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思想隐含着一种权利观念


  从政治层面,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思想隐含着一种权利观念。而从伦理层面来,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儒家的义务观念。我们怎么理解这个问题?儒家这个层面的思想是否给我们建设公民社会带来阻碍?

  从伦理层面看,儒家思想中的自我或个人,是关系中的自我或个人。儒家很少离开相互性关系来谈个人的。在儒家视野中,个人是处于这样的五伦关系中的个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关系既包括政治关系、家庭关系、私人关系这样三个层面。在某种意义上,任何人都处于某种人伦关系或几重人伦关系之中。在儒家看来,任何一种人伦关系都有着相应的伦理规定,即相应的伦理规范。而这些规范都是礼的规定。应当看到,在先秦儒家那里,这些人伦关系中的伦理的规定,都是对等性的,也就是说,其义务是对等性的。人们处在相处的人伦关系之网中,有着相互的道德义务需要履行。在儒家看来,这种履行相互性的义务是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前提,而有了和谐的人际关系,也就有了良好的政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