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无忌
尽管有《物权法》与《拆迁管理条例》保障百姓的利益以及阻止地方政府强行拆迁,但地方强拆风仍然漫天劲刮。日前,一名绥化市绥棱县居民在政府部门强拆自己的房屋时,和前来强拆的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无奈之下点燃汽油。工作人员迅即退避,房主身体大面积被火烧伤,目前正在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烧伤科接受治疗。其大致经过如下:
7月30日10时30分左右,王淑艳(房主潘立国的妻子)刚打开家门就看到110、120、119等二三十辆车停在门外的马路上,害怕之余,她马上将二楼的门锁上,这时县拆迁办王主任下车告诉她,“今天拆你家。”王淑艳告诉记者,当时在场的公检法司人员全部为便装,也没有人向她出示任何有效身份证明。这时候有人说把门撬开,周围的人一下冲上来,有人砸玻璃、有人撬门。站在屋里的潘立国立即将门顶住,此时破碎的玻璃和砖头将潘立国划伤,愤怒的潘立国随手拿起旁边装在矿泉水瓶中用来清洗三轮车零件的汽油开始向楼下和门口挥洒,并拿着打火机警告楼下的拆迁人员,如果再继续打砸,他就要将汽油点燃。经过多次警告,打砸人员才停手退到楼下。这时王主任走上楼,从门旁的窗户伸手去拽潘立国,两个人随后撕扯到一起,撕扯过程中,打火机突然点燃,被火燎了一下的王主任马上撤了下来,而潘立国立即成了火人,119随即开始灭火。看到潘立国身上的火被扑灭后,刚才打砸的人重新又扑了上来,满身是伤的潘立国被逼到了窗台上,于是他大喊,“如果你们再上我就跳下去。”随后几十辆车和强拆的人才离开了潘立国家。(据8月17日《燕赵晚报》)
看罢这段新闻,且不说当地政府部门的强行拆迁是否合法,严重侵犯了被拆迁户主的利益。这种情景似乎只有在地道战中见到过——鬼子进村。这真是一道奇观,让我盛世之下的中华国民大饱眼福,三生有幸,得以亲见如此奇观。
然而,地道战中的“鬼子进村”和今日的“鬼子进村”不同。那时的鬼子来自东洋,进村就烧杀抢掠,无恶不作;今日的“鬼子”竟然是口口声声要为民谋利的地方父母官,进村敲窗砸门,威吓百姓。
更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是,在没有任何人提前通知房主和现场评估房价的情况下,潘立国家墙上突然贴上了拆迁公告,同时公告上已经将他的房屋作价15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绥化市绥棱县建设局副局长兼拆迁办主任王洪军(音译)放狠话:把开发商逼急了就要“掰牙”,“你看电视了吗?就是自焚也得把房子拆了,有你们哭的那天。”
同时还叫嚣:“土地是国家的,没有补偿,只对地上的产权房屋进行补偿,冷库也是招商引资过来的项目,能提高居民收入,应算公益项目。我只懂拆迁法,不知道什么《物权法》。”
作为一个地方官员,如此赤裸裸地叫嚣并公然剥夺当地百姓的权益,几乎没有那一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这种现象也只有在描写古代悲惨场景的文学作品中看到。
事实上,根据《物权法》规定,除非公益项目否则不能强拆。黑龙江援民律师事务所张中文律师对此事进行了详尽的解读:
《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两种拆迁补偿方式:一为货币补偿,二为产权置换。无论哪种方式都要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估价。在拆迁之前进行评估的,要按现在的具体地段、新旧、建筑成本等多方面条件进行评估。此外,《物权法》第39条和42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等费用。
由此可见,合法拆迁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二是依法拆迁。众所周知,《物权法》由全国人大制定,2007年10月1日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2001年11月1日实施。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的原则,政府拆迁显然应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即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得强行拆除所有人的房屋。
上述拆迁明显违反了以上相关法律,其行为也非常恶劣,无需进行任何文学描写,跟地道战中的鬼子进村没有任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