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http://paper.people.com.cn/jhsb/html/2011-02/13/content_744081.htm?div=-1) (记者李秋萌 赵鹏)“就业体检禁查乙肝”的禁令在2月10日执行满一年,但有关机构的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逾六成大型国企入职仍查乙肝。本报昨天报道了这一消息。当天,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
虽然,我国三部委在去年2月发出通知,禁止入学和入职体检中检测乙肝,但据调查,仍然有超过60%的企业在入职体检中设立乙肝门槛,甚至偷偷检查。从医学的角度,我虽然不能理解我国有关部门禁止乙肝检查的动机和依据,但是,既然有这样的规定,企业是应该遵照执行的。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我坚决支持和表示理解,但是,有关部门却要以此处罚医疗部门,甚至有人还去医疗部门示威,这是我不能理解的。应该看到,医疗部门是提供医疗服务的部门,如果有人要求提供服务,是不可以拒绝的。有关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是一种不讲理的“霸王”条款,而公众示威也选错了对象。应该去劳动部门举报和示威才对。
同时,我认为,医疗管理部门也并非真正想制止这种歧视行为。其实,要禁止乙肝的私自检查,非常容易,卫生部只要下达通知,严格管理乙肝检测试剂的销售和登记制度,设立专门的乙肝诊断医疗机构,取消其他一切机构的乙肝检测权利,就可以完全杜绝乙肝的私下检测了。我国医疗管理部门是有这个能力和制度的。
事情的另一个关键就是,企业为什么这么执着地给新员工检查乙肝?担心传染病,可能是一个理由。但是,我认为还是宣传教育不够。企业应该摆脱过去一切负责的家长作风,只要尽到提示员工注意身体健康的责任就可以了。同时,我们的医疗机构应该对企业进行宣传,其实目前传染病有很多种,乙肝只是其中之一,还有丙肝、HIV,甚至梅毒等等,单单检查乙肝其实并无太多意义。例如,现在住院的临床路径套餐也都不只有乙肝,还有梅毒等等,所以,单独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没有意义的。与其浪费钱检查乙肝,还不如印发一些宣传材料给员工,提示其传染病的风险有价值。我想,如果企业负责人真的明白乙肝检测并不可能解决全部传染病的问题,其中大部分人就能理解,并不再进行乙肝的检测了。
这件事其实也告诉我们,我国的一些人是多么不尊重医学和医生。乙肝检测本身只是一种技术,一种服务,有利于我国了解乙肝的流行趋势和严重程度。反对医疗机构对人群乙肝携带情况进行了解,其实是一种讳疾忌医的做法。人有权利知道是否携带了乙肝病毒,医院也权利提供这种服务,这不应该被禁止,应该被禁止的是利用这个结果将人划分成三六九等,进行区别对待。
当然,其实完全禁止企业检测员工的乙肝病毒携带情况是根本不可能的。科学的发展已经令我国的法律没有任何的意义。例如,“北京市人社部门表示,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本市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其实稍有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除证实可经血液或血液制品传播外, 在HB sAg 携带者唾液、尿等分泌物中也可检出HBsAg。英国药典(BP[S] . VolII . 2007: 1333\u00011334)和欧洲药典(EP6. 0[ S ] . V olII. 2008: 3167)中尿激酶和绒促性素等人尿制品均要求, 检测HBsAg, 以控制病毒灭活不完全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再次污染,保证人尿制品的安全性。而通过尿液是完全可以检测出乙肝携带者的(邓利娟。人尿制品乙肝表面抗原(HBsAg) 的检测。中国生化药物杂志。2010年第31卷第5期:336页)。所以,企业完全可以要求医疗部门进行尿液的检查来替代血清学的诊断。同时,相关尿液检查的方法也完全可以简化成胶体金试剂等试纸,用人企业甚至自己都可以用来进行筛查。
所以,现代医学进步是不可以被藐视的,任何违反人类意志和科学规律的规定,都是可以被轻而易举的克服的。
所以,消除乙肝歧视,关键还是在于改变企业负责人的思想,而不是摧毁医疗机构的威信,更不能无视科学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 王月丹 博士
于学院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