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论媒体报道中的“某某”体(8月30日)
关键词:名人 家丑 某某 隐私 传播力
当今,关注度成为有含金量的东西,引人关注是微妙的能力,因为关注会让草根认为你是公众人物,是值得羡慕的成功人士,更有名人纷纷推出自己说话的“体”,那些体某些被广为传颂,成为特定标识,即使那种标识跟其个人专业并没有太多关系,都会被追捧,因为与其在公众之中模糊不清,不如有个清晰的形象。
古人说“不能名传千古,也要遗臭万年”说的就是名人效应对于草根的吸引力。更多的人希望自己的名字被广为传播,即使传播之中带有强烈的鄙视都在所不惜。
当然也不是所有时候都可以堂而皇之地面对公众的。
比如在露怯出丑的时候,或者是在作奸犯科之后,或者是在被当庭指证,并戳穿“两面派”的时候,大体都会矢口否认或者遮挡镜头,警告记者或者调查取证的人不要录音录像。在那样的时候,假如对方依然坚持要把自己的形象存储或者传播出去,特别是作为有罪证据,反而会大为震怒,维护自己的隐私权与肖像权了。
其实当一个人有了些名气,要想如此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会有自欺欺人之嫌,毕竟只要不是与世隔绝,傻子都能将人与事情对号入座,更何况是有了姓氏的提示,要产生联想也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但这种联想在很多时候也会伤及无辜——那些偏巧有相同姓氏的人。
传媒固然需要维持公立客观的原则,但在此基础上,惩恶扬善是传媒应尽的职责。但是关于那些由于行为不检点,甚至有违道德或者有违法犯罪之嫌疑的人的报道,媒体与专家纷纷采用回避与隐讳方式,不是直呼其名,而是以“姓氏+某某”来表示,个人认为这种做法颇有些让人有厌烦的感觉。
我们的理解是,或许是尊重相关家属“家丑不可外扬”的倾向性,或者是尽量避免在精神上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所以在很多时候才在用“XX”或者“某某”来代替真实姓名。另一方面,姓名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管是行业明星还是草根百姓,对于其名字所包含的内容,特别是隐私成分,都拥有保护权,这一点也是不可侵犯的。
通俗的解释是:因为那些确实作奸犯科的人会以维护姓名权与隐私权被侵犯为名,而给媒体记者与专家们制造麻烦,所以对当事人的名字采取隐讳的方式报道,记者与传媒会避免那些不必要的麻烦。那些被报道的,也会故作神秘状,就如手中拿着隐身草,或者身上穿着隐身衣一样,似乎如此就可以为所欲为地做坏事。
我们不主张对一个偶尔犯错误的人穷追猛打,不给人家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也不能避重就轻,即使是对违反道德良知甚至是犯罪行径,都以尊重隐私为名,任何叙述与评论均避讳其实名,并以“某某”代替。那样丝毫起不到惩恶扬善的效果。
古人知道避讳,但回避的是自己的父母与先人的名讳,是君主的名讳,是恩师的名讳;假如“某某”也是一种避讳的话,那么更多的是缺乏尊重的一种调侃罢了。以这种调侃方式去应对社会之中丑恶现象,无疑是缺乏应有的力度的。
中国式的语言也真的是微妙。“某某”之类的称呼,除了用于犯罪嫌疑人、描述那些见不得人的事情之外,某些时候也会是人与人之间互相调侃,比如关系颇为亲密的两个人之间,也经常会用“某个人”来称呼对方,这大概也包含特有的情调。当然,当一个人自称“某人”,其语气之中自然会流露出一些自得与骄傲。
我们总是希望看到客观公正的报道,但实际上所看到的都有主观色彩,至少都有一定的倾向性。比如远离并对丑恶的现象进行鞭挞,对高尚阳光并值得称道的进行褒扬。亲君子远小人,如此才会让自己的价值判断得到更强有力的支撑。
名讳之回避与传媒的天职是相违背的,更是跟严谨的治学态度相冲突的。当你用一个“姓氏+某某”的方式去描述一件值得耻辱的事情,那么同样姓氏的人都会感觉无颜,即使TA或许是道德楷模,行为表率。
贾春宝
2013年8月3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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