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金谷”的标本意义


  平心而论,即便“淘金谷”被称作“中国农地流转第一拍”有言过其实或炒作之嫌,但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传的历史进程中,其标本意义还是货真价实且不容忽视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大方向,但是,在诸多难以厘清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更多错综复杂的现实利益冲突面前,农地流转的进程仍然举步维艰、羁绊重重。《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三个“不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前两个“不得”,操作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基本可以做到有法依法、有规依规,而第三个“不得”,却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而且常常在实施过程中走样、变形。

  在采访“淘金谷”事件的过程中,笔者听到最多的就是这句话:“保护农民利益。”但是,同一句话,各人却有各自的理解,也因此有了不同的做法:在一些投资商看来,就是要用“公道的价钱”换取农民手中的土地及相关权利,因此,只要按规定付钱,就最好不要再跟“村民”二字有瓜葛了;一些行政管理者则唯恐“会出什么乱子”,事无巨细、大包大揽、多处设槛,甚至恨不得把农民关进铁笼子里“保护”起来;拍卖公司则一门心思地想着一次性打包把土地卖个好价钱,而忽略了土地用途管制下企业的顾虑和市场竞争愿望的弱化;农交所作为一个服务平台,出于对农民知识文化程度不高而被投资商“坑爹”的担心,几乎“包办”了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一相情愿地设置了许多条条框框,却唯独忘记了征求村民们的意见……

  他们的诚意不容轻易否定,他们站在各自立场和角度来“保护农民利益”也无可厚非,但是,不能不说他们的理解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偏差。“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其中,不仅有利益,更有权利!这包括农民的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发展权和否决权等所有正当权利。当然,这种权利并不意味着任由农民们随心所欲,但必须要有让他们知情、自己选择并为之负责的权利。

  之所以说“淘金谷”具有标本意义,还在于它的流拍反映出许多深层问题,比如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建设等,都具有代表性。但笔者以为,如何学会保护农民“权益”而不仅仅是“利益”,如何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让农民自己当家做主,仍是当前农地流转工作中一个突出的焦点和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