今年住房拆迁时,9平方米的住房评估价还不到1.8万元。按照泰州市拆迁低保政策,拆迁补偿不足7万元的补足7万元,如果能在规定时间内搬家,另外奖励8000元。这样,拆迁过后孙金喜实际能拿到7.8万元,但仍然无法在市区买房。但按照新规定,孙金喜申购了泰州市海陵区经济适用房--兴业小区28308室,建筑面积73.86平方米,房价每平方米1600元。孙金喜用拆迁所得7.8万元购买了其中的48.75平方米,另外25.11平方米的产权则属于泰州市房产管理处,孙金喜每月要向其支付房租21.7元。在签订了公房租赁契约后,房屋所有人孙金喜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共有权人泰州市房产管理处也拿到了《房屋共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