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班费”是节假日的“忧伤一面”


    

“加班费”是节假日的“忧伤一面”
“加班费”只是一个传说
“加班费”是给监管部门的一个考验
  王军荣(教师) 


  新京报网调查显示,87%两节加班的网友表示没有加班费。多存在于餐饮交通等行业。因加班产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报酬争议案中已超过20%。法律援助者表示,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应该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10月3日 《新京报》)

当人们徜徉于节假日快乐的海洋中,总要有人在加班。调查显示,93.24%的上海白领曾加过班,逾三成白领平均每个工作日加班时间超过2小时。加班似乎在所难免,作为补偿的加班费,却总是拿得不顺手。这是因为,法律并未被敬畏,延续到加班费上,自然是能拖则拖,能抹杀则抹杀,没有商量的余地。这也是企业主对法律的“惯性不尊重”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加班费就是节假日的“忧伤一面”。

纠结在加班费上,有许多奇怪的现象。相关部门会在节假日到来之前,给你一个“节假日式提醒”,提醒你不要忘记 索要加班费,甚至“教”给你公式,如何计算加班费;在节假日之后,会依然提醒你不要忘记 维权。仅仅提醒有何用?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加班容易,保留证据难,即便有证据,也很难有员工敢于没有顾虑地和企业“对抗”。
因此,有关加班费的争议往往出现在离职时。“秋后算账”同样不能解决问题。


当监管部门习惯于“坐等维权”,再加工会的不作为,加上员工的切身利益的权衡,这也就使加班费成为一个美丽的“传说”,仅限于口头上维权。加班费的话题也就会一年复一年地成为“被维权”话题。

 加班了,就应该付加班费,不付,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可是,这么一个普遍的违法行为,竟然要年年重复着“相同的故事”,这实在是对监管部门的讽刺。本来,监管部门应主动深入相关单位,检查督促“加班费”的兑现,坚决查处和惩治违法行为,然而,事实上,他们仅仅是停留在“提醒层面”。

当违法成本极低,甚至可以为忽略不计时,又有多少企业愿意主动支付加班费呢?

节假日是快乐的,然而,加班费却是节假日的“忧伤一面”,只是什么时候,才能停止这种“忧伤”呢?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0/1003/04/6I1UV68O00011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