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事业单位


  白话事业单位

  一、啥叫事业单位?

  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给事业单位下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从这个定义看,所谓事业单位,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而已。社会组织,那指是这个组织的组成成员是来源于社会,也就是谁办的组织,对吧?所以咱才会从直觉上觉得,既然叫社会组织,那它就是社会力量办的,既然是社会力量办的,那至少纯粹非官方成员办的得有一部分,非官方成员参与办的有一部分才对,是吧?而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也写了事业单位的举办者除了国家机关,还有“其他组织”。但现实上却是基本都是由官方办的,为什么?因为这个定义写了要“利用国有资产举办”,这就事实上把没法“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其他组织”给排除在外了。

  如果要真的体现社会性,“利用国有资产举办”这句话就要斟酌,要么去掉,要么提供让“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途径。而且,下一步推行理事会形式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不解决这个问题,那些理事的组成成员也只能全是政府机构或部分国企了。

  再分析下定义中的“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一句。这句说的是办事业单位这种组织的目的,但这个目的的表述却过于含糊。“公益”怎么判定?由谁来判定?必须先搞清楚。我觉得应该是否体现公益性,应由公益二字的被作用方-公众来判定。而公益性判定标准,我认为,公益、公益,公众受益而已,说白了,就是百姓得好处罢了。前两句一句说的是这个事要谁来认为才行,一句说的是认为的结果是什么,两句加起来,公益性的判定方法就是咱老百姓心里认为这件事让自己得到了好处就是公益性!原来,抽象的概念,用百姓的大白话一说是这么简单!那么,“好处”二字,具体是什么?一定是要免费才算好处吗?老百姓可没那么说!我也是个小百姓,斗胆说下自己的想法:所谓公益,带来的好处,不一定只有免费才算,只要比我现在从其他途径得来的产品或服务便宜,应该就算,再直白点就是公益组织提供的公益服务一定要比商业组织的便宜才行,而且这个便宜是直接作用在我身上的才行!

  为啥不要求一定免费?小百姓也不傻,知道公益性组织不等同于慈善组织!收费也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让百姓得到时“好处”,公立医院和学校就是例子。

  所以,事业单位白话定义就是:事业单位是为老百姓提供比商业组织更便宜的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组织。它要么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拿公家的钱(即国有资产)办的,要么是国家机关拿公家的钱和其他社会组织拿自己的钱合股办的。

  二、为啥要办事业单位?

  因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的产品和服务,市场无利可图不愿意提供,慈善组织的力量又满足不了或不适合参与,需要依靠政府力量才能得以开展,但又不是行政管理工作,如基本粒子研究等基础科研工作;二是有的产品和服务,市场有利可图愿意提供,但可能产生垄断和价格失控现象,需要政府进行调控,但又不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进行,只能依靠一股政府既不直接干预,又能强力掌控的力量进行调控,如医疗、教育中的公益性部分,公共命脉的的水、电、路、电信、防疫、科技等服务中的战略性、保障性的部分。

  三、咋办事业单位?

  先说办的目的--持续、稳定、普遍、透明地为老百姓提供比商业组织更便宜的产品和服务。

  再说办的标准--体现公益性,咋体现,区别情况设计呗:现实中已全免费的,继续免费好了,为充分体现公益性,我个人觉得还应该加上服务对象必须体现公众性这一条,否则只给少数人服务就不叫“公益”而是叫“少数人受益”了;收费的嘛,同样覆盖面、同样质量的服务,收费要比商业组织和其他非事业单位的社会组织提供的明显便宜就好了。

  这个“明显便宜”怎么判定?肯定不是与收费最高的比。是否与收费最低的比,要看情况。若是能较容易判定出服务质量是相同的,那就得要比收费最低商业组织低才行,若是不太容易判定出服务质量是否相同,就要用加权的方法来进行了,一般应将提供该方面产品或服务的商业组织和其他非事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全体样本进行合理加权平均,如去极端值、取众数等,而不是进行简单平均,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低一些。最后,要让受众来判定取值是否合理,而不是提供方。

  第三说谁来办--理论上理想上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其实上这是今后努力的方向,现状不是这样的,但这个努力的方向应该是对的,只要能提供公益产品和服务,老百姓才不管谁提供的呢。

  第四说下谁来管--最理想状态是产品和服务的接受方来管,可是我国现状是老百姓的自治组织发展太弱,自我管理意识还不行,手里也没有有效的管理权力、手段,所以可行的选择还是靠政府,既然它掌着所有的权力资源,就该干好监督、管理、制裁的活儿,切实保证公益产品的持续、稳定、普遍、透明提供。至于以后老百姓自治力量壮大了,另当别论。

  三、事业单位改革咋搞?

  先说理想化的:按事业单位的白话定义,由政府主持和组织,提出各类公益产品和服务的能体现其公益性、被百姓认可的收费标准(免费更好),服务标准,由任何能提供的主体提供,由百姓评价,由政府主持和组织监督、管理、制裁。比方说医疗服务,理想做法就应该是政府主持和组织力量提出一整套百姓认可的收费标准和对应的服务标准,然后由百姓评价,政府随时做好监督、管理、补贴、制裁工作,保证百姓能持续、稳定、普遍、透明地得到比商业组织提供的同质量、更便宜的基本医疗服务。

  再说现实的:现实中事业单位有的是行政职能的延伸,有的是在提供非公益性的产品和服务--在搞经营,有的是在提供公益性的产品和服务,有的是在为政府或领导提供产品和服务,实际上很多都是不符合事业单位定义的。怎么改,按中编办说法,就是“分类改革”,将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变成行政机关,将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将完全搞经营的“事业单位”转企,部分搞经营“事业单位”剥离经营职能,将所谓强公益“事业单位”不收费或收一点(这点我是不同意,既然收费就应该只能算是弱公益),然后全额拨款,将所谓弱公益“事业单位”收取适当费用(这个怎么衡量?),然后政府补贴差额拨款。

  我觉得这个思路基本是对的,但还有点不同或补充的想法。一是认为所谓强、弱公益的事业单位,应该是对其对公益产品或服务提供充足度、稳定度控制力的强调;二是认为所谓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直接转企会遭遇较大阻力,政府一下拿出来的钱来的负担也很重,可以给出所谓弱公益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看其是否能够接受和适应,如果能做到,也可以列入或并入弱公益事业单位;三是觉得对社会力量办事业单位工作缺少指导,建议提出社会力量办事业单位的途径、方法、标准、要求(依我看主要是应提出能体现公益性的收费水平标准、服务质量标准、资本进入和退出机制、资本获取收益的方法机制----允许资本进入,但在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收费要低于商业提供者的标准、不高于政府举办的其他同类事业单位的标准,因为有政府补贴或是有特殊扶持政策,如果资本觉得还合算,或者有慈善之意,可能也是会有愿意干的)。

  2011年5月15日

  补充一点内容: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我认为最难是并不是所谓应转企和转行政的,而是在为政府或领导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这一类事业单位,因为它们若从直接服务对象来看,服务对象范围很小,对公益的“公”字不太好直接体现,只能套用其服务对象-政府机关-所具有的公益性,但能套用多大程度不好衡量。所以,在下一步,将它划入哪一类,如何确定其公益程度大小,如何才能拿出老百姓一看就懂,就认可的划分标准和改革方案,会是个难题。鉴于此,这一类事业单位的改革估计会放到最后,甚至会长时间保持不动。

  20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