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CCI案为突破口推进反跨国贿赂制度建设


     

去年7月开始见于国内报端的美国CCI公司(控制组件公司)贿赂国内企业案再起波澜,《21世纪经济报道》从美国司法部获得一份经办该案检察官邮件,显示国内有19家企业卷入该案,仅大型央企或其旗下企业就超过10家,包括中海油、中石油、神华集团、中石化、国投电力、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润集团、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等,该邮件还详细列举了各家公司涉及的受贿金额及具体的受贿人名单。

可以判断,这封邮件所列举的涉嫌受贿公司及具体受贿人未必完全确凿,我方司法机构和公众不宜据此一条孤证便认定该名单上的公司和具体人员全部是犯罪分子。因为有关报道并未说明这封邮件列举的是不是美方司法机构终审认定的材料,因此完全有可能仅仅是美国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列举的嫌疑人,后来的深入侦办过程可能证实嫌疑人的罪责,也可能证实嫌疑人清白。而且,美国控制组件行贿案主审虽然已经结束,但公司部分高管尚未归案,而这类大规模行贿案具体操办者都是少数高管,涉案高管不全部落网,行贿受贿情节就难以全部证实。何况这封邮件将中海油列入受贿企业名单,但中海油去年已经根据美国司法部的通报组织了全面自查,并未发现违规,CCI母公司IMI公司也已于2009年6月22日正式复信,称IMI公司的外部律师已告知美国司法部,这些收款人并不是中海油员工,而是前CCI员工或他们的亲属及朋友,“极可能是这些CCI前员工及其同伙私吞了这笔钱”,“并无证据证明这些钱真正到了中海油员工的手中”。我们反腐败不要放过一个坏人,但也不要冤枉一个无辜者。

尽管如此,由于涉及面广泛、涉案金额较大,而且典型地体现了包括行贿方当事人道德风险在内的多方面问题,这起案件完全有潜力成为我国推进反跨国贿赂制度建设的突破口,而由于中国对外经贸规模巨大且迅速增长,外贸依存度为全世界大国之冠,跨国贿赂在我国腐败问题中正占有日益突出的地位。我们不必苛求我方司法机关先知先觉、比行贿的跨国公司母国有关部门更早打开突破口,因为外资跨国公司很容易将贿赂支出转移到海外,而调查跨国公司母公司账目又面临众多法律和政治障碍,经济成本也非常高昂,东道国司法机构确实很难拿到对方行贿的确凿证据。跨国贿赂案件之所以频频爆发,也是因为寻租者都能看到,在加大监管部门查证成本、从而降低败露风险方面,其它条件相同,民营企业“优于”国有企业(特别是以前那种“管理死板”的国营企业),外地企业“优于”本地企业,外资企业“优于”内资企业。相比之下,作为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母国,其司法机构获取有关证据要便利得多;不少跨国公司在华腐败案件之所以由美国等母国当局侦破,确有一定必然性。但我们应当要求我国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构在别国司法机构揭露出案件后及时采取行动跟进,并争取推进相关制度建设。

反跨国贿赂制度建设涉及多方面内容,其中建立机制化的信息交换渠道至为关键,在华外资公司母国司法机关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应向我方对口部门递交我国涉案机构、腐败官员和企业高管的身份和姓名、涉案金额等相关资料。此举不仅有利于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而且有利于消除国家经济和安全的隐患,因为有把柄落入外国之手的政治、经济“精英”从来就是对方特殊机构的重点“关照”和发展对象。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将反跨国贿赂机制纳入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欧新经贸协定谈判范畴。

就此案而言,我们还需要关注行贿方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我们不能赔上自己的名声为行贿者埋单。此案案发至今,涉嫌受贿的中国企业已经接二连三宣布否定性自查结果,这种自查性结果可能是受贿方企业内部企图包庇,但也有可能是行贿方当事人以行贿为名从公司套取资金,然后私分,而如上文所述,CCI母公司IMI公司已经确认了这种可能。行贿方当事人每天在腐败的泥潭中打滚,指望他们对贿赂资金出淤泥而不染,实属天方夜谭。我们在国内已经一次又一次见识到这样那样的犯罪分子、违规者如何伪造军车和党政机关车牌,然后以此为护身符胡作非为,听闻过犯罪分子冒充这个那个高干亲属招摇撞骗,我们不能纵容这类事情在跨国贿赂中一而再再而三重演。

 

 

(2010.7.14,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