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微软到法院控告谷歌Android专利侵权,但是,却把诉讼矛头直接对准电子书阅读器厂商Barnes & Noble以及相关硬件制造商。被告人里面没有谷歌,好像不管谷歌的什么事儿。实际情况未必是这样的。何故也?
针对被告人,微软的诉讼要求是以下3点:
1)责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微软3倍的经济损失(triple damages,因侵权是wilful(故意的),并且是deliberate(蓄意的));
2)责令被告人支付全部诉讼成本费用;
3)责令被告人立即停止侵权(发出禁止令,即injunction)。
上述条款1)中的“经济损失”究竟是多少?怎么计算法?那可不是被告人单方面说了就能算数的。这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小另头”。要是被告人不愿意与微软达成和解协议(即情愿支付给微软专利许可费),或者不愿意面对发生“legal tussle”(“法律争论”,即相互“揭短”的意思)的风险,那么,这一诉讼将会“久而不决”,直到把Android拖死为止。这时,谷歌就要出面了。
打这种官司,谁心里面都怕,被告往往愿意花钱“私了”。当然,对于这种结局,微软自然是心里面美美的。......如此这般,被告会对谷歌Android产生一肚子怨气,很可能一狠心,转身就投奔微软去了。谷歌Android战略也就此泡汤。这种结局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波及到山寨老板们的“生意”。......我们谁也不想看到这种局面的发生。
我们要问:对此法律诉讼谷歌有没有责任?谷歌在设计Android操作系统的总体框架时,有没有指派专人查阅相关的“软件专利”?对于微软的这次诉讼,谷歌事后只是出来表态:“这是阻碍技术创新”。我们必须尊重客观的现实,软件专利就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谷歌让Android到处“疯长”,还美其名“开源”,实际上,这是撒手不管,让其抢占市场份额,从而扩大谷歌自己的搜索业务,......
我觉得,与惠普WebOS框架相比,谷歌的Android程序代码和模块布局显得有点儿“乱”(我当然有根据),是一个十足的Linux“怪胎”。我还敢断言,谷歌在“私生”Android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自动处理、随意产生Bionic库的时候,故意让那个批处理程序(谷歌自己不动手)丢掉了原始程序作者的某些版权信息(比如,一些程序注释里面的“说明”,等等),从而最终创造出这个“怪物”。......我已经让人深入钻研这个问题,总有那么一天,真相会大白于天下。我希望,那些至今还痴迷于Android的铁杆粉丝们,最终能够清醒过来,不要再深度迷恋这个“怪物”,其专利侵权官司缠身,前景不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