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交通肇事,又是逃离现场,近段时间,关于车辆肇事见诸报端较多,有明星肇事的,如周杰、胡彦斌;有草根之肇事,如孙伟铭等,但判刑结果之不同,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议论,到底交通肇事该如何量刑,才能服众。作为一名法律人,不免想罗嗦几句。
一、关于周案、胡案肇事之判刑
周杰出事后,交管部门虽然没认定酒后驾驶,但结论是“全责”,接着是周杰不服要求复核上诉。再接着就没有下文了。估计是用钱摆平了伤者。民不举官也不究了。就在前几天,有人曝光了周杰驾车夜游的消息。看来,周杰似乎没有被吊销驾照。撞了,跑了,没事儿——周杰完全可以继续驾车,再出事,再跑,还没事儿。
胡彦斌紧随其后,驾驶一辆黑色大排量越野车撞上一辆出租车,致车上一名司机与两名乘客受伤,事发后胡彦斌驾车离开现场。最终被判了3年,但又爆出顶包现象。
二、关于孙案肇事之判刑
30岁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轿车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23日,成都中院对这起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他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
呵呵,引用笑星范伟一句话“为什么差距就这么大呢”?
本人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加以解释,或许能为读者解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
三是刑罚不同。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