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通知”与“有碍侦查”是伪问题


周明华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关于“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可在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这引发质疑,恐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致“秘密拘捕”泛滥成灾。(8月31日《新京报》)
既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诉法”修正案向全国人民公开纳谏,那人们的广泛关注与参与,甚至公开质疑、批评,便很正常。事实上,这也是我国现代民主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笔者通过细读修正案条文后发现,一些媒体特别是一些网站论坛,对其中的部门条款存在某种误读,有片面放大个别细节和扯读者眼球之嫌。核心处是,将“无法通知”所具条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两种同时具备的情形,误读为“适用于一切案件”了。这难免有点自设靶芯的意味。
但联系到当前司法现实,我们需要清醒地意识到,公众对此质疑也在情理之中,因为就算同时满足了上述这两个条件,才能排除“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其间也存在某种可钻的漏洞。首先,在现在社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概念也越来越有被人为泛化的倾向。一些地方机构,为了自身的既得利益不被剥离,往往以维稳的名义,对批评与揭丑者施以打击报复。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因言获罪的网友,也常被冠之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实际上,这是作为严谨的法律所不应该允许出现的情况。所以,这两个条件,处于强势一方的公权机构,完全可能让“无法通知”的可操作空间无限放大。
实际上,不管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还是对恐怖活动犯罪实施拘留,无法通知的情形应该是不存在的。这种情况若放在二三十年前,或许还说得过去,但今天几乎是“编玄故事”了。特别是在当前公安机关掌控社会信息程度之高,加之现代交通与通讯事件的高度发达与快捷,特别是新兴传媒比如微博的全面普及,几乎不存在“通知家属”的障碍,只是侦查机关想不想及时通知的问题。另外,所谓的“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也有预设屏障之嫌。其实,无论涉嫌犯啥罪,都该及时通知亲属,这不仅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而且压根儿就不会有碍侦查。
因为公安机关在侦破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中,需要集中精力对付的应是犯罪嫌疑人的同伙,而非他们的亲属。实际上纵观国内被公开报道过的这两种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均未参与。原因固然较复杂,但看得出来,真正的这两种犯罪嫌疑人,是不愿祸及亲属的。显然,此时通知家属不仅不会妨碍侦破,客观上还存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招供的可能。实际上,之前的佘祥林和赵作海冤杀妻案,之所以一错再错,根源不外乎还是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搞侦查的,别总想要不受制约的无限权力,这就是冤假错案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