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山东省关于正确选择和确定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关系注意事项的通知 |
信息来源: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4-20 9:31:52 阅读次数:979次 |
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一、医疗机构应首先建立包含配送企业关系的的药品采购目录,此目录是进行药品交易的基础。 二、医疗机构在制订合同时,应从采购目录中选取药品及对应的配送企业,制订采购订单时,应从合同或采购目录中选取药品及对应的配送企业。 三、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在选择配送企业时,出现了选中所有配送企业的情况,这样做不但影响了医疗机构选择和确定配送关系,而且也影响了其它企业使用系统的性能。因此,请根据需求慎重选择和确定配送关系。一个月以上没有发生交易的配送关系,平台将自动删除。 四、2010年5月10日后,平台将关闭生产企业的配置权限和医疗机构更换配送企业的权限。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配送企业,需按照《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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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