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对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规定条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指: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同时符合,申请抵扣当年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一是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占总收入的60%以上;二是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5%以上(以下简称二个占比)。
实际操作中,创投企业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非常困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料收集难度大
根据政策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创投企业,由于其已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审核,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点是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创投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其实质就转化为对高新技术企业一些要素的审核。而客观上,创投企业对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现实情况不太熟悉,而其一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对混乱,造成创投企业资料收集困难,税务调查、审核的难度较大,出现了积极性极高的创投企业使不上劲、能使上劲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不积极的现象。因此,对大部分创投企业而言,创投税收优惠落实难度较大。
二、资料审核难度大
1.二个占比期限。二个占比之中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研发费用等经济指标,对企业而言,每年总会有多有少,客观上必定是一个变数,而现有政策规定,创投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当年,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二个占比应达标,依一年的数据为条件,从期限概念上说不尽合理、科学,机遇性较大。
2.二个占比测度。测度二个占比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相关的技术、财务核算资料支撑,而对主管税务机关而言,现有的政策、特别是操作意见尚未明确细化规定,加上一些企业实际相关财务核算不理想,就更难具体操作了。
①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问题。当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是否是技术性收入,非专业人员基本无法判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从理论上说,只要是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认定的产品就可确定,但实际上有些是同一产品叫法不同而已,有些是系列产品的品名不同,作为非专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判断难度较大。在财务核算上,有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产品销售实现了明细核算,有的还未实行。即使是实行产品明细核算的,准确判定其全部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和技术性收入仍旧比较困难,资料审核难度很大。
②研发费用问题。研发费用归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就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不够明朗。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对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作了较完善的规定。但在实际上操作上,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纷繁多样,有些费用归集的确定颇费功夫,基于现实原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未能包含所有类型,因此,对归集口径尚不明朗的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的审核比较困难,尤其是对未按项目实行明细核算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审核更为复杂。
三、优惠审核要求高。新税法实施后,国家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由省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组成专门认定机构,并根据申报企业的相关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评估相关指标,并由符合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这项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必须要有相关的技术、税收、财务等专业人员支撑。而同样的指标,在创投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必须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报省有关部门审批。这就对基层税务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受各方面条件制约,效率低的情况时常存在。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扩大、完善研发费用口径
相关的研发和成果转化费用应坚持“基本政策统一为主,个别费用区别为辅”的原则。对基本政策规定、一般性界定费用项目应统一规定,正列举为主,如:研发用材料、工资薪金、有关设备仪器折旧等。个别费用项目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业务招待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是需要的、合理的支出,对创业投资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列入研发和成果转化费用归集口径。
2、完善二个占比政策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二个占比已获得了省级专门机构认可,是一个解决了的问题,为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判定提供了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不必对相同指标再进行重复审核,减少基层税务机关的重复劳动,更何况其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也使得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难以胜任。笔者建议,对创投企业投资于经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不必以申请抵扣当年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二个占比为条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即可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