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5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制定,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一份市场“维稳”框架性纲领性,即《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个交易日股指大涨,报收于2052.87点,进入到6月18日,股指报收于2054.96点,期间虽然波动不断,但股指再次回到原地。令人瞩目的国九条并未能就投资于水火。原因何在?笔者从投资者角度出发,进行了多个角度的解读,在这里选取两篇。
新的国九条缘何不能拯救中国股市
2014年5月9日下午,由中国证监会制定,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一份市场“维稳”框架性纲领性,即《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这是一部令人瞩目的文件,被李大霄称为中国股市有救了的文件,确实新的国九条给投资者描绘了一副美丽的中长期发展蓝图,对中国股市的众多弊端也是直陈己见不加隐瞒,把投资者利益保护也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文件,确实是一个天大的利好,但是只要我们细心研究,却会发现一切又显得那么的大而空,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原则,找不到一个着力点,需要细化才能有可能真正成为利好,细化以后落到实处才能为投资者带来真金白银的投资收益,但有一点投资者不能不忘记,那就是新的国九条核心思想就是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因此一切工作的中心都要围绕融资来展开,这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固然重要,但与融资相比只能是退而求其次,只能是暂时委屈一下,放到以后再说了。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新的国九条是一个实实在在利空。
虽然笔者只是一个小散,对国九条评头论足难免有失偏颇,但中国信奉唯物主义,唯物主义最大亮点与核心思想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市场并没有走出李大霄所期盼的大牛市,沪市主板也只是周一一日游行情,此后重回弱势震荡,成交量更是大幅萎缩,重回新的国九条以前水平,周三成交量更是只有564亿元,是今年1月24日以来的而最低水平,可见投资者的热情并没有被激活,重回观望态势,甚至说重回冰点状态。中国股市俗语说量在价先,没有量中国股市牛市就是镜花水月。
投资者为什么对新的国九条如此冷漠,让我们看看管理层在新的国九条公布以后都做了些什么?或许能找到答案。
在国九条公布以后, 证券业协会表示,为配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实施,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会组织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IPO紧锣密鼓的在推进。
时隔一周,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创业板首发办法放宽了财务准入指标,新制定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二是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三是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
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6章、68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置简明统一的发行条件,强化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二是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三是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降低融资成本;四是加大董事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强化管理层再融资的责任意识。
预披露也是按照工作惯例有序的推进,不因市场低迷不振而有所缓和,公司上市审核也是按照既定顺序在不断地进行,丝毫没有停顿下来的意思,而且节奏也不慢,大约维持每个交易日一家的速度的在推进,与1月份相差无几,而一月份市场已经大喊有吃不消的感觉,何况现在市场环境与1月份相比似乎更弱一些,面临的整体运行环境似乎也更差一些。
可见证监会在紧锣密鼓的推动新股发行和再融资工作,对融资可以说是兢兢业业,没有消息日可言,工作是有条不紊的展开,马不停蹄的进行,一切工作围绕着尽快重启IPO而井井有条的工作着。
一个人的精力有限,一个管理者也是如此,不可能事事俱到,满足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要求,也不可能兼顾市场所有市场与者的利益,既然工作以融资为第一要务,那么投资者保护自然是顺势后延,暂缓推进。
融资者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似乎总是那么水火不相容。
因此针对投资者的保护到目前为止,从官方正规渠道来说,还没有人提及,像投资者集体诉诉机制和取消索赔前置条件的等市场呼吁了很多年的事情依然没有任何回应,更不用说有一个落实的具体时间表。可见在管理层心目中或者是工作进度中,投资者的保护依然是可有可无,而融资是当下工作的重点。
可见国九条并没能改变中国股市融资为重的宿命,投资者的利益要得到确实的保护道路依然漫长而遥远,中国股市走好依然充满变数。
新的国九条并没有触及投资者利益的核心
新的国九条终于发布了,虽然市场主流人士和主流媒体倾向于认为对资本市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开启中国资本市场新纪元,确实新的国九条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笔者觉得仅仅依靠一个纲领性文件,似乎有点言过其实,从笔者角度来看,新的国九条似乎还缺少一些东西。
在中国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常遭遇市场各方的侵害,是大家所公认的,问题核心不在于投资者利益遭遇损害,而在于索赔无门,因为管理层为了防止投资者向市场参与者索赔设置了人为的障碍,那就是前置条件。
虽然新的国九条强调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督促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加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代表公众投资者行使权利。”不可否认,意见把投资者利益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更多的是停留在适当性制度和风险自担等上面,虽然也对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如完善表决机制,和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但是对投资者经济损害赔偿等方面基本上并没有涉及,尤其是对前置条件的取消也没有涉及,同时由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具有更为强势的地位,对因财务造假上市等证据举证方面也没有突破,为了保证投资者索赔顺利进行,减轻投资者索赔难度,证据倒证机制至关重要,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延续的都是证据倒证,而不是我国的的要由投资者提供证据,在法庭据理力争,力证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作为局外人去证明局内人有点勉为其难。最后是为了减轻投资者索赔麻烦降低投资者负担,减少投资者索赔不成功担忧,在集体诉讼机制方面没有任何提及,那么只能延续共同诉讼制度,可见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考量的最关键因素在新的国九条中都并没能得到体现,实在遗憾。
如果继续延续现在索赔制度,投资者的利益是很难得到保护的,即使利益受损,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的比例也不会高,索赔成功几率也是很小,即使索赔成功,得到赔偿也很难,搞不好就会落下一个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境地。比如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件,提起诉讼的只有500多万元,而且遭遇光大证券拒绝庭外和解,强势地位可见一斑。(仅仅从证监会认定内幕交易角度考量,笔者并不认可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认定)
新的国九条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公司独立主体地位,维护各类股东的平等权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自己控股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不断发生,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虽然不能事事俱到,但仅仅一笔带过,笔者认为还是没有体现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的重视程度。
北大荒利用关联公司掏空上市公司最终沦落为巨亏公司,某远洋公司高管中饱私囊不顾公司利益签订巨额运力,华润集团高溢价并购不良资产等等案例层出不穷。投资者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投资者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各类股东平等权利如何得到平衡,这些都需要法律来保证,而不是一句空洞的话语所能奏效的。
完善退市制度本身没有错,但退市将对投资者利益造成难以估算的损害,而这一条中根本没有提到退市制度下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任何文字叙述,让笔者觉得非常之忧虑,因为造成退市的原因很多,一个是造假退市,这个有法可循,发行人要回购股份,但控股东东非法侵占上市公司利益造成退市,高管违规经营中饱私囊退市,责任如何认定,像某远洋公司,这些都需要进行顶层设计,而在纲领性文件中没有任何提及,笔者认为是非常遗憾的。
从笔者角度来衡量,虽然新的国九条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到一个战略高度,但在前置条件证据举证和集体诉讼机制等方面并没有涉及,大股东高管违规经营等经济责任认定更是没有提及,这是非常遗憾的,而这些才是问题的核心。
在中国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常遭遇市场各方的侵害,是大家所公认的,问题核心不在于投资者利益遭遇损害,而在于索赔无门,因为管理层为了防止投资者向市场参与者索赔设置了人为的障碍,那就是前置条件。
虽然新的国九条强调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督促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加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代表公众投资者行使权利。”不可否认,意见把投资者利益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更多的是停留在适当性制度和风险自担等上面,虽然也对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如完善表决机制,和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但是对投资者经济损害赔偿等方面基本上并没有涉及,尤其是对前置条件的取消也没有涉及,同时由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具有更为强势的地位,对因财务造假上市等证据举证方面也没有突破,为了保证投资者索赔顺利进行,减轻投资者索赔难度,证据倒证机制至关重要,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延续的都是证据倒证,而不是我国的的要由投资者提供证据,在法庭据理力争,力证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作为局外人去证明局内人有点勉为其难。最后是为了减轻投资者索赔麻烦降低投资者负担,减少投资者索赔不成功担忧,在集体诉讼机制方面没有任何提及,那么只能延续共同诉讼制度,可见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考量的最关键因素在新的国九条中都并没能得到体现,实在遗憾。
如果继续延续现在索赔制度,投资者的利益是很难得到保护的,即使利益受损,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的比例也不会高,索赔成功几率也是很小,即使索赔成功,得到赔偿也很难,搞不好就会落下一个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境地。比如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件,提起诉讼的只有500多万元,而且遭遇光大证券拒绝庭外和解,强势地位可见一斑。(仅仅从证监会认定内幕交易角度考量,笔者并不认可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认定)
新的国九条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障公司独立主体地位,维护各类股东的平等权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自己控股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不断发生,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虽然不能事事俱到,但仅仅一笔带过,笔者认为还是没有体现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的重视程度。
北大荒利用关联公司掏空上市公司最终沦落为巨亏公司,某远洋公司高管中饱私囊不顾公司利益签订巨额运力,华润集团高溢价并购不良资产等等案例层出不穷。投资者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投资者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各类股东平等权利如何得到平衡,这些都需要法律来保证,而不是一句空洞的话语所能奏效的。
完善退市制度本身没有错,但退市将对投资者利益造成难以估算的损害,而这一条中根本没有提到退市制度下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任何文字叙述,让笔者觉得非常之忧虑,因为造成退市的原因很多,一个是造假退市,这个有法可循,发行人要回购股份,但控股东东非法侵占上市公司利益造成退市,高管违规经营中饱私囊退市,责任如何认定,像某远洋公司,这些都需要进行顶层设计,而在纲领性文件中没有任何提及,笔者认为是非常遗憾的。
从笔者角度来衡量,虽然新的国九条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到一个战略高度,但在前置条件证据举证和集体诉讼机制等方面并没有涉及,大股东高管违规经营等经济责任认定更是没有提及,这是非常遗憾的,而这些才是问题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