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教育法》


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教育法》”
背景:
198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中发[1981]8)文件中要求:“由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组织有关部门着手起草《职工教育法》,明确规定:职工教育的地位和任务;领导管理体制和各方面的责任;职工的学习权利和师生的待遇;办学形式、经费来源和师资配备等,为进一步开展职工教育提供法律依据。”
近些年来,在教育领域已经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9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829日)
………….
等多部法律出台。但《职工教育法》至今仍未颁布。
制定《职工教育法》的必要性:
一、“职工教育”对象数量众多。
现代教育理论提出了:人的终身教育。是指从人的生命开始到人的生命结束的全过程教育。其中有:学前教育、学校教育、在职教育(职工教育)、老年教育等阶段。可见职工教育阶段是终身教育中的重要一环。
职工教育的范围是指城镇中的在职人员。以一个完全家庭来看:爷爷、奶奶如果是退休年龄,就不在统计范畴中,如果在职则属于职工教育阶段;父亲、母亲应该是在职年龄,属于职工教育阶段;儿女(绝大多是独生)如果参加工作属于职工教育阶段,如果没参加工作属于非职工教育阶段。结论:职工教育对象在数量上应该、至少是学校教育阶段对象的2倍以上。温家宝总理说:现代产业工人队伍的主体,已经是农民。他们的加入使得职工队伍愈加庞大。
对于“职工”这样一个庞大的、构成社会中坚的群体,应该下力气关注他们的教育。
二、“职工教育”专业繁杂。
“职工教育”包容在各行各业,专业繁杂,实践性强。职工教育不应是现在的学校教育,现在的学校也模拟不出生产实际的环境。职工教育是结合生产实际的教育,现在学校教师也没有那种生产经历,职工教师应该具既有学历专业技术,又有生产实践经验和教师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三、“职工教育”历时最长。
学校教育,从小学到大学一般只有16年;而职工教育的年龄段应该是人生的二十三、四岁至六十岁,约3040年,历时最长、也最重要。在这个年龄段,人的精力旺盛、思维成熟、自持力强。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老化的现象普遍存在,大学阶段只能获得需用知识的10%左右,而其余90%的知识却要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取得。职工教育的目的是以人为本,用科学发展的理念提升职工的“工作能力”。因此,职工教育已成为人们知识更新的必要途径。
四、“职工教育”阶段回馈巨大。
职工教育阶段对社会回馈巨大。在人的终身教育各个环节中,职工教育阶段是出成绩、成果的旺盛时期。在此阶段加大知识更新和结合生产实际的教育尤为重要,可以促进知识向生产力的快速转化,同时对社会的回馈也会加大。
 
五、“职工教育”不同于“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职工教育”实施难度大。
在一些文件中,以“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替代“职工教育”。实际上,“职业教育”包含了许多“职前教育”。并且施教主体和被教对象均不同;“成人教育”包含了18岁至就业前和退休后的人群。
职工教育的定义应该是:职,职业,职位;工,现有工作,围绕现有职业、职位和工作开展的教育,称为“职工教育”。他与“在职教育”不同,在职教育的对象虽然也有工作,但他们学习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学历,往往是在成人教育类的党校、电大、业(夜)大、函授院校,学习的内容不是与现有工作相结合,而是跨专业和跨行业。例如:原有办公自动化文凭,从事档案工作。在职学习了法律或经济管理专业文凭。
职工教育与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有交叉;有交融,但更有区别。他的区别在于施教主体和被教者的在职状态。
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施教主体是教育部门,被教者是无职(或离职)状态;教者的主业就是教育。被教者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职工教育的施教主体在行业、在各个单位的教育机构。“职工教师”一般均是有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工程技术人员兼职的,他们均有自己的主业工作,“职工教育”仅仅是其中一项。被教者(学员)也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学习仅仅是一项任务。教者,学者都比单纯的教师、学生难许多。
六、制定、颁布《职工教育法》符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新理念。
“职工”是社会的中坚群体,应该下力气关注他们的教育。对职工结合生产实际的、不断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可为社会持续发展、科学发展增加后劲。
七、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可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中
温家宝总理说:现代产业工人队伍的主体,已经是农民。因此各行各业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就包含了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