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房地产市场调控,建委系统好像获得了诸多的行政权力,可以不顾后果地干预企业行为了。其中一条就是勒紧开发商资金钱袋子的“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这个办法形成的初衷是为了杜绝部分开发商将预售资金挪做他用,或者干脆卷钱逃跑,留下烂尾楼和烂摊子,让地方政府收拾,弄得社会鸡犬不宁。乍听起来,好像这个办法非常必要,可是,理性地分析起来,它竟然是恶法,而且没有法律基础的委过于人的推诿之法,诬赖好人的恶法。
我们这样说并非为了耸人听闻,而是该法的许多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且让我一一道来。
第一,之所以发生开发商卷钱逃跑的现象,是因为对房地产开发管理不严,监管有漏洞,或者地方政府懒得管、疏于管,甚至部分官员参与其中牟利,致使很多本不具备预售条件的项目也能收客户的钱。这些开发商有个共同特点——没有资金,就靠预售款支撑,一旦销售不畅,很容易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没办法,只能扔下烂摊子“逃跑”。本来,这些事的发生是政府工作不力造成的。可政府工作人员不这么想,他们只想怎么样把开发商收的钱控制住,把钱必须用在项目上,不让他们乱花,不就完事大吉了吗?这就是典型的委过于人,明明是自己的过错,反而把责任推卸给守法的开发商,道理何在呢?
第二,本来,全国几万家房地产开发商,真正卷钱逃跑的没几家,一个城市能有3家就不得了了。可政府不去追求这些企业的责任,反而将怒气发泄到守法经营的企业身上,要监管他们的资金,实在说不过去。这好比张三用菜刀杀了人,公安系统下命令说,全国老百姓家里的菜刀都不能随便使用,要使用的话,必须向当地派出所打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用刀切菜剁肉,可笑不可笑呢?公安人员能管理过来吗?同样的道理,建委系统,你们得多少人审核开发商提交的拨款材料呢?这些审核人员的工资、奖金谁来承担?凭什么?
往深里说,这是一个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大问题。现在,公检法都采取了无罪推定的办法,天下人都是良民,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张三有罪。可我国的建设系统,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明是“有罪推定”,假设天下所有的开发商都有犯罪动机,都有可能卷款逃跑,那么,都应该受到监视。哎呀,好个“大监狱“!竟然未审判,先把天下的良民(包括万科、保利、中海、远洋)都先关押起来,不管有罪没罪,严格看护起来。等到结果出来,保证你不犯罪,再放出来,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啊?你可以制定行政规章,甚至提请立法,告诉开发商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但建设部们凭什么先把开发商们先关起来呢?这不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吗?
建设部门的领导们,你们监管资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能不能告诉天下人,依据的什么法条?
第三,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显然是一条株连政策。一个人犯罪一个人当,这本来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株连之法早已经不存在了。可建设部门颁行的监管办法,显然是株连政策,一个企业犯罪了,其他人也犯了罪,也该关起来,接受处罚。可你们考虑过没有这样做的社会成本吗?如果不明白的话,去咨询一下法律专家,去读读历史书,株连会使多少无辜的人遭受厄运。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执行,就让全国千千万万的房地产企业受到株连,无情打击。建设部门,情何以堪?
第四,对预售资金的监管,是在惩罚好人,奖励恶人。规规矩矩开发房地产的,诚信守法的,反倒要受到建设部门的掣肘——预售资金被监视,无法灵活调度,短期内根本没法扩大再生产。而想办法逃避监管的,则受到奖励,可以灵活使用资金,扩大再生产。对开发商资金的任何行政监管都是违反市场原则的。你可以规定企业如何使用资金,但不能限制资金的运作。可见,建设部门的有形的手伸的有多么长了。
第五,对预售资金的监管不但不能有效增加住房供应,平抑房价,反而减缓了供应的增加,助涨房价。监管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这些成本终归要由开发商和购房人负担。建委系统产生的监管成本则由全社会承担。资金在监管期间不能流动,中小企业参与房地产的热情降温,市场上剩下的全是资本大鳄,缺乏有效竞争,老百姓能买到便宜的房子吗?资本大鳄们可以坚持,但日子也不好过,资金大量地沉淀在各个项目上,他们为了灵活调度资金,是不是就去行贿资金监管者呢?建设部的领导们考虑过吗?
以上四条,足以让我们认定,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办法,就是一条没有法律依据的、开发商不得不低头的恶法,为了早日拿到预售许可证,只能忍气吞声,建设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却能恣意地蹂躏开发商们?
是可忍,孰不可忍?呼吁建设部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该办法的法律依据和做法,你们可以制定办法,预先防范,且不可把手伸到开发商们的钱袋子力去。谁犯了法,你们可以治罪,但千万不可做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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