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研究
——基于湖北省大冶市丰村的个案分析(1980-2000)
刘燕舞 王晓慧※
摘要:家庭结构及其变动和人们的死亡观念是理解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关键因素。婆媳关系和夫妻关系及两者变迁所呈现出来的双重失衡状态,使得处于劣势地位的已婚青年女性容易走上自杀之路。人们相信死后还有一个存在的世界,并认为在死后的这个世界中,能够看到对造成她们自杀死亡者的惩罚,因而,自杀成为已婚青年女性寻求救助的一种手段。在这两大因素背后,更为基础的社会实践推动了自杀的产生。社会实践现场中自杀后的一系列表达是构成农村已婚青年女性对自杀死亡后进行想象的现实基础。现实生活中这种社会实践的上演与习练,会通过女性意念的投射与模化映置到未来的自杀实践中。
关键词: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家庭结构、死亡观、社会实践
Married Youth Women’s Suicide Research in Rural Society
—— A Case Study of Feng Village in Da-ye City, Hubei Province(1980-2000)
Liu Yan-wu Wang Xiao-hui
Abstract: Family structure and its change and people’s death notion are two key elements to understand married women’s suicide in rural society. Because of double unbalance stat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omen and their mother-in-law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s and wives and their changes, the married women who located in a disadvantaged status trended towards suicide path easily. Those who believe there is an exist world after their death and the people who caused women’s suicide will be punished. Therefore, suicide becomes a salvation method of married women. More fundamentally, social practice promotes the cause of suicide. A series of expressions after suicide in social practice constitute a practical base that the married women imagine behind their suicide. Presentation and exercise of those social practice will mapped to the future suicide practice through the women’s idea mapping and modelling.
Keywords: married women in rural society; suicide; family structure; death notion; social practice
自杀既是一个医学和生物学的问题,同时也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自杀是古今中外均广泛存在的人类悲剧。费立鹏(Phillips)先生根据卫生部死亡登记系统1995至1999年的死亡率数据推算,指出我国的自杀死亡率应在23/10万,年自杀死亡人数为28.7万。并指出自杀是15-34岁人群首位重要的死亡原因。(Phillips,2002:4-5)由此,中国的自杀问题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一、引论
自杀研究的学理传统主要有两大领域,其一是公共卫生学的角度或自杀流行病学的角度,其二是社会学研究的角度。尽管自杀还得到诸如伦理学、哲学、文学、法学等诸多学科的关注,但有影响力的研究传统则主要是这两个。
从公共卫生学的角度来说,对自杀的研究可以追溯至弗洛伊德,他认为人除拥有性本能这一求生的动力机制外,还有死亡本能这一求死的动力机制。(弗洛伊德,1986:42)此后,阿得勒(Adler)认为自杀是克服生命感和死亡感的途径,是对他人进行责备和报复的方法。(季建林、赵静波,2007:57)在弗洛伊德死亡本能理论的基础上,门内格尔(Menninger)认为自杀是由精神动力三联征“想死的愿望、想被杀的愿望和想杀人的愿望”所导致的。(卡尔·门内格尔,2004:25)公共卫生学的分析对我们研究自杀有重要启示,但其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要局限在于将自杀变成仅仅是个体精神方面的问题,而忽视了很多其他导致个体自杀的非个体因素。事实上,众多自杀个体的出现表明自杀并非仅仅是私人问题,而且还是公共问题。(C·赖特·米尔斯,2001:6-8)
正是意识到公共卫生学的不足,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Durkheim,又译作涂尔干或杜尔凯姆)开创了研究自杀现象的社会学传统。迪氏认为自杀作为一个社会事实,应运用其他社会事实来加以解释之。他认为自杀主要不是取决于个人的内在本性,而是取决于支配着个人行为的外在原因。(迪尔凯姆,1996)他说,“在自杀的各种影响因素中,社会学家所关心的只是那些使整个社会都感觉到他们的影响的因素,自杀率则是这些因素的产物。”(迪尔凯姆,1996:21)通过对自杀现象的研究,迪尔凯姆将自杀分为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四种类型,且着重研究了前三种类型的自杀,他认为利己型自杀是由于社会整合不够所导致的,而社会整合过度则会导致利他型自杀,现代社会中经常出现的各种社会危机和社会风险则会导致失范型自杀,而宿命型自杀则是由于对规则的不可抗拒性和不可改变性的无能为力所致。(迪尔凯姆,1996)可以说,由迪尔凯姆开创的社会学研究传统一反公共卫生学分析方法过于强调个体因素的局限,转而对形塑自杀的社会整体因素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因而,这一研究传统直到今天仍然构成对公共卫生学传统的巨大冲击。
无论是公共卫生学还是社会学的角度,对于中国自杀现象研究有一点基本共识:中国的自杀现象具有迥异于西方社会的自杀问题的独特性。如中国农村地区的自杀率明显高于城市,青年人的自杀率高于中老年人,女性自杀率显著高于男性等。(上官子木,1995:104)具体来说,中国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3倍,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出25%,且农村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出66%。(费立鹏,2004:277)有学者还通过对全球43个国家提供的自杀死亡率资料分析表明,中国农村女性自杀死亡率处于世界最高水平。(安琳、贾会学,2007:30)相反,西方社会是城市地区的自杀率高于农村地区的自杀率,男性自杀率高于女性自杀率。就算同属于东方社会,我们的邻国日本其自杀特征也与中国差异显著,以自杀者的性别为例,日本男性自杀比例长期高于女性,如日本2002年自杀死亡者中,男性的比例即高达72%。(佐佐木洋成,2005:101)中西方社会在自杀特征上具有如此大的差异,使得我们的研究者明白一个道理,即中国的自杀机制与西方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在中国语境下理解和研究中国的自杀问题。(吴飞,2007;陈柏峰,2007、2008、2009;杨华,2009;刘燕舞,2009)
为此,中国的公共卫生学领域的研究者展开了众多分析,但囿于个体主义的分析进路,总是容易得出自杀者个体具有焦虑、疑心、抑郁、病态人格、脱离现实等性格缺陷之类的导致自杀的个体原因,(董汉振、路英智等,1999:362)而这与西方公共卫生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基本一致的,因而无法摆脱西方话语的桎梏,也就无法真正在中国的语境下研究中国的自杀问题。基于此,部分中国学者延续了社会学传统,进行了具有本土特色的解释尝试。如有些学者提出丧失模型理论,认为随着年龄的增大,各种身体与社会机能逐渐丧失从而造成不适应从而引起自杀。(穆光宗,2002;颜廷健,2003)然而,每个生命体客观上都随着年龄的老去而逐渐丧失一些机体健康,但并不是每个生命体都会选择自杀。谢丽华等对农村妇女自杀的关注并使之引起重视有重要贡献,但她们的诸如“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儒家男尊女卑的文化,传统观念,城乡差距拉大”等解释并没有进入理解自杀机制的实质。(谢丽华,1999:3)吴飞用“过日子”与“做人”两个中国特色词汇来解释中国的自杀问题,认为自杀好还是不好,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过日子和做人的道理,当前大多数人不懂得如何过好日子以及如何做好人是很多自杀的原因所在。(吴飞,2007、2008)吴飞的研究具有开拓性,但其将自杀问题剥离出了其所赖以产生的时空场域和社会基础。因此,吴飞的研究也并未能真正在中国语境下研究中国的自杀问题。有鉴于此,我们的研究团队开始了自己的思考,其中,陈柏峰和杨华将自杀现象放置于整个村庄生活中,以价值观变迁为视角来检视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陈柏峰,2007,2008,2009;杨华,2009)从研究的基本进路上,笔者认同陈和杨的做法,同样认为农村的自杀问题不能脱离村庄进行研究。但陈和杨的研究对结构的强调不多。因此,笔者曾从家庭结构失衡、国家权力缺位、市场因素侵袭与村庄缺失主体性的角度阐释了京山农村老年人的自杀秩序。(刘燕舞,2009)
中国农民的自杀特征从年龄组的分布来看主要表现在两端,即青年人与老年人这两大群体自杀比较严重。此前,我们研究团队包括笔者本人主要研究了老年人的自杀现象,因此,本文想就自杀群体的另一端——农村青年自杀现象中的青年女性特别是已婚青年女性自杀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重点是要解释,在一个村庄内部是一种什么样的机制导致了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本文所谓的“农村青年女性”,是指年龄在15周岁至30周岁之间的农村女性人口,而“已婚”则是指这一人口群体中已经登记结婚的群体。而“自杀”则采用迪尔凯姆的概念:“自杀是指由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自杀未遂也是这种意义上的行动,但在引起死亡之前就被制止了。”(迪尔凯姆,1996:11)本文属于一项个案研究,其目的在于提出问题和解释问题,而不尝试将研究结论推广理解全国的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也就是说本文追求的是理解的深度而不在于代表的广度。
二、丰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的概貌描述
笔者2009年7月13日至8月6日在丰村开展了为期25天的田野调查,资料收集方法主要采用无结构访谈法。
我们的访谈对象包括现任村组干部、部分以前的村组干部、党员、一些非体制精英如宗族内的权威人物、普通村民。关于自杀事件的访谈,我们主要访谈了自杀事件的部分亲历者和参与事件调解的当事人。
访谈的内容主要包括自杀者的基本信息(如自杀时的年龄、性别、自杀时间、是否生育孩子等)、自杀者自杀时的家庭经济状况、自杀者自杀前后是否发生过与之相关的故事、自杀事件的起因、过程和结果、亲历自杀事件的被访谈者对事件的认知和评价、自杀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自杀者自杀死亡后是否经历了打人命的事件、打人命的详细情况、普通村民对自杀者自杀的看法等等。
我们的调查每天主要分三个单位时间进行,即每天上午和下午调查两个单位时间,每天晚上调查小组讨论一个单位时间,每个单位时间均在3至4小时。讨论完后的第二天,我们再次及时返回调查现场,对我们讨论的内容不断进行完善。[①]笔者在这25天的调查中,访谈对象共有41人,其中涉及自杀事件的访谈对象包括现任村主任、书记、会计以及担任书记长达21年的老同志
丰村位于湖北省大冶市西北部,大冶市位于湖北省东南部,长江中游南岸,地处武汉、鄂州、黄石、九江城市带之间和湖北“冶金走廊”腹地,距省会武汉市约90公里。丰村共有耕地面积1600亩,人口2470人,共有7个自然村,12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人均耕地约0.4亩至0.7亩不等。丰村祖先崇拜浓烈,社区记忆较强,传统色彩浓厚,是比较典型的准宗族型村庄。
(一)全国青年女性自杀死亡率概况
在正式开始描述丰村青年自杀概况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全国农村青年女性自杀情况,以便我们对农村青年女性自杀有一个宏观把握,从而便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一个微观村落中的青年女性自杀现象。笔者选取了卫生部1987至1995年的定点统计报告数据,从时间段来说,其与本文所要研究的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发生的主要时间段——1990年代前后基本吻合。全国青年女性自杀情况见表1。
年龄组 |
1987 |
1988 |
1989 |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5~ |
38.00 |
31.67 |
32.15 |
23.38 |
29.09 |
18.22 |
16.05 |
18.62 |
13.37 |
20~ |
79.26 |
67.13 |
66.87 |
47.56 |
62.24 |
46.33 |
43.42 |
47.07 |
34.56 |
25~ |
30.41 |
34.60 |
41.35 |
37.26 |
48.00 |
38.64 |
49.32 |
48.44 |
41.59 |
表1 全国青年女性1987至1995年自杀死亡率情况(1/10万)
数据来源:卫生部1987—1995年定点统计报告,
转引自杨子慧:《中国城乡人口自杀死亡研究》,载《中国人口科学》,1997年第2期8页。
由表1我们可以看出,1987年至1995年间,女性自杀死亡率普遍走高。这一特征表现于15至30岁三个年龄段之间。如果与农村男性青年自杀率比较,我们会发现鲜明的中国特征,男性青年自杀死亡率情况见表2。
年龄组 |
1987 |
1988 |
1989 |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5~ |
17.55 |
14.10 |
12.74 |
10.38 |
12.51 |
9.75 |
6.37 |
9.32 |
7.60 |
20~ |
41.71 |
38.23 |
35.99 |
22.51 |
33.80 |
25.39 |
22.74 |
24.15 |
18.86 |
25~ |
20.06 |
23.55 |
24.45 |
20.29 |
26.03 |
22.97 |
23.48 |
22.56 |
22.04 |
表2 全国青年男性1987至1995年自杀死亡率情况(1/10万)
数据来源:卫生部1987—1995年定点统计报告,
转引自杨子慧:《中国城乡人口自杀死亡研究》,载《中国人口科学》,1997年第2期8页。
由表2我们可知,农村青年中女性自杀率普遍高于男性自杀率近2倍,这是明显异于西方国家自杀现象的特征的。因此,这种差异表明,农村青年女性自杀现象同样需要在中国语境下进行阐释。
(二)丰村青年女性自杀现象概览
根据不完全统计,自1970年代末以来,丰村至少有32例自杀案例,其中青年人17例,占到整个案例数的53.12%。如果将自杀问题的敏感性对我们全面收集案例造成的制约作用考虑进来的话,根据村民的估计,丰村实际自杀死亡人数可能达到50人左右,时间跨度为1970年代末至今,且主要集中在1970年代末期至1990年代末期,前后约20年的时间是丰村的自杀高潮。据此推算,丰村的自杀率约为80/10万(以32例计算,人口年均按2000人计算)至125/10万(以50例计算,人口年均按2000人计算),由此可见,丰村自杀率非常之高,如果我们套用世界卫生组织将自杀率超过20/10万的国家视为高自杀率国家的标准,那么,丰村至少属于高自杀率的村庄。具体情况见表3。表3中的数字统计来源于我们通过访谈所得到的案例,我们按照年龄的区分剔除了15例在15岁至29岁以外的自杀案例,因而,表3中仅反映了所有青年自杀的案例。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是完全统计,由于自杀事件本身的敏感性,我们深知无法完全穷尽所有案例,因此,表中所展示的数字是整个丰村青年自杀的最保守的数字。
由表3,我们可以看出,1970年代末,丰村只有一例青年自杀,而1980年代则有5起,1990年代最多,共10起,2000年以后也只有一起。
表3 丰村1970年代末至2009年分年龄青年自杀情况
年龄组 |
1970年代 |
1980年代 |
1990年代 |
2000年以来 |
合计 |
15~ |
1 |
2 |
4 |
|
7 |
20~ |
|
1 |
2 |
|
3 |
25~ |
|
2 |
4 |
1 |
8 |
合计 |
1 |
5 |
10 |
1 |
17 |
同时,由表格数据显示,我们基本可以忽略1970年代和2000年以后的情况,而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则是两个非常明显且重要的自杀时间段。因此,本文重点研究的是丰村1990年代前后也即1980年至2000年这一段时期内的青年自杀现象。1980年代平均每两年有一个青年人自杀死亡,而1990年代则是平均每年都有一个青年人自杀死亡,这种高自杀率的情况在如此狭小的一个村落中发生,必然不仅仅是一个自杀者个体的问题,也就是说,仅从公共卫生学的传统路径对之进行分析是不够的,这种现象需要我们运用社会学的视角去阐释。
表4 丰村1970年代末至2009年分性别青年自杀情况
性别 |
1970年代 |
1980年代 |
1990年代 |
2000年以来 |
合计 |
男 |
|
|
2 |
|
2 |
女 |
1 |
5 |
8 |
1 |
15 |
表4则反映了丰村自1970年代末以来分性别青年自杀情况,由表可知,青年女性自杀死亡共15人,占到整个青年自杀死亡人数的88.24%,所占比例惊人。这一比例与全国确切的农村青年女性自杀死亡所占比例有差距,但其总体偏高的趋势则与全国情况是一致的。
表5 丰村1970年代末至2009年分婚姻状况青年女性自杀情况
婚姻状况 |
1970年代 |
1980年代 |
1990年代 |
2000年以来 |
合计 |
已婚 |
|
3 |
4 |
1 |
8 |
未婚 |
1 |
2 |
4 |
|
7 |
表5反映了丰村青年自杀死亡者的婚姻状况,由表可知,青年自杀死亡者中,婚姻状况没有特别明显的差异,已婚与未婚略微超过或比较接近50%,而且,从年代的变化上也可以看出这一特点,如1980年代已婚的多一例,1990年代则各占一半,从这个意义上讲,并没有明显的统计学意义上的区分。但本文仅就已婚青年女性的自身现象展开研究,这是因为,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现象更能鲜明地反映出家庭结构的影响,特别是对于纵向的婆媳关系和横向的夫妻关系与自杀的关联的考察,选取已婚青年女性是较为合适的。且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所牵涉的不仅仅是一个家族,而是多个家族,围绕她们的自杀而展开的故事也更为复杂,从而也更有利于我们观察与其自杀有关的多个面相。而对于未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笔者认为她们的自杀机制有异于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她们因为未婚,缺乏对婆媳冲突与夫妻冲突的生活体验,较之已婚女性的多种角色,未婚女性的角色也较为单一,从而不如已婚青年女性自杀那样能够全方位地展示家庭结构中的张力,因此,笔者将另文探讨其自杀机制。
表6 丰村1970年代末至2009年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直接原因情况
原因 |
婆媳矛盾 |
夫妻矛盾 |
合计 |
||
|
婚外情 |
劳作过累 |
普通家庭矛盾 |
|
|
件数 |
4 |
1 |
1 |
2 |
8 |
剔除未婚青年女性自杀的情况,表6统计了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直接原因。由表中我们可以看出,丰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直接原因是极其复杂的,其中婆媳矛盾引起的有4起,夫妻矛盾中则有1例是婚外情的情况,有1例是劳作太累所引起的自杀,2例普通的家庭矛盾纠纷引起的自杀。但是,直接原因所表现出的纷繁复杂只是一种表像,这并不是说自杀的深层原因也因此而杂乱无章。
(三)丰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后果
已婚青年女性自杀会在丰村造成什么后果呢?这对于我们理解丰村青年女性的自杀现象非常重要。这种自杀所引起的后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是对尸体处理的看法。在丰村,自杀者的遗体是不能放在房子里面的,一定要在屋外面临时搭一个棚子,然后将遗体停放在棚子里。这一规矩除对于所有自杀者都适用外(不管是在房子里自杀还是在房子外自杀),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死在屋外的人同样也适用,但对于自杀死亡者的表现最为突出。其理由是,如果将自杀者的遗体停放在房间里,则自杀者会寻找下一个替代品以便他们再次投胎,其替代者可以是屋子里的自己人,也可以是旁边的邻居,据丰村的传说,自杀者在没有找到下一个替代者的时候其鬼魂一直会停留在屋子里。埋葬的时候自杀者不能上祖坟山,相当于不能入祖先的庙堂,而是会集中安排在一个专门用来埋葬自杀者的山上,这在丰村地区几乎每村都有一个这样专门埋葬自杀者的地方。因此,自杀在丰村是极其严重的公共事件,也因此,特别是对于已婚女性自杀者而言,其娘家与其夫家会在尸体的处理上发生剧烈冲突,我们在后文的深度个案中会展示这一面。
其二是对自杀者丧事的处理。对于已婚女性自杀,其丧事是一件大事,一般要求死者能在丧事上备极哀荣,此外,丧事环节前后还需要有足够的措施和空间让娘家人“出气”。
其三是对于造成自杀者自杀的对象的处理。一般的造成自杀者自杀的对象会遭到村庄舆论的强有力谴责,一人自杀,一家几年都在村子里抬不起头,而对于那些已婚妇女的自杀而言,对自杀者的处理通常会“要求以命还命”(尽管实际上并不一定能付诸实施),如要求婆婆或丈夫或公公垫棺材底。
三、丰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两个案例
在比较详细和清晰地了解丰村青年女性特别是已婚青年女性自杀概况及其后果后,我们再描述两个案例,从而展示丰村纷繁复杂的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并从这些纷繁复杂中去把握和理解丰村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机制。
案例1:王家湾王丁富妻子刘某,1961年生,1981年与王丁富结婚,1984年自杀,死时还没有生育孩子。
王丁富与刘某婚后两年多一直没有与父母亲分家,王丁富在附近的煤矿上班,因此,家里的农活基本由其父母亲和妻子处理。1984年双抢时节,有一天因天气实在太热,刘某不出去干农活,其婆婆即骂她“好吃懒做”,婆媳俩因此发生争吵。王丁富中午下班回来后其母亲将事情经过告诉他,王便去与妻子理论,两人遂起争吵。之后,王丁富动手将刘某打了一顿,吃完中饭后,王丁富便仍然到煤矿上班去了。刘某一直没有消气,等王走后,便拿起自家的农药猛喝,喝完后还怕不能死,便又跳到门前的水塘里,刚跳下去人就断气了。
叙述到这里,一副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图景已经展示出了大致轮廓,这里面有几个变量是非常重要的。其一是婆媳冲突,双方围绕农活的安排而展开。其二是夫妻冲突,本质上又是因婆媳冲突而起的,王丁富的态度和行为不简单地与其母亲一样责怪自己的妻子“好吃懒做”,据其堂兄王丁应说,“他主要责怪他爱人不该顶撞母亲”。不过,其背后的实质是相同的,婆婆之所以敢骂媳妇,是因为其认为其“有权”对媳妇的“懒”进行处理,王丁富之所以敢骂自己的妻子甚至动手殴打,是因为其认为其爱人“无权”对母亲的“责怪”进行顶撞,而他自己则是“有权”来对妻子的行为做出处理的。其三是自杀的手段,刘某猛喝农药后还跳到河里自尽表明了其必死的决心。是什么因素促使刘某自杀时如此决然呢?我们继续展开这一案例来获得进一步的理解。
刘某娘家是鄂州市太和区刘家湾人,刘氏一族在太和算是大族,人多势众。刘自杀后,王家湾这边便派人到刘家湾报丧。刘家湾当天下午派了三十人左右先过来察看究竟,见刘某身上有被打的伤痕,认为刘某是被王家活活打死的,他们没有说多话就回刘家湾了。就在当晚,刘家湾人用十个拖拉机送人过来打人命,男女老少共来了三百多人。一进王家湾便二话不说,先将王丁富家砸了个稀巴烂。王家湾这边则由当时的村长杜光辉负责协调,书记当时正在区里开会,因此开始时也不敢阻拦,毕竟人家姑娘嫁在这边自杀了是事实,因此先让他们出气,然后再理论。砸完东西后,王家湾人招呼刘家人抽烟,但烟分到他们手里便被撕了摔在地上,于是,王家湾人便又做了十几桌饭想让他们先吃完晚饭再商谈事情,但饭菜一上桌,刘家湾人齐喊“一二三”便将桌子全部掀翻在地。此时,王家湾人也被触怒了,认为打人命的太过无理,王家湾在大冶这边也属于大湾子,全湾共一个祖先,共有1000多人,双方剑拔弩张,场面迅即便有失控之势,杜光辉见状赶紧叫人到区里将时任书记王贤圣叫回来。
打人命的初步上演,展示了这一事件的恐怖性。刘某娘家人的到来使用了所有在这一地区出现过的手段。[③]这种场面的猛烈,对于娘家人来说,是一种出气机制,而对于自杀死亡的刘某来说,则正是她所希望看到的局面之一。由此,我们可以初步判断出,刘某的自杀及其自杀手段的决然,显示出这种自杀的报复性。而这种带有强烈的报复色彩的自杀,既不便于归置到迪尔凯姆的利己型自杀中,也不便于归置到他所说的利他型自杀中。(迪尔凯姆,1996)相反,伴随我们后文的逐步展开和论述,我们会发现其鲜明的中国特点。
第二天上午,刘家湾人又运送过来十个拖拉机的人,他们的人数总共达到近500人。此时,王贤圣只好放弃区里的紧急会议回来处理事情,回来时,刘家湾人已转移到村办公楼,正在打砸办公室,王一见场面就怒火中烧,但内心尽量压制。王把现场一看后,便叫杜光辉通知全村干部共23人紧急集合,然后开会组织,目的一个:将打人命的人赶走。于是,村干部开始分工,由杜光辉任总指挥,一切行动全听他的,再派一部分村干部到区派出所、县公安局报案,一部分人则将全村村民共5000多人集中起来,[④]刘家湾那边也迅即向太和区的公安局报案。两方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出动,大冶这边共出动20人的刑警队,全都荷枪实弹,太和那边也出动10人的刑警队,也是全副武装。此外,两边所负责的区派出所、民政、政法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全部迅速到场。王贤圣同时对王家湾人做出命令,提出这边是“三不政策”:一是不给刘家湾人吃的和喝的,二是不骂刘家湾人第一句,三是不打刘家湾人第一拳,如果刘家湾人先动手打人,王家湾人可以自卫还击。
打人命发展至此,恐怖氛围所笼罩的不仅仅是自杀者所在的家庭,而是整个湾子,并随着事态的发展逐渐跨出了王、刘两个家族的范围,整个村子都卷入进来了。
两边公安机关均到场后,现场召开紧急会议,王和杜则将担子交给两边的公安机关,说一切行动均听从公安机关指挥,村里积极配合。于是,两边开始谈判,刘家湾人提出七点要求:
一是,要用“对墙圆花寿方”安葬死者。[⑤]
二是,要给死者穿七层寿衣,且均为绫罗绸缎。[⑥]
三是,要王丁富全家披麻戴孝,要王丁富的父亲和母亲穿孝子孝媳的麻衣,要王丁富自己端死者灵牌送死者上山。[⑦]
四是,要做三天斋。[⑧]
五是,要给死者带金耳环。
六是,要让死者尸体进屋。
七是,要王丁富的母亲给死者梳头。[⑨]
围绕这七条,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谈判。谈到第四天时,王家湾人最后只同意用“圆花寿方”(比对墙圆花低一级,1984年时这种棺材的造价在600元左右,在农村仍属于相当昂贵!),可以给死者穿三层寿衣,且全部是绸缎。其余条件一概不满足,特别是对于第三、六、七条则完全没有商量的余地,王家湾人说:“宁可再死个人,也不能惯这个‘鬼’”。
对于王家湾人来说,刘家湾人提出的这七条毫无疑问都是“很过分的”,然而,刘家湾人自己也知道这些要求“过分”。判断这些要求是否“过分”的标准是他们双方所共享的一套知识系统。对于宗族色彩浓厚、社区记忆强烈的村庄来说,传统的长幼尊卑与礼治秩序都是非常讲究的。[⑩]而刘家湾人恰恰是知道这套秩序的刚性,才会提出与正常情况相反的要求。这对于王家湾人来说,既是一种羞辱,也是对造成自杀者自杀的对象的一种惩罚。作为同样共享这套知识系统的刘某,这正是她自杀如此决然的一种目的。
到第五天中午时分,太阳异常毒辣,而停在屋外面的刘某的尸体已经开始从肚子处腐烂,并发出一股恶臭。于是,场面再也无法维持,刘家湾人将尸体强行抬起来要冲进王丁富家的堂屋,王家湾人则在堂屋门口堵成几层人墙拦住,双方开始要爆发暴力冲突,两方公安机关见状亦束手无策。此时,村书记王贤圣开始走到了前台主持,两边的公安局都说由村干部来主持,他们刑警均积极配合行动。王贤圣便下令:无论如何,如此高温天气,事情又持续了如此多天,尸体一定要立刻安葬!要求两边公安局共三十人将枪的子弹上膛,将铐子全部亮出来,然后将尸体团团围住,谁敢走拢闹事就开枪示警并逮捕!而王家湾的人见状迅即将尸体抬起来“噢嗬”一声便抬着往专门葬自杀者的丁家山坟山上跑去,事情到此便强行结束了。
至此,事情算已结束,刘家湾人见王家这边更加人多势众,自知无法打赢这场人命,只好作罢。同时,因为第一次做饭给他们吃就将桌子掀翻了,到此时他们已经三天两夜未进食,一些老人饿得开始吐黄水,年轻人体力也已经严重不支。王家湾人再弄了四桌饭,叫刘家那边与死者关系没有出五服的人过来吃饭,其他的便让他们自己回家了。
类似上述打人命的事情在这一带很普遍,案例中提到的王贤圣便在这最近三十年来调解过20起打人命的情况,其中有近16起均是发生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这二十年中。[11]王丁富家的案例是所有这些打人命的案例中最突出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本文中谈及的8例已婚女青年中,全部经历了打人命的事件,有几件的冲突程度虽然比王丁富这一例略轻,但也算得上是惊心动魄,由于其事件特征和内容基本一致,此处便不再赘述。
案例2:王家湾一妇女,1998年喝药自杀死亡,时年30岁。原因是,其丈夫有婚外情,该妇女与丈夫发生激烈争吵,丈夫外出一会,回来时发现她躺在地上,旁边还放着一个开了盖子的农药瓶,满屋的农药味,其丈夫当时一下急了,赶紧将其送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
案例2属于夫妻矛盾导致自杀的典型案例,事情发生后,女方娘家人大批人马浩浩荡荡开进丰村展开打人命行动,要求男方给女方垫棺材底(意即殉葬),后以隆重办好丧事了结。除此之外,还有夫妻矛盾典型案例的就是农忙时节因为太劳累夫妻俩吵嘴然后自杀的,婚外情导致自杀的一直到现在还有,因为有些年龄超出三十岁,本文未将其纳入进来考察。而因农忙劳累而发生夫妻口角从而导致自杀的情况现在已经不多见了,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1980年代。
四、分析与讨论
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基本都是在家庭这一空间场域中完成,也就是说,中国农村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问题如果离开对家庭的理解是无法解释的,因此,从家庭结构的角度考察已婚青年女性自杀自然成为本文的重要视点。除家庭结构外,还有附着于家庭之上的对死亡的态度,即农民的生死观或价值观,同样塑造着农村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现象。而国内学界现有自杀研究中,要么偏重结构的解释,如笔者此前的研究。(刘燕舞,2009)要么偏重价值的解释,如杨华等人的研究。(杨华,2009)而实际上,结构与价值共同构成形塑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两维,两者是一种互构互生关系,即结构可以生产相应的价值观,反过来价值观又再生产出相应的结构。所以,在本文中,笔者想结合两个方面来讨论农村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问题。
(一)家庭结构与农村青年女性自杀的关系
家庭结构对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代际关系的情况,又主要以婆媳关系为特征,二是夫妻关系的情况。本文想从这两大关系的历时变迁状况来理解农村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现象。这两个角度有时是共同作用于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行为的,如案例1的情况即是如此。刘某的自杀实际上在这两种权力结构中均处于从属地位的她的一种反抗行为和一种救助手段。而有时候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并不必然由这两维共同作用而产生,其中的任一单一维度也可以构成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原因,如夫妻关系中的失衡状态所导致的自杀,案例2即是如此。表6中所显示的4例因夫妻矛盾而导致的自杀事件中,其中因婚外情和过度劳累而自杀的2例均是单一的夫妻双方矛盾所造成,而两例普通的夫妻矛盾所导致的自杀则是先有夫妻冲突而后婆婆加入冲突而同时作用而造成的。4例婆媳矛盾引起的自杀事件中,均糅杂进了夫妻矛盾。根据我们的调查,一般来说,婆媳冲突所引起的自杀比较容易引起夫妻冲突或将夫妻冲突卷入进来,从而容易出现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于自杀的产生的情况。夫妻冲突所引起的自杀有时会卷入婆媳冲突,有时仅仅是单一的夫妻冲突,而婆媳关系反而还可能融洽的情况。[12]
1.婆媳关系变迁轨迹与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关联
首先我们来考察婆媳关系的变迁状况及其在农村青年女性自杀现象的原因中所扮演的角色,可以说不理解婆媳关系的变迁就无法理解婆媳矛盾所引起的自杀。考察现有婆媳关系变动的情况,我们需要将历史线条粗略地分成四个阶段,分别为1949年前,1949年至1979年,1980年至2000年,以及2000年以来。
1949年以前,婆媳关系中婆婆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媳妇没有任何发言权,总体来说,这段时期的婆媳关系就是1949年后的意识形态所建构与复原的婆媳关系状态,丰村此时的婆媳关系我们可以从丰村所在地区的民谣略见一斑。
民谣1:《荞麦开花朵对朵》
荞麦开花朵对朵,舂碓磨磨都是我。刚一坐下歇口气,公公举棍几家伙。婆婆一见两巴掌,三天冇吃不知饿。搽干眼泪回娘家,我娘说我不该来,他家打死他家埋。要他白纸写孝单,要他红字树灵牌。要他婆婆哭乖乖,要他儿子跪灵台。
民谣2:《我家婆婆将奴磨》
我家婆婆将奴磨,要我东园去割草,要我西园去干活。挑花绣朵我无缘,舂碓推磨四更天,满天星斗还冇落,梳子梳下头,裹脚缠下脚。只见婆婆在床上坐,手拿米升问婆婆:昨天客来米一斗,今天客去米几多。婆婆开口大骂我,骂声媳妇贱狗婆,今年婆在来问我,明年婆死问哪个。掇个凳儿婆婆坐,倒杯香茶你解渴,婆婆你请坐,婆婆你解渴,媳妇说话你听着:山上树木靠土长,河里的渔船靠河坡,锣靠鼓来鼓靠锣,年幼的媳妇靠公婆。
从这些歌谣,我们可以看出,这段时期的婆婆往往是一个家庭中恶的代名词,而媳妇往往是苦的代名词,由苦变恶便是“苦媳妇终于熬成婆”的道理。这段时期中婆媳关系的恶与苦基本成为1949年后大传统所着力解构的部分,要将人从家庭中解放出来,除从总体意义上的封建家族礼法中解放出来外,一个重要的内容便是将苦媳妇从恶婆婆中解放出来,以及将没有自主性的儿子从威严的父辈权威中解放出来。
从民谣1中,我们其实可以看出当时作为弱势者的媳妇的反抗武器,她们首先是回娘家,但娘家其实已经不是她们的家,随着她们出嫁其“家”的归属实际已经完全转移到了夫家,她们在日常生活中想“靠”娘家是不可能的,而只能靠夫家,这就是民谣2中“年幼的媳妇靠公婆”所唱出的道理,因此,民谣1中的“娘”才会说女儿不应该回娘家。当娘家不能给予媳妇消气时,其必须回到夫家去面对公公婆婆,无法逃离失衡的家庭结构中压制的情况下,作为年轻的已婚青年女性容易走上轻生之路,只有这样,她们才会获得娘家的救助:“他家打死他家埋,白纸写孝单,红字树灵牌,婆婆哭乖乖,丈夫跪灵台。”这实际上是早期的打人命的鲜活写照,而这种打人命的逻辑显然一直持续到现在,这从案例1王丁富媳妇刘某自杀后的惨烈场面即可说明。
1949年至1980年这一段时期,婆婆仍然比媳妇厉害,尽管此段时期国家大传统宣扬妇女能撑半边天以及要将妇女从封建伦理道德和封建家族与家庭中解放出来,但在丰村其变化并不是十分显著和剧烈。这段时期,经济方面主要是婆婆当家,只要没分家都是一家一个户主,所有工分就全部记在公公名下,因此,在经济上,年轻的媳妇一般都会对婆婆有依赖。同时,也因为婆婆和媳妇都要去生产队干活,家务不好分配,生活又困难,婆媳之间吵嘴的就多起来。从这个角度说,1949年后对于媳妇的地位还是有所提升的,1949年前媳妇基本没有与婆婆吵架的权利,往往都是逆来顺受,1949年后尽管婆婆在婆媳关系中仍居于主导地位,但媳妇至少可以在某些方面与婆婆叫板了。
1980年至2000年前后,婆媳关系经历了一个剧烈的变化,关系较之此前的简单线条来说要复杂得多。1980年代初期至1990年代中后期,伴随分家的大量出现,媳妇权力与地位开始迅速上升,婆婆的权力与地位相较于以前迅速下降。这段时期是婆媳矛盾的焦灼期,矛盾非常多,双方都难以让步。意识到权力与地位下降的婆婆因本能的不适应而仍然刻意保持此前婆媳关系中婆婆的高压态势,而意识到自己权力与地位逐渐上升的媳妇则再也不像此前一样逆来顺受。但相同的是,此段时期的婆媳矛盾中,大多数媳妇仍不可能从丈夫那里获得支持,男人在这一时期首先是一个儿子,其次才是一个丈夫,因此,婆媳矛盾中,儿子们仍然像此前一样站在母亲一边。[13]但媳妇的反抗意识比起1980年前则更为剧烈,她们一方面意识到自己变强,一方面又意识到自己仍然是弱者,作为弱者的武器——自杀,在这一段时期广为出现,90%以上的年轻媳妇自杀基本均为这一段时期的产物,这近二十年中,丰村形成了一股年轻媳妇自杀的潮流。
2000年以来至今,婆媳关系大为改善,婆媳之间由此前的剧烈冲突跌落回比较和谐的状态。具体来说,这一段时期结婚的家庭中一般都是一家一个儿子,彼此之间不分家。与1949年前的苦媳妇和1949年后较长一段时期内以婆婆为主的情况不同,这段时期对媳妇的地位有一个非常形象的词十分精准地描述了婆媳关系的状态,即媳妇不叫媳妇,而是叫做“媳妇宝”,也就是说,昔日的苦媳妇现在是家庭中的“宝贝”,这表明了媳妇的地位已经完全不同往日。
归结起来说,实际上从丰村婆媳关系的经验描述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到两代婆婆的情况,我们可以将其简化成下表的形式:
表7 丰村婆婆生长与婆媳关系状况简表
出生年代 |
做婆婆的年代 |
婆媳关系状况 |
1930年代 |
1970—1980年代初期 |
紧张 |
1940年代 |
1980年代初—1990年代中期 |
冲突 |
1950年代 |
1990年代末—2004年前后 |
舒缓 |
1960年代初、中期 |
2005年以来 |
和谐 |
从表7中的时间段来看,我们所看到的是近几十年来的婆婆生长与婆媳关系状况演变的基本简况。如果我们进一步简化,四个时间段的四种婆婆实际上可以划归为两个时间段的两种婆婆。
一类为1949年前出生从封建传统道德熏陶过来的成长于1970年代至1990年代中期的婆婆,按照现代人的要求,这一类婆婆是“不会做婆婆的”。他们尽管在后来同样接受了新思想的洗礼,但对于这类婆婆来说,新中国成立后的一系列教育对于她们仅仅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而在她们成长初期的社会化过程中,她们已经将一些观念根深蒂固地内化到了她们的内心,而且,当她们做媳妇时,比她们更早出生的在1949年前或1949年初期就已经成长为婆婆的那一代往往仍是恶的代名词,因此,她们所目睹的做婆婆以及如何做婆婆的很多想法和行为都早已定格。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解放运动紧锣密鼓,冉冉前进,特别对于年轻的媳妇来说,她们的解放简单来说就是要从恶婆婆的裹挟下和夫权下解放出来,因此,她们的地位实际上在这几十年间是一直上升的,而对于从1949年前生长却在1970年代至1990年中期成长起来的婆婆来说,她们的权力实际上是一直在下降的,这种升降之间最大的不适应感在于婆婆,她们出于要维护其像她们自己的婆婆那样的婆婆权威,往往容易对媳妇有苛刻的要求,对于这代婆婆来说,“婆婆摔碗是失手,媳妇摔碗是败家”的观念仍然固守着,她们对媳妇的看法还无法过度到“媳妇摔碗也是失手”的阶段。因此,这一类婆婆与她们的媳妇的关系总是处于比较紧张甚至剧烈冲突的状态中,在人民公社时期因为有集体的存在,婆婆与媳妇都需要出工劳动,产生矛盾的机会自然较少,即使产生冲突,集体还可以出来较好地调解。而1980年以后,年轻的媳妇彻底从不自主的家庭中脱离出来,她们与婆婆的关系发生了质的改变,经济上她们能够自立起来,不再需要过于依靠婆婆,生活安排上她们有了自己自主的安排,即使偶尔偷懒也不会任由婆婆以“好吃懒做”的名义辱骂,而是会适时反抗,因此,1980年代初期至1990年代中期这15年间是丰村婆媳冲突最为严重的时期,而这段时期内集体已经逐渐消退,家庭生活不再是准公共生活,而更多地成为了人们的私事,家庭真正开始从传统的家庭较为质变性地向现代家庭转型,很多年轻媳妇在这段时期中“没能成功地挺过来”,因而选择了自杀。
而另一类婆婆则基本都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出生1990年代中期以来成长起来的婆婆,与前一类婆婆相比,她们所接受的观念本身则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对于男女平等的思想以及妇女解放思想等一系列新思想,她们不需要像她们的婆婆一样去再社会化一次,她们在这个学习与耳濡目染的过程中直接就可以将之内化为自己的深层价值观念,因之,相比于她们的婆婆,她们“会做婆婆了”。同时,她们与上一代婆婆之间的冲突可以说是“血淋淋的”,她们同代人中的自杀能够比较直观和强有力地敲打她们的神经,因此,在面对她们的媳妇时,她们开始脱掉了传统婆婆“恶”的外衣,她们对很多事情往往“看开了”,“想破了”,从而开始往“好婆婆”转变。媳妇的某些在上一代婆婆看来是“好吃懒做”的行为,在这一代婆婆看来则是“会享受生活”和“赶上了好时代”。这一代婆婆并不是要重拾已经逝去的婆婆权威,相反,她们主动承担了原本应由媳妇承担的很多家务。而这一段时期的媳妇则大多是1970年代末期以来出生的女性,她们绝大部分都是改革开放以来成长起来的第一批媳妇,她们较之她们的婆婆即上一代的媳妇对于怎么做媳妇也“看得开了”,她们不会去争那些无谓的虚的权力。与“会做婆婆”相同,这一代媳妇“也会做媳妇了”。 婆媳关系的这种舒缓与和谐使得年轻媳妇的自杀现象大为减少,年轻媳妇的自杀潮在这一段时期已经退潮。
1990代中期以来婆媳关系出现了由紧张冲突向舒缓和谐转变的过程,客观上有几个原因,一是1920年代甚至1930和1940年代出生的婆婆此时大多已经逝去或迟迟老去,她们已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二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孩子的数量大为减少,大多数家庭不再是五六个儿子,而多以两个或一个儿子为主,而且男女性别比例已经严重失调,农村男性结婚并不如以往那样容易,客观上使得媳妇不知不觉中就成了家庭中的“宝贝”。三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生的媳妇,其在经济上的自立能力相比于改革开放以前的媳妇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她们不仅仅是相对于婆婆已经能够经济独立,就是相对于她们的丈夫,她们的经济基础也大为改善,某些外出务工女性甚至能够完全独立,经济基础的上升对于她们的地位改变非常重要,生产生活上她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心情“便宜行事”,而不再需要“看婆婆的脸色”。
2.夫妻关系的变迁轨迹与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关联
其次,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考察家庭结构中另外一个重要的维度,即夫妻关系。某种程度上,夫妻关系的变化及其纠纷有时是附着于婆媳关系和婆媳矛盾上的,夫妻权力结构的失衡状态是导致已婚女性青年自杀的另一重要原因。
在丰村,夫妻权力中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以夫权为主的村庄,即使现在也不例外,这与现在全国众多农村怕老婆现象普遍严重的情况有些不同。举例来说,在涉及到大的经济利益决策时,一定是丈夫做主,在村民眼里的一些小事如人情往来则由女人做主。因此,在丰村表面上80%的家庭由妇女当家,比如丈夫的所有钱财都要交由妻子管理,但实质上妻子并没有实权。她们的当家是形式上的,形式上看起来她们似乎掌管着家庭的钱袋子,而丈夫看起来则像是赚钱的奴隶,但妇女实质上不过是一个家庭里的保管员而已。除此之外,夫妻纠纷中也可以体现出丰村的夫权的重要性及其优势。在丰村,夫妻吵架后,妻子最多只能回娘家,而不能擅自外出到丈夫不知道的地方,男人们对那些妻子因吵架而外出到一个他们不知道的地方去的行为表态说:这种情况一是视同离婚处理,二是视同妻子在外面有了男人处理。而这两种处理方式在丰村都是比较激烈的。前者对于妇女来说并不会赢来什么好名声,“离婚女人”在丰村是个比较怪异的词,后者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对于丰村的女人来说,公开的婚外情就基本等同于离喝药自杀不远。
夫妻在家庭权力配置中以夫权为主,其背后的逻辑其实与父权仍有一定的实力是一样的。夫妻权力结构中建构在女性身上的痛苦的夫权记忆并没有完全抹去,妇道等一套传统的家庭伦理对于妇女仍有规制作用。当然,尽管从现状来看,夫权仍处于主要地位,但从发展来看,妇权会逐渐稳步上升。目前丰村的妇女权力相较于1990年代中期以前已经有很大的变化,一个突出的情况是,1990年代中期以前,婆媳矛盾中,儿子总是会站在婆婆一方,让妻子感觉不到任何来自丈夫的支持,有些女性则因此而选择自杀。而现在的情况则是,婆媳矛盾中儿子在公开场合仍然会维护母亲的地位,但私下里会给妻子赔礼道歉。这表明了原来的不分场合的强硬到私下里的向妻子认错说明了丈夫的地位已经有所下降,相比于以前,夫妻权力正在往一个更加和谐的关系过渡。
因此,1990年代中期以前,已婚青年女性在夫妻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是导致其自杀的重要原因之一。权力结构中的失衡位置以及传统伦理的约束使得青年女性在夫妻矛盾中同样获得不了有力的救助机制。这个时间段以前,已婚青年女性基本不会想到要以离婚来作为摆脱生命苦痛的条件,她们的理由是:一是离婚了名声不好,二是即使离了还是一样要与另外一个男人生活,三是万一离了又找到一个不好的男人呢?难道再离一次?这样何时是个头?因此,其结果就是已婚青年女性既不能通过离婚来捍卫自己个体的权利,同时又还得继续在一个失衡的结构中生活,因此,当冲突与矛盾再度或多次降临时,她们就走上了轻生之路。
(二)死亡观与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关系
如果说家庭结构中的失衡状态及其变动是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重要原因的话,那我们又如何解释像京山农村地区的现象呢?在那里,恰恰相反的是,我们看到的是大量老年人的自杀,已婚青年女性反而是造成老年人自杀的重要原因。(刘燕舞,2009)显然,仅仅只从结构的角度来解释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现象仍有不足,这就涉及到我们如何理解丰村已婚青年女性甚至包括整个丰村人的死亡观或价值观。
美国自杀学之父施奈德曼(Edwin Shneidman)认为自杀者往往有一个三段论的逻辑:自杀的人会获得重视;如果我自杀,我就会获得重视;所以我自杀。施奈德曼认为这种三段论的逻辑错误就在于自杀者把自杀的“我”和获得重视的“我”混淆了,前者是主我,后者是宾我,亦或者说现在的我和后我。(吴飞,2007:19)施奈德曼的话很有道理,对于自杀者个体而言,她们有时确实是想象有一个后我的,这种自杀学的表征在丰村的表现尤其突出。每一个处于抗争状态的已婚青年女性,她们在获得不了任何救助时便求助于自杀,自杀本身并不是她们的目的,而仅仅是她们的手段。她们往往是通过自杀来使得自己出气或报复造成她们自杀的对象,这种行动的做出确实立基于她们对自己死后有一个想象,即她们想象她们是存在的,是能看到自己得到重视的,并且会在抗争中取得胜利,会让造成她们自杀的对象异常惶恐。从这个意义上讲,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并不是无言的,她们在构建着她们自杀的意义,诉说着她们自杀的理由以及她们自杀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当然,这种后我所获得的重视有可能是结果,也有可能是过程。某种程度上要取决于自杀者所关联的两个家族或者多个家族之间的力量对比,试想,案例1中,如果刘家湾人面对的是一个比他们要弱小得多的家族,那么,也许他们所提出的七条要求会获得大部分满足甚至全部满足。但是,在笔者看来,丰村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并不主要关心后我所获得重视的结果,而更多地是过程。特别是她们与所有丰村人一样,都共享一套知识系统,知道这个结果如果需要满足太多的“过分”要求的话,对于刚性的规则秩序而言,丰村人会调用另一套逻辑来制衡,如案例1中他们所说的“宁可再死个人,也不惯了这个鬼”。
民间理解自杀者是堕入地狱的游魂,因此,有学者曾以“无言的游魂”为题来表达自杀者不能获得重视的情况。(吴飞,2005)但实际上,生活在与自杀者同样的生活圈子中的人,当自杀者具备对后我的想象,并相信有这种后我的存在时,这个生活圈子中的所有人也会大部分相信这一点。因此,自杀者并不是无言的,反而是有言,尽管从科学的角度来讲,村落上空不会真正飘零着自杀者的声音,但正是这种对后我的死亡想象,使得人们相信并能感知到自杀者就在村落上空控诉造成她自杀的对象,如果人们不进行处理以至于惩罚造成自杀者自杀的人,自杀者的恐怖鬼魂将继续在村落上空飘荡,并会努力寻找下一个自杀者以代替她。这种死亡想象的观念及其建构成为村落中的共识,因此,自杀者的死亡在村落内部不可能不成为一个严重的公共事件,造成自杀者自杀的对象也不可能不会遭致村庄内部的惩罚,这种惩罚实际上是“自杀的我”的个体所想象到的“自杀后的我”所要求且能看到的。
不过,观念层次的死亡想象可以构成已婚青年女性自杀死亡的重要原因,但仍不是终极原因。因为,在一个社会空间里相信有鬼神的存在时,这一逻辑似乎能够解释得通,但当一个社会中的成员全部是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时,对死亡的想象就不会对自杀产生任何作用。这也是笔者质疑杨华等人仅从死亡观和价值变动的角度去阐释京山农村自杀现象的原因,因为,京山农村恰恰是一个不相信鬼神存在的非常现代的世界,她们对鬼神的想象和对来世的期待完全没有,几乎与本文所要阐述的丰村相反,但京山农村同样有着极高的老年人的自杀死亡率。
这种悖论如何解释?我们需要回到本文讨论的丰村的已婚青年女性自杀问题上来。笔者认为丰村有着使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社会基础,或者说社会实践。这种社会基础或社会实践是如何及何时积淀下来的,现在已无从考究,当然,对我们理解丰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也没有什么影响。这种社会基础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丰村普遍存在的打人命现象。这种社会实践给丰村人的冲击力是非常大的,从早期的民谣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打人命的烈度之大及其基本内容之严厉,如“婆婆哭乖乖,儿子跪灵台”,事过几十年之后的打人命现象仍然保持了这些特色,如我们在案例1中描述的王丁富妻子自杀后的打人命场面及其内容,刘某自然体验过类似的日常生活,她也观摩过打人命这种场面的震撼性。而后来的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实际上也是在体验和观摩过类似刘某等人自杀后的打人命场景后从而做出的一种救助手段。可以说,打人命这种社会实践给了已婚青年女性一种救助机制,但是,这种救助的手段又是极其残酷的。打人命的恐怖性和震撼性以及对造成自杀者自杀的对象的惩罚的严厉性,都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展演在村落场域中的每一个女性面前,因此,这种实践构成了已婚青年女性能够有死亡想象,且能够想象到后我的存在以及后我能够看到自己的目的的实现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丰村的已婚青年女性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体验和观看打人命这样一种社会实践的形式,能够想象到自己自杀后也仍然会有这种场面的出现。因此,后我的想象本身其实是假象,也就是说死亡观本身并不是造成自杀者自杀的关键原因,真正支撑这种死亡观存在并使之自杀者自杀的是现实生活中的实践。通过这种生活中的社会实践,已婚青年女性们发现自己的自杀并不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无言的自杀,而是有意义且能让人们听到自己倾诉的一种自杀。后我所看到的一系列想象的场面其实在自杀者没有自杀之前的真实生活中就已经看到过了,想象中的后我所能看到的那一套,实际上是经由现实生活实践中已经发生的一幕所发生的在青年女性意念中的位移。或者,通俗说就是,我现在观看别人自杀后的打人命等一系列表演,从而看到别人自杀后所获得到的重视,以及对造成别人自杀者自杀的对象的惩罚,就是我将来也碰到类似的事情寻求不到救助而采取自杀手段将自己杀死后所会上演的场面,正是这种日常实践建构,使得每一个已婚青年女性都是潜在的自杀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丰村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意念率绝对是异常之高的。而这一切,在我们调查的京山农村是完全不存在的,因而,其所体现的自杀状态是另外一种表演方式。
五、简短的结语
农村青年女性的高自杀率且高出青年男性的几倍的现实国情,需要我们从自己本土的特色出发,在中国语境下去理解农村女性的自杀问题。家庭是中国社会构成的最基本的单位,且家庭对于个体的意义之大远异于西方社会的家庭,因此,西方社会的自杀现象所可以得到解释的理由在中国社会未必切合实际。因此,要研究中国的自杀现象就一定不能离开对家庭结构的研究。本文通过对丰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的研究,试图阐释这样一个道理,即丰村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杀机制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有两个中层概念意义上的重要因素是致使丰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的关键角度,一是家庭结构中的婆媳关系及其变迁和夫妻关系及其变迁,二是人们对死亡后的想象。但在这两大中观层次因素的背后,是更为基础的社会实践或社会基础塑造了自杀的产生,社会实践现场中的自杀后的一系列表达是构成已婚青年女性对自杀死亡后想象的现实基础,现实生活中这种实践的上演会通过女性意念的投射映置到未来可能的自杀实践中。
参考文献:
安琳、贾会学,2007,《中国不同地区女性自杀死亡分析》,《中国卫生统计》第1期。
陈柏峰,2007,《死亡想象与道德建构——家事纠纷中妇女自杀的个案呈现》,《乡村中国评论》第二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陈柏峰,2008,《价值观变迁背景下的农民自杀问题——皖北李圩村调查》,《中国乡村研究》第六辑,福建教育出版社。
陈柏峰,2009,《代际关系变动与老年人自杀》,《社会学研究》第4期。
C·赖特·米尔斯,2001,《社会学的想象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董汉振、路英智等,1999,《农村女性自杀未遂相关因素的研究》,《中国行为医学科学》第5期。
迪尔凯姆,1996,《自杀论》,商务印书馆。
费立鹏,2004,《中国的自杀现状及未来的工作方向》,《中华流行病学杂志》第4期。
弗洛伊德,1986,《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上海译文出版社。
季建林、赵静波,2007,《自杀危机与预防干预》,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卡尔·门内格尔,冯川译,2004,《人对抗自己——自杀心理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
刘燕舞,2009,《自杀秩序及其社会基础》,《现代中国研究》(日本)总第25号。
刘燕舞,2009,《传统性、现代性与主体性的交融——湖北省大冶市丰村调查》,工作论文。
刘燕舞、田孟,2010,《鄂东南村落的丧事民俗活动——基于湖北省大冶市丰村的田野调查》,《民间文化论坛》第1期,拟刊稿。
穆光宗,2002,《挑战孤独·空巢家庭》,河北人民出版社。
上官子木,1995,《中国人自杀现象的本土特点》,《社会学研究》第2期。
吴飞,2007,《自杀作为中国问题》,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
吴飞,2005,《无言的游魂——理解自杀札记之一》,《读书》第6期。
谢丽华,1999,《中国农村妇女自杀报告》,贵州人民出版社。
杨华,2009,《自杀秩序与湖北京山老年人自杀》,《开放时代》第4期。
颜廷健,2003,《社会转型期老年人自杀现象研究》,《人口研究》第5期。
杨子慧,1997,《中国城乡人口自杀死亡研究》,《中国人口科学》第2期。
佐佐木洋成,2005,《精神失落的社会史——从性别、年龄和地区的角度分析日本自杀死亡率的变化》,《国外社会科学》第6期。
Phillips Mr, Li XY, Zhang YP,2002, “Suicide rates in China 1995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刘燕舞(1983—),男,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生,主要从事社会学理论及其应用、农村社会学与乡村治理研究;王晓慧(1985—),女,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09级博士生。
[①] 与笔者一同在丰村调查的还有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桂华、硕士生钟琴、本科生田孟、郑晓园和中共中央党校硕士生林雪霏。除我们在丰村的调查小组外,我们在同一镇还有另外三个调查组,由贺雪峰教授总带队,组成一个大的调查组,总共26人,调查期间,除每天的小组讨论外,我们每隔三天便花一个晚上的单位时间进行大组讨论。本文的写作还受益于小组讨论和大组讨论中调查组诸位成员的意见,在此表示感谢。
[②] 为了保护被访谈者,根据学术惯例,本文隐去了访谈对象的名字,对于部分十分重要的访谈对象如王贤圣、杜光辉等人,本文均采用了化名。
[③] 如丰村的杨家湾一例已婚青年女性自杀死亡后,其娘家人来时也是首先砸东西,然后就是将端上来的饭菜连桌子一起掀掉等等。
[④]当时,丰村还与桃村、官村合并在一块,丰村本部约有2000多人,此后不久才分开成三个村。
[⑤]“寿方”即棺材的意思,对墙圆花是当地寿方中最高级的一种,王家湾自祖先落业四百多年以来还无人用过如此高级的棺材。
[⑥]丰村的规矩,一般给死者穿两层衣服,最多三层,所谓七层绫罗绸缎也是四百多年来闻所未闻。
[⑦]只有儿子媳妇辈才能披麻戴孝,如此要求实则是要让刘某的公公婆婆充当其儿子媳妇的意思,端灵牌也只能由儿子端,此处也是要让王丁富充当其儿子的意思。
[⑧]做斋,即做道场,丰村一般仅做一天斋,三天也属于过分要求,而且,对于非正常死亡者尤其是自杀者,一般是不允许做斋的。
[⑨]给死者梳头一般是由儿子或女儿来做。
[⑩] 关于丰村的宗族色彩与社区记忆的讨论,可参见刘燕舞:《传统性、现代性与主体性的交融——湖北省大冶市丰村调查》,工作论文,2009(10);刘燕舞、田孟:《鄂东南村落的丧事民俗活动》,《民间文化论坛》,2010(1),拟刊稿。
[11]这些调解的案例包括原与丰村同属一个大队的现沼村大部、官村、桃村等几个行政村。
[12] 这种情况除在本文所讨论的已婚青年女性中出现1例(案例2)外,在30岁以上的已婚女性因丈夫婚外情而自杀但现实生活中与婆婆关系还比较好的则还有2例。
[13]举例来说,一妇女谈起她曾经的自杀未遂经历,1988年时,她丈夫的大哥家中缺少劳力,农忙时,大哥家插秧需要帮手,因此希望她丈夫去帮忙,但该妇女自己家的田也需要急着插秧,所以她不同意,其婆婆就过来骂她,两人因此发生激烈冲突,而其丈夫则与婆婆一起打她,将她赶到了一个坟地里,晚上十二点多下起大雨,她又怕又气,于是便上吊自杀,后来其丈夫来找她时抢救及时才未死。她感慨地说,那个年代她婆婆并不是村里最差的,还有更歹毒的婆婆,而那个年代的丈夫则普遍站在自己的母亲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