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监事会制度


  德国的资本市场不发达,银行具有重要作用。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主银行(贷款居第一)直接间接持有的股份占德国上市公司的50%。德国最大85家公司中,主银行在75家监事会中拥有席位,并在35家中担任监事会主席(何家成,2003)

  德国的公司形态

  德国公司主要分个体企业、人员组合公司、资本组合公司三大类,具体注册形式有数十种之多。

  2002年,德国进行营业登记的72.3万家企业中,个体企业为56.4万家,占77.4%,有限责任公司9.1万家,占12.5%,民法公司3.7万家,占5.1%,有限责任两合公司1.7万家,占2.3%。股份公司只有4419家,占0.61%。

  其它依次为无限责任公司2689家,占0.36%;两合公司2028家,占0.28%;合作社566家,占0.07%;其他各类注册形式的公司4643家,占0.64%。

  职工参与制

  1951年的煤钢业共同决定法、1952年的企业组织法、1956年的煤钢业共同决定法补充法和1976年的职工共同决定法奠定了职工参与管理的基本框架

  企业组织法适用于一般的劳资共同决策。该法规定,凡是雇佣5人以上的私人企业,都要设立企业职工委员会,由工人参与管理决策

  共同决定法的实施对象包括所有雇员超过2000人的大企业。该法规定每个企业的监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6名是股东代表,6名是雇员代表,监事会主席由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

  德国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

  德国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理事会(管理董事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成员数量取决于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150万欧元以下9人,1千万以上21人,150-1000万之间为15人),最少3人.符合共同决定法的由资方和劳方各推选一半代表组成,双方表决各占50%时,监事会主席有两票。

  监事会主席的产生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以2/3多数票选举产生;达不到规定票数则举行第二轮选举,股东监事选主席,职工监事选副主席。

  监事会的构成、职权和报酬

  监事会的构成:包括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

  监事会的职权: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免和监督;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作决策;审核公司账簿;核对公司资产

  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固定薪酬+浮动薪酬+股票增值分红权(SARs)

  通常监事会主席的薪酬是普通监事前两部分薪酬的2倍;副主席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薪酬是普通监事前两部分的1.5倍.

  监事会还有其他一些具体的职能,如召开股东会议,审查年度财务报表,为股东会议提供书面的审计报告,与理事会成员一起在交易往来中代表公司,等等。但监事会不得代行经营者的职能,这与单层董事会制度有很大的不同。

  为使监督成为可能,理事会必须向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未来商务活动的策略、赢利能力和业务等。而且,只要监事会认为需要,可以随时要求理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的任何其他信息。

  德国的监事会相当于我国的董事会,只不过管理人员不能进入监事会。管理人员构成管理委员会,通常称之为董事会的下层。此谓之双层董事会制。从职工参与制可以看出,德国的公司治理很有点社会主义的味道,也许是受了社会民主主义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