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本不该允许享受者出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月26日对外公布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仔细端详其内容,有似曾相识的感觉,不过,有些方面还是貌似比较合理:

    1.关于准入:已经购买经适房人高消费需主动向主管部门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笔者发现了要购房人“主动”,实在是有些勉为其难,可是不主动,怎么办?让媒体去发现(豪车)?监管缺失,这条就只是看起来很美。

    2.关于监督: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这就纯属老调重谈了,在北京,每天都有大量的经适房在做着上述动作,何谈“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先管出个榜样再说吧。

    3.关于建设:房价过高城市增大供应量。哪些是房价过高的城市?没说,恐怕也不好说吧。那么谁会主动增加建经适房用地?再说到“公平”,增大经适房供应量,那夹心层盼望的公租房是不是也该增大供应量呢?顾此失彼的政策太多了,也不多这一条吧!

    4.关于交易:享受经适房者禁购二套房,要买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价款,经适房无官方意见中介不得代卖。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为此,《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通知》还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之所以这么详细复述这段内容,是想让大家看看政策有多么“复杂”,我的天!光看明白搞懂就挺累,别说执行了,只要其中一个环节相关人员不是极为有责任心或者说有耐心,呵呵,都可以洗洗睡了。

      经适房本不该允许享受者出售,推出经适房的初衷是用于照顾低收入人群以达到改善住房条件的目的。以比商品房低很多的惠民价出售给门槛不低的特定人群,这本身就对剩下80%的居民很不公了,结果几年后还可等升值为商品房来大赚一笔(参看本博炒商品房哪有“投资”经适房逍遥 ),这使政策显得多么矛盾。其实,住建部眼下最该做的工作就是健全经适房回收机制,靠自己创业致富的经适人群应有序地退出经适房让给更需要的人,这样才能节约土地资源也更公平合理。现在住建部搞了这么复杂的可售方案实在是化简就繁,究竟想达到什么目的?自己能说清楚吗?其实,有时候简单的政策,收效要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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