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教授您好!这几天我又研读了您几篇关于政治理论的文章,例如《“所有制决定论”错在哪里?》、《资本主义论的局限与误区》、《“阶级和阶级斗争论”的局限与误区——兼论“生产力-生产关系”二分法的局限与误区》等等,总体感觉存在严重的缺陷。打个比方,如果把社会比作一棵大树,有树根,树干和枝叶,您的理论对应的是从树干往上的部分,您没有看到树根在哪里。相对于树根而言,您的理论属于现象性描述的层面,虽然也能指出很多现实的问题,但是对于问题产生的根源,您却不甚了了,而您所给出的解决办法,也便缺乏可操作性。
这是我的总体感觉,接下来我会详细分析。
我的“动态资源论”是关于从树根往上整棵大树的理论,所以在树干以上,与您的理论有发生交集和重叠的现象。您如果真正弄明白我的理论,把我的理论的树根与您的理论的树干有机地连接起来,您的理论才是完备的。
您的文章中说,公有制不一定带来公平正义,私有制也不意味着一定是剥削压迫,您说的很对。但这仅仅是现象描述。公有制只所以不能带来公平正义,因为它本身就不是公平正义的。正义分为平分的正义和竞争的正义,也就是公有的正义和私有的正义。在动态资源面前,采用绝对的公有正义的时候,实际上是剥夺了私有的正义。私有的正义之所以成立,其依据就是生产单元不饱和资源的存在。
另外,专制之下建立的公有制,实质上是权力私有制,这本身已经违背公有制的本意。专制之下哪有平等一说。
之所以说私有制并不意味着剥削和压迫,因为当今的私有制,特别是在宪政民主成熟的发达国家,已经不是纯粹的私有制,这一点您也看到了,即是“打了折扣”的私有制。而实质上它是私有制与公有制的有机结合,也就是我的动态资源论中所说的“竞争与平分的平衡”。您因为公有制无法解释现实中存在的不平等、私有制无法解释现实中的公平,就否定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的主导作用,不仅是以偏概全,更严重的后果是让您的理论变成了无根之木。
在一篇文章中,你否定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是对的。因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确实不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但是您就此认为,生产关系就是制度建设,是可以通过人的认识提高,设计出好的制度就一切顺遂了,却是想当然了。生产力不能决定生产关系,并不意味着没有别的因素决定生产关系。而事实上决定生产关系的是资源的动态性。正是在资源动态性面前,相对于生产单元不饱和资源的竞争以及相对于生产单元饱和资源的平分,二者的平衡就构成了具体的生产关系。你因为没有找到决定生产关系的因素,就否定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这不是一般的错误了。
我之所以从资源的动态性入手,来创立自己的理论,不仅因为这是社会这棵大树的根本所在,而且也能从当今两大代表性的理论体系找到佐证。即极端自由主义学派主张纯粹私有制和完全竞争,就是建立在对资源里生产单元永远不饱和的认识基础上的,如此之外你找不到其他理由。而马克思主义主张公有制和绝对平分,就是建立在对资源里生产单元绝对饱和的认识基础上的,除此之外,也找不到其他理由。可以说动态资源论,是对代表性的这两大理论流派的扬弃和升华。就像一枚硬币,他们各自只看到了一面儿,而我同时看到了两面儿,他们失于偏颇而走向极端,而我看到的是中庸和共和之道。
无论是极端自由主义流派还是马克思主义流派,都是从所有制入手来建立理论体系的。而所有制就关系到资源归谁所有的问题,资源归谁所有的问题,就指向了一定的资源空间里生产单元是否饱和的问题,也就是资源的动态性问题。
社会生产中,因为人的能力的不同,自然分为竞争方与平分方,这是社会生产中的基本分工,由此也形成两大利益集团。这两大利益集团,基于共同人性中对权利平等的追求,在动态资源条件下的博弈,是决定生产关系变化发展的原因和动力。所以社会最后形成的各种制度,是这种博弈的结果,而绝不是某个贤明之人设计出来的。您看到了宪政民主发达国家最后形成的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意义,却没看到这个制度形成的过程和原因,然后就以为可以无需双方博弈、无需规律,只要人为创设制度就可以了。
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轨迹也可以知道,社会的进步是竞争方与平分方博弈的结果,而不是哪位贤达之人通过制度设计出来的。只不过双方的博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暴力的,就是专制体制下朝代的更迭;一种是和平的,就是宪政体制下政党的轮替。只要生产力还在进步,人和人之间就存在能力的差别,那么竞争方与平分方的这种分工就不会消失,那么社会运动中做为这双方政治代言的政党就会大行其道,因此,您说的政党意识会淡化甚至消失,不符合事实。双方的分歧存在是必然的,分歧程度可能有变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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