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年居无定所,维权五年亦未果


——老人房产遭强拆,是为城市发展埋单?

金宁/

古稀老人失房失地,居无定所;为维护权利,他多年来于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之间来回奔波。只是时至今日,其房屋遭遇强拆,宅基地被强占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老人名叫周公武,今年已经79岁。他这个年纪的老人,正应该是儿孙满堂,尽享天伦的时候。然而,自从2007年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称开发区管委会)强行拆除了老人居住了二十多年的房屋后,他宁静的晚年生活就被打破。为了讨个说法,已近八旬的他不得不踏上了艰难而又漫长的维权之路。

周公武老人原有的农村私人房产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川村(原属于温州市瓯海县庄泉村)平原园地,共有四间二层房屋。这处房产坐落的宅基地于19836月经浙江省温州市原瓯海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获得批准面积143平方米以及周边生活用地500多平方米。其所有人周公武至今仍持有《瓯海县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证》,表明他对以上房产及其所占宅基地享有的权利。然而,在2007年底,开发区管委会在未取得房屋所有人——周公武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以上房屋。自此,导致周公武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财产权全部丧失。

对于开发区管委会对自己房屋的强拆行为,周公武于20071218日开始就开始了维权。在长达数年时间寻求司法救济渠道的同时,也曾屡次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历经了各类信访途径。后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民事侵权之诉,受诉的法院以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后于2011年末,周公武委托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始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似乎已经是周公武能够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后途径,然而,“民告官”这条路走起来仍是颇多曲折。

最初,周公武起诉要求确认开发区管委会的拆除行为违法,并请求法院判决赔偿。然而,受诉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后经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并责令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受理该案。

后在温州市龙湾区法院的要求下,周公武代理律师将确认行为违法及要求赔偿两项诉讼请求拆分,分别起诉,终于被法院受理。周公武以为自己多年的委屈终于能有一个说法了,然而,201274日,当接同时到法院的两份驳回起诉裁定时,“失望”二字已不足以形容他的心情。

对于龙湾区法院同时做出的两份驳回起诉裁定,周公武的代理律师也表示不能理解。他认为,周公武所有的房屋被开发区管委会强行拆除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周公武因此遭受巨大损失,至今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开发区管委会虽然主张是依法征收,但却不能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进行证明。

在仔细查看了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证据以及其答辩意见后,我们发现: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多项证据之间,不仅不能相互印证, 有的甚至相互矛盾,更有违法证据掺杂其中。这样的“证据”的确不能证明其拆除周公武所有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不过,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书中显示,对于这些证据,龙湾区法院已全部予以采信。

不仅如此,周公武的代理律师还提出,原审法院所认定的 “……原告业已计入两儿子的家庭成员中,……原告主张的涉案房屋应计入拆屋还基的范围”等事实,不仅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甚至与案件“风马牛不相及”。另外,原审法院认定开发区管委会对周公武所有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属于“平整土地的行为”,这不仅与案件事实不符,更违背我国《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周公武及其代理律师对原审法院审判的公平、公正表示强烈的怀疑,为了使原审法院的审判得到纠正,并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周公武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已经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说起周公武被拆的房产,还要从三十年前开始。为了建造自己的房屋,周公武向其所在地政府机关提出了盖房所需宅基地使用行政许可申请,对此,温州市原瓯海县人民政府于19836月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审查后认为周公武的申请符合我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许使用宅基地的面积为143平方米,并向其颁发了《瓯海县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证》。

这份许可证赋予周公武的权利是永久性的,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周公武至今仍持有对被拆除房产的权利证书,其对房产和宅基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而开发区管委会却以温州市人民政府建设需要征收为名强行拆除了周公武的房屋,无疑使其丧失了对自己房屋和宅基地的权利。且不说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变更原行政许可的权利,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原行政许可予以变更,那么在行为前,也应赋予原权利人陈述、听证、救济等方面的程序权利。“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该依法给予赔偿”。而事实是,开发区管委会不仅剥夺了周公武的程序权利,没有给其一个交代。在拆除房屋,给周公武造成了绝大的财产损失后,更没有进行赔偿。甚至在被起诉后,仍坚持认为其拆除周公武房屋和占用其宅基地的行为对周公武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这似乎并不符合常人的逻辑。

从一审诉讼中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主张及证据来看,它的观点及说明的确难以令人信服。

开发区管委会在诉讼中认为,周公武依法享有不动产所有权所依存的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已被征收为国家所有。然而在其证明此主张的证据材料显示,征地对象是农用地,而周公武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却显示,周公武使用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并非农用地,也就不属于政府征地的对象。对于周公武所使用的土地已被征为国有的主张,开发区管委会同样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不仅如此,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个别证据甚至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例如其向法庭提交的《温州市建设用地呈报表》就并不符合国土资源部监制的《建设用地呈报表》的规范性要求。

在其作为证据出示的《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中,载明:新川村被征土地是温州市征地事务处统一征用后,划拨给被告作为开发建设之用。然而,除此之外,开发区管委会却并不能提供温州市政府的划拨土地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能够与之相印证的材料。更有新川村村委主任王某出具的书面陈述证明,《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是他在人身自由受到公安机关控制的情况下被迫签署的。

在周公武诉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中,后者共向法庭提交了13份证据,其中包括多项无效违法证据,另有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可以说,根本无从证明其观点和主张。

为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开发区管委会还引用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为证明其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依据。

随着我国《土地管理法》的通过,《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已在19860625日被明令废止,相应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管理法》对开发区管委会拆除周公武房屋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授权,也就是说,其行政行为是不符合职权法定原则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还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其引用的浙江省的两部规范性文件来看,其内容同样不能证明开发区管委会拆除周公武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尽管在诉讼中,周公武代理律师针对对方所提交的证据及所援引的法律等进行了充分、详实的反驳,并提交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然而受诉法院还是做出了令他们失望的裁定。201279日,周公武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具状,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困难重重的维权道路上,他选择坚定的走下去。

自从私家住宅被夷为平地,唯一栖身立命之所惨遭毁灭,已近八十岁的耄耋老人周公武,却要为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长年奔波,从中央到省市区,几乎走遍了各级政府的信访大门,经历了民事侵权以及行政诉讼,从区法院到温州中院再到浙江省高院。这许多年来,周公武所遭受的损失已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物质上的损失尚且能够赔偿,可谁又能赔偿他房屋被毁的伤心,多年维权的辛苦和难得公道的失望?

近年来,温州城市发展步伐加快,城市轮廓不断扩大,与之相伴随的是农村土地在一次次的征收中萎缩,还有失地农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频发,这是发展的阵痛。此时,政府与群众保持良好的沟通,充分保障其权利就成为了必要。地可以征,但不是强占,房可以拆,但不能强拆。追求城市发展的手段不能越过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在期待周公武老人能得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的同时,我们真心希望这样的事件不要再上演。

据悉,周公武上诉的二审案件,将于20120827日上午在温州中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