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案”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盛大林
央视记者李敏受贿案件于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敏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在庭审中,李敏当庭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亦无异议。法庭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据太原新闻网报道)
本案是以“涉嫌收受20多万元的贵重财物”为名立案侦查的,但这一贵重财物(一辆轿车)并没有被认定。最终认定的贿赂金额只有3.7万元。如果这3.7万元与那辆轿车一样也是男朋友送给李敏的,那么性质与那辆轿车是一样的,应该算是恋人间的赠与,而不应该视为行贿受贿。李敏为男朋友“出头”,违背了新闻职业操守,但却不违反法律。虽然“判三缓四”的结果并不算重,李敏也接受了这一判决,但这一判决还是值得商榷的。
除了实质正义之外,此案更值得关注的还是程序上的问题。自从“山西检察官连夜进京抓走央视女记者”雷动全国之后,随即就有很多人指出,李敏曾经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即对该院及何书生检察长进行过舆论监督,因此即使李敏确实涉嫌犯罪,杏花岭区检察院也应该回避。但杏花岭区及太原方面回应说,杏花岭检察院侦办此案是经最高检察院指定的,而且《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只是针对检察人员的,而不是检察机关,因此杏花岭区检察院侦办此案并不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
虽然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确实有失严密,但杏花岭区检察院上述说法的诡辩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作出回避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司法公正受到影响——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的检察机关当然也有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如果曾被本案当事人监督过的检察长应该回避,那么他领导的检察院当然也应该回避。因此,检察院侦办李敏的案子至少是违背法理的。
我原以为,作为公诉人的杏花岭区检察院在公诉中会有意地回避自己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因为被监督者侦查并控告监督者明显存在着“报复性执法”的嫌疑。大大出乎意料的是,杏花岭区检察院在公诉的时候,直接把李敏的受贿行为与自己在办案过程中被“施加影响”联系在了一起——这不是赤裸裸地“你监督我,我收拾你”吗?
“李敏案”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这个案例既是对舆论监督的一次打击,也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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