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
《纲要》中把“人生的教育”归纳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分别在《纲要》的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中进行了安排、部署。
我们认为:
从人的终身教育理念来看“职工教育”(在职教育)应该在《纲要》中单独列出加以安排、部署。
一、职工数量众多。在职职工总量,至少是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总量的两倍。因为每个学生都有父母和祖父母,他们都可能是在职职工。在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这些城市人的家庭中至少要有两人(父母和爷奶)以上属于职工教育的范畴。
二、职工分布广。
1、地域广:天南地北、城市乡村
2、领域广: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职员、产业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公企人员、民企人员……
三、职工成分多样。有来自学校的毕业生;有部队专业军人;还有新生代农民工。现代产业工人队伍的主体,已经是农民。
四、职工教育专业繁杂。交通运输、冶金矿山、建筑领域、制造行业、轻工纺织、科研教育、餐饮服务等等所有行业,
五、职工教育在人生教育历时最长。见下表
《纲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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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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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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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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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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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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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岁至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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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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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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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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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至1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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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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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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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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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至1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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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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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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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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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至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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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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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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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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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至2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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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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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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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在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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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至55或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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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或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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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教育(职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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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或60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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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职工教育(在职教育)的历时是其他教育的若干倍。
六、职工教育难度大、要求高。
1、对教育设施的要求高:职工教育包容在各行各业,专业繁杂,实践性强。职工教育不应是现在的学校教育,现在的学校也模拟不出生产实际的环境。
2、对教师的素质要求高:职工教育是结合生产实际的教育,现在学校教师也没有那种生产经历,职工教师应该具既有学历专业技术,又有生产实践经验和教师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七、职工教育阶段回馈巨大。职工教育阶段对社会回馈巨大。在人的终身教育各个环节中,职工教育阶段是出成绩、成果的旺盛时期。在此阶段加大知识更新和结合生产实际的教育尤为重要,可以促进知识向生产力的快速转化,同时对社会的回馈也会加大。
八、职工教育体制延续着“中国制造”,制约着“中国创造”。
“职工”是社会的中坚群体,应该下力气关注他们的教育。对职工结合生产实际的、不断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可为社会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增加后劲。要实现“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历史性转变,必须通过教育使职工切实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职工教育培训是“中国创造”的重要条件。
1981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中发[1981]8号)文件精神,原来由工会主抓的职工业余教育,转移到由党、政、工、青齐抓共管,以行政为主后。此时,各部委、行业从上至下陆续成立了教育部门-----教育司、教育处、教育科,后来演变为科技教育司、科技教育处、科技教育科。曾一度各部委、行业的教育重心在部属、厅属的大专院校。自2000年后,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大专院校与部委、行业脱离。各部委、行业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是本行业的职工。
但是,职工教育面临的问题是:
1、概念上淡化。早在198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由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组织有关部门着手起草《职工教育法》,明确规定:职工教育的地位和任务;领导管理体制和各方面的责任;职工的学习权利和师生的待遇;办学形式、经费来源和师资配备等,为进一步开展职工教育提供法律依据。”
可是,随着《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相继颁布,《职工教育法》至今没有音信。却在一些文件中,以“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替代“职工教育”。实际上,“职业教育”包含了许多“职前教育”。并且施教主体和被教对象均不同;“成人教育”包含了18岁至就业前和退休后的人群。
2、地位上弱化。职工教育与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有交叉;有交融,但更有区别。他的区别在于施教主体和被教者的在职状态。
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施教主体是教育部门,被教者是无职(或离职)状态;教者的主业就是教育。被教者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职工教育的施教主体在行业、在各个单位。“职工教师”他们均有自己的主业工作,“职工教育”仅仅是其中一项。被教者(学员)也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学习仅仅是一项任务。教者,学者都比单纯的教师、学生难许多。
甚至在1995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了区分。称“除以上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显然,“职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也只可参照《教师法》了,不是理当受其保护。
3、待遇上不公。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注意吸收企业优秀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到职业学校任教,加快建设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应该说“职工教育”更应该、更需要“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因为职工教育专业繁杂、实践性要求较高。“职工教师”应首先是一名有专业技术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再经过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和教育教学的实践培养后,考取教师资格。应该讲职工教育的“双师型”教师培养是比其他教师有难度的。因此,职工教育的“双师型”教师的待遇就不应低于其他教师。但是,现阶段职工教育工作者和职工教师在工资方面不能享受教师津贴。在行业先进、单位先进里绝少有职工教师当选。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也只有在正规学校、干校的里产生。
试想,一个既有专业技术知识,又经过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和教育教学的实践考取了教师资格的双师型教师。在正规院校可以享受教师津贴、讲课津贴、教师待遇,还有机会当选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如果在本行业、在本单位当“职工教师”,做教育工作。首先是工作不受重视、教师法只能参照、没有教师津贴,讲课津贴没有合法依据,仅是恩赐。既不会当选先进工作者(因为你从事的不是主业),更没机会当选模范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因为你不是正规学校或干校,这样有限的名额在行业里,都给干校了。甚至连文件都看不到)。他们的唯一选择就是去正规学校或干校。留下的是没能力跳走的。
综上所述,恳请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单列出“职工教育”一章。重点强调职工教育的地位和任务;领导管理体制和各方面的责任;加快职工教育基地和实习设施的建设;经费来源和师资配备等,为进一步开展职工教育提供实施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