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公检法有法不依涉嫌包庇抢劫杀人团伙


    2003年12月3日20时左右,出租车司机冯伟出车时被抢劫团伙无辜砍杀19刀致死。抢车杀人主犯张明作案后逃回家,在家人及众亲属20余人的共同包庇下毁灭血衣、杀人凶器等证据,又编造谎言去公安假投案自首。海伦公安局于12月4日17时,将主犯张明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抢劫杀人案发后,团伙主犯张明有亲属、朋友等20多人参与了案发后包庇、伪证,事实如下:

    罪犯亲属帮助隐瞒两次抢劫及杀人事实,编造:1、司机带有两把刀;2、因车价发生口角;3、司机先动刀砍案犯;4、其父谎称罪犯有精神病;5、隐瞒两次犯罪事实;6、转移侦破方向、隐匿作案凶器(刀)、销毁作案时穿的血衣等证据;7、包庇、毁证、伪证、妨碍司法,他(她)们犯有干扰正常的刑事侦查、妨碍司法、浪费司法资源等,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名单:张立文及小舅子、张炳恒、杨学丽、郑会明、杨学芬、张炳军、杨学范、张忠良、赵喜等人至今未受到相应的刑罚。   

    在被害人家属依法申诉控告,被海伦公安刑拘后放掉的嫌疑人郑海洋至今还逍遥法外;被海伦公安刑拘后放掉的张立文已于2004年7月被抓捕归案,后在其舅舅、保人苏凤铭的再次包庇袒护下,给绥化中级法院刑二庭长杨国权(现已被判刑7年)送礼6万元,重罪轻判被判三缓五;2006年11月张明父亲张炳恒及姨夫郑会明被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认定犯有包庇罪,张炳恒于2007年1月被抓捕,5月被绥化北林区法院重罪轻判一年;郑会明亲属说给某领导送礼10万元,在被批捕后的2007年7月中央政法委督办、绥化公安局12.3案专案组竟然没给抓捕。中央政法委再次督办后,才于2008年被判刑三年。
 
    同案犯吕长海得知团伙张明被刑拘、害怕张明供出自己罪行,于案发第三天即12月5日17时在其父亲和表姐夫刘兆峰——两起抢劫出租车案发地派出所的指导员的陪同下,到海伦公安局投案自首,真正交待了7天内在同一辖区参与“两抢一杀”犯罪经过,并交代了此前在11月26日深夜抢劫的出租车藏匿地点。同日22时,吕长海被以抢劫罪刑事拘留。

    2004年1月7日,海伦市检察院对张明、吕长海两罪犯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罪犯吕长海准逮捕决定书上的罪行是“窝藏赃物罪”,而给驻所检察室的吕长海执行逮捕通知书上的罪行却是“抢劫杀人罪”!

    海检院侦监科出具的张明、吕长海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海检侦监批捕【2004】7号和海检侦监批捕【2004】8号清楚记载:依据的是原2003年12月30日的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而卷内居然没有检察院依据12月30日的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有的是12月15日造假后的094号提请批捕书。

    包庇吕长海犯罪的亲属人员名单:吕长海父亲:吕树臣、母亲:王玉荣、舅舅:王玉军、王玉臣,表姐夫:两起抢劫并杀人案发地派出所指导员刘兆峰。

    1月12日海伦公安局才执行逮捕,1月15日又撤消了吕长海强制措施。

    2004年1月7日,海伦市检察院对张明、吕长海两罪犯批捕、而到1月12日海伦公安局才执行逮捕?1月15日海检院又撤消了吕长海的强制措施,于1月18日取保候审,按照《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吕长海属于暴力犯罪不适合取保。

    吕长海取保后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地,而是离开海伦市去哈尔滨市舅舅王玉臣家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以下情形不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①、累犯;②、犯罪集团的主犯;③、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④、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⑤、暴力犯罪;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罪犯吕长海于2004年1月18日保释后,被害司机冯伟家属多次上访控告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并附有大量证据、证明吕长海参与犯罪)。

    绥化市公安局2004年成立12.3专案组,在7月15日将吕长海从哈尔滨押回重新收监,将吕长海定为“抢劫罪”,由北林区检察院重新批捕,后被害人姐姐得知吕长海归案的原因不是因为12.3抢劫杀人案,而是因为11.26抢劫案,被害人家属不服绥化市专案组侦查终结结论,至今上访。因罪犯张明在临死前交代出吕长海和他共同参与杀害司机冯伟的罪行,并交待出吕长海坐在车的位置等,后张明这份交待笔录,绥化检察院副检察长调出时竟成了白纸。

    绥化中级法院2004年11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刑二庭庭长杨国权(2008年因安达陆宝义团伙涉黑大案受贿等罪被判刑七年)为罪犯吕长海改罪,将“抢劫罪”枉法改为“转移赃物罪”将吕长海重罪轻判两年。吕长海于200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以上所列举人根据国家《刑法》第六章、第二节、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有关条款规定。全部都应依法予以公诉。

    11.26被抢劫车黑M37185车主张殿军涉嫌伪证罪。

    2003年12月5日罪犯吕长海归案,后公安机关将八名壮年男子排成一行,分别编为01号——08号,让车主张殿军指认其中有没有抢劫他的作案人,张当即认出05号男子就是抢劫他时坐在车后的小个子犯罪嫌疑人,此05号男子就是吕长海。后法院判决书上记载张殿军重新出示的伪证,说他车被抢劫时因为天黑没看清罪犯脸。

    张殿军供述出现前后矛盾。卷内记载张殿军被抢车起回时间是2003年12月3日,(此墨迹比原记载笔录色深 )可事实上绥棱修理部业主荆佳兴证实被抢车黑M37185在他家停放9天,(即11月27日至12月5日时间为9天)。

    11.26抢劫案案发地均有证人、证言、证明了此车是12.3案发后,公安才去11.26晚被抢劫的出租车案发现场勘察,后将车返还车主张殿军。张殿军亲属证明说:老张头的车是被抢后十多天才返给他的,他当时还请公安局办案人吃的喜。

    绥化市检察院田永生检察长曾批示将卷内记载的12月3日这份笔录的字头拿到鹤岗作笔迹鉴定,后因省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刑事申诉复查,后这份鉴定就一直未给做。

    1997年新《刑法》对包庇只规定作假证明一种,包庇的形式包括作假证明以及为犯罪分子毁灭、隐藏罪证,实践中包庇的具体方式有:

    1、隐藏、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2、制造虚伪的被害人陈述;3、制造虚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4、指使、收买、威胁鉴定人作虚伪的鉴定结论;5、伪造犯罪现场;6、剪辑、加工视听资料。

    另外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隐瞒或谎言故意捏造事实,对被害人污蔑诽谤等等,其意图都是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故而亦认定为包庇罪。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包括帮助重大案犯逃匿或为其作假证明,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帮助犯罪团伙、集团逃匿或者因其包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伪证罪具备的必要条件?

    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伪证的行为。

    构成伪证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才有构成伪证罪。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行为依法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对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则不按照犯罪处理。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了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具体讲包括侦查(预审)、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等刑事诉讼活动。

    2、构成伪证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如实提供证言、鉴定、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理正确与否具有重要的关系,因此,法律规定这四种人提供伪证的,依法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3、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提供伪证的行为才构成伪证罪。也就是说,构成伪证罪,只限于对与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的行为。

    4、从行为上讲,构成伪证罪的行为是指作虚假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证明、鉴定、记录的行为等。

    5、伪证罪属于故意犯罪,而且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如果提供了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构成伪证罪必须是故意的行为,而且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一般是为了将真实的罪证隐匿起来,以使犯罪人逃脱刑事追究。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情节严重的,即犯罪手段极为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罪恶重大的案犯逃脱法律制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文章

    黑龙江海伦:团伙杀人抢劫案了犹未了

    谁该对两起抢劫出租车杀人案负责
    
   
黑龙江110多次接警不出警 酿成车抢人亡
    
   
绥化腐败?一起团伙抢劫杀人案多名官员落马
    
   
绥化:涉嫌两起抢劫并杀人被判转移赃物罪
    
   
更多请看:黑龙江“12.3”团伙抢劫杀人内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