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决选制


  为了改正简单多数决制的缺点, 很多国家采用二轮决选制。即在第一轮投票后, 如果没有候选人得票超过一个标准( 很多国家是以过半数为标准,也有以40%、60%或75%为标准的) , 得票最高的二位( 也有以得票最高的三位) 候选人再进行第二轮的决选。

  在中国, 民国二年十月五日公布的《大总统选举法》, 采用的也是二轮决选制。《大总统选举法》规定, 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之三者为当选。但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 就第二次得票较多者二名决选之, 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

  法国是采用二轮决选制比较出名的国家。自1965年以来, 法国总统选举一直采用这种选举办法。在过去的六次选举中, 每一次都是在第二轮投票才决定胜负。除了法国, 俄罗斯也是采用这种办法。1996年的俄罗斯总统大选, 竞选连任的叶利钦( BorisYeltsin) 在第一轮投票仅获得35%的选票,而共产党候选人朱格诺夫( Gennady Zyuganov) 却得32%的选票。得票第三高的是退休将领列贝特( Aleksandr Lebed) , 得到15%的选票。在第二轮投票, 由于叶利钦争取到列贝特的支持, 以54%的得票率获胜。除了法国和俄罗斯, 芬兰、波兰和许多拉丁美洲国家的总统选举, 也是用这种制度。

  使用二轮决选制, 可避免选出最差的候选人,但它却不能保证一定会选出最理想的候选人。在例二里, 没有候选人得票过半, 因此, 得票最高的二位候选人A和B, 将进行第二轮的决选。由于有60%的选民支持候选人A, A当选。但是在这三位候选人中, C是最能反映民意的。因为虽然没有任何一位候选人得票过半, 但如果选民在A和C中做比较, 有65%的选民认为C比较理想。如果B和C比较, 也有60%的选民认为C比B更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