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S:这篇文章涉及比较基础的免疫学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和交流,如果您愿意评论和讨论,请在这里讨论。如果,您需要进行编辑性的转载和在别处进行评论和引用,请您确定,您真正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9820867),2010年10月13日上午9时,秋雨暂停,空气中透着阵阵凉意,在地处闹市深巷中的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楼第4法庭,“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如期开审。 今年5月,小吴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于5月19日参加了笔试。笔试通过后,他接着通过了6月28日的面试。7月12日,在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小吴在安庆市立医院做了体检。然而,体检过后,小吴被教育局告知其体检结果有问题。后来经过复检,小吴被确认,“HIV-1抗体阳性”。教育局对小吴作出了“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决定。 小吴认为,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其他人并无任何不同,法律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于是将安庆市教育局告上法庭。 安庆市教育局表示,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同,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并无“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所以不合格”的说法。因为,“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所以,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认,即作体检不合格的结论。”
另据《山东商报》报道(http://news.sina.com.cn/c/2010-10-19/102721305702.shtml), “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尚未宣判,国内第一起“艾滋感染者隐私泄露案”又将进入诉讼程序,事发四川省攀枝花盐边县。昨天,记者从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了解到,因为艾滋病病毒检测呈阳性,应聘者小军(化名)在盐边县事业单位教师岗位招聘中被拒。同时,小军感染艾滋病的消息还被相关部门公开,给小军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为此,小军与其代理律师就将向盐边县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令盐边教育局不予录用行为违法。对于泄露原告隐私的行为,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010年6月,小军报名参加了盐边县事业单位教师岗位考试,报考了盐边县小学音乐教师的岗位。 8月9日,小军参加了笔试。8月20日,小军在小学音乐类岗位以第二名的优异成绩参加面试。23日,根据盐边县教育局的公告,小军通过笔试和面试,进入体检程序。 8月30日,当他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前往学校履行报到手续时,才知道复检中对自己进行的是HIV(艾滋病毒)检测,且HIV阳性。小军同时得到并口头通知不予录用。
上述两位准教师的遭遇是令人同情的,也是令人遗憾的,但对于他们的遭遇,社会也高度关注,甚至有的网站还搞了是否会接受HIV感染者作为教师的调查。
但是,作为一名免疫学的研究人员和教师,对于上述两则报道,我感到十分的担忧和遗憾。因为,这里我只讨论科学,不讨论态度,所以,我担忧的并非是社会的态度,而是社会公众对爱滋病相关免疫学知识的匮乏。为此,在离12月1日的国际爱滋病日还有1个月的时间里,我还是希望谈谈加强免疫学知识学习的问题。
应该说,我们国家在爱滋病知识的普及方面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范围很大,但是,由于缺乏免疫学等基础医学知识的支持,深度却很有限,还只是停留在发放避孕套和宣传性工作者使用避孕套的程度。当然,对于公众教育,这就基本可以满足需要了,但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应该有专业的人士提供更加专业的咨询看法,以免显得过于无知。
在这里,我想,我们应该先对“HIV携带者”进行一个定义。我们知道,所谓爱滋病,其实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英文缩写(AIDS)的中文音译,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引起CD4阳性T细胞损伤,导致的免疫性疾病。由于我国常常把爱滋病归为一种性病皮肤病的领域,忽视了其免疫性疾病的特质,所以,对其免疫学机理和准确的概念,很是模糊。一般认为,人感染HIV以后,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HIV感染无症状期,即感染了HIV,但是,CD4阳性细胞计数高于200个/微升,人一般没有明显的特异性症状;第二个阶段,HIV损伤CD4阳性细胞比较严重,其计数低于200个/微升,人可以出现卡波济氏肉瘤和肺孢子虫病等特征性症状。这应该是通常的科普知识,大家应该可以通过学习,自己了解。
对于爱滋病阶段的人,我不主张从事教师等职业,因为工作压力大,环境接触人群复杂,容易发生微生物的感染。关键是对于HIV感染的第一阶段人群。我在这里,不讨论HIV感染第一阶段无症状者是否可以做教师,这应该是教育主管部门决定的问题,我们不可以干涉。我只是认为,我们对于HIV感染者,应该有科学和全面的认识。
其实,我们对于未进入爱滋病期的HIV感染者的认定,长期以来,是模糊和错误。例如,在上述侵权案的报道中介绍,“小吴被确认,“HIV-1抗体阳性”,他本人竟然也承认,自己是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不仅是因为,其实并没有所谓的爱滋病病毒,只有HIV,而且,“HIV-1抗体阳性”并不一定就是所谓的HIV携带者。但是,他有这种看法,是有原因的,因为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修订版)认为,确定HIV抗体阳性就是HIV感染者的上报标准。
通常情况下,我们把抗HIV抗体阳性定为HIV感染者,这在理论上是有依据的,因为当人体遇到某种抗原(比如HIV)就会产生针对这种抗原的抗体,因此,检测某种抗原的抗体,对于疾病的诊断,具有辅助诊断的依据。例如,检测梅毒抗体,可以帮助诊断梅毒。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血清学检测,即抗体的检测,往往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一般结合临床,才可以确定诊断。可是,对于第一阶段的HIV感染往往没有特异性的症状,抗体的检测,往往成为了孤立的证据,这对于否决就业等人生大事,就过于草率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从免疫学原理的角度讲,人体只要接触过某种抗原,就可能产生相应的抗体,而这种抗体一旦产生,常常会在体内存在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所以,当人体接触过HIV的抗原以后,其体内就可能检测到HIV的抗体,即HIV抗体阳性。但是,抗体的存在只能确定曾经接触过抗原,而不能确定现在体内仍然存在着抗原。HIV是一种病毒,其与人体接触以后,可以有两个结果,第一,人类被HIV感染,这个时候,HIV抗体可以是阳性的;第二,HIV被人类免疫系统消灭,但HIV抗体仍然可能是阳性的。所以,HIV抗体阳性者,准确的讲,应该定义为HIV接触者,即接触过HIV的人,而不全都是HIV感染者或者携带者。其中,只有那些后来被病原学验证,或者发展进入爱滋病阶段的人,才是HIV感染者。所以,对于HIV抗体阳性者,应该区别对待,进行动态的区分。可是,长期以来,我们认为爱滋病是不治之症,只要感染HIV,机体的免疫系统是无法清除的,所以,一直有接触者即感染者和携带者的认识。但应该注意到,这只是一种极端的状态。其实,尽管,一些情况下,甚至多数情况下(我并没有这方面的数据支持),HIV是无法被机体清除的,但HIV感染也并不一定真的是100%无法被人体免疫系统防御和清除的。因为只要世界上有矛就会有盾,世界上没有最锐利的矛,也不会有最坚固的盾,只有更锐利的矛和更坚固的盾,所以,HIV对于人体的免疫也决不会是绝对永远胜利的。在生活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人可以长期HIV抗体阳性,但始终不发病,甚至,在一定阶段,HIV抗体阳性可以转为阴性,这些人中很可能就有非感染的HIV接触者。
安庆市教育局表示,“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这个看法,我不好评价,但是,HIV抗体阳性但体内HIV已经被免疫系统清除的HIV接触者,必然不进入爱滋病阶段,这应该是确定无疑的。同时,HIV抗体阳性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的定义是不同,因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是澳抗阳性,即病毒抗原阳性,体内是确定存在病毒的,而HIV抗体阳性者体内是否存在HIV是需要动态观察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HIV抗体阳性者可能比“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更没有传染性。如果,我们用乙肝作为比喻,来解释我们目前的HIV感染者的定义就容易理解多了,比如,澳抗阳性(相当于HIV病原学诊断阳性)者可以诊断为“病毒携带者”,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我以抗澳抗的抗体阳性(相当于HIV抗体阳性)作为“乙肝病毒感染者”,则很多人都会反对 ,因为如果以前接种过乙肝疫苗或者感染乙肝病毒痊愈后,都可以产生抗澳抗的抗体,以抗体作为乙肝病毒感染的标志,显然是会冤枉人的。但是,为什么对于HIV感染者,我们以前会用抗体阳性作为标志呢?因为HIV感染者在我国比乙肝病毒感染者要少得多,所以,即使有冤枉的人,也不会很多,不会造成社会问题。而且,HIV感染造成后果很严重,且没有有效的疫苗和有效的治疗手段,公共卫生采取比较保守和保险的判断标准,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现在HIV的传播出现了增加的趋势,人们接触HIV的机会,大大增加了,如果把HIV抗体阳性者均看做HIV感染者进行管理与防范,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和道德成本将会越来越大。因此,我认为,我们可以考虑重新定义HIV抗体阳性者,应该把其定义为HIV的抗原接触者,是爱滋病的高危人群,应该进行动态观察,一旦出现病原学的证据、动态血清学的证据或者爱滋病的症状,就应该确定为HIV携带者或者爱滋病人,进行指导性的治疗,减少传播与进展。否则,只是HIV抗体阳性者,应该还是以密切观察与检测为主,并对其生活行为进行必要的指导,如果,可以确定其只是已经清除了病毒的接触者,比如,HIV抗体消失后,并且不再出现,仍然可以允许其进行正常的工作与生活。
应该注意的是一些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也可能存在HIV抗体,但其实严重的自身免疫病患者与HIV感染者一样,也需要休息和避免感染,不必从事教师和医生等高强度和接触人群复杂的职业。因此,我们决不能因为拒绝某位患有某些疾病的患者从事教师职业,就认为这是一种歧视。我认为,这应该是一种以人健康为本的保护性的措施,也是完成工作职责的保证。
免疫学是一门非常实用的科学,如果可以掌握必要的免疫学知识,就可以解决很多工作生活中的疑难问题,但如果对于免疫学的知识过于模糊,就可能导致对于问题解释的障碍和沟通障碍,甚至引发歧视和法律诉讼等社会问题,这就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 王月丹 博士
于学院路38号
PS:这篇文章涉及比较基础的免疫学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和交流,如果您愿意评论和讨论,请在这里讨论。如果,您需要进行编辑性的转载和在别处进行评论和引用,请您确定,您真正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