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商标“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包含一个人形剪影,头部似一轮太阳,配以简洁明快的线条,下方加以“兰州牛肉拉面”的字样。其中,每个元素都有自己的寓意:剪影如人展开双臂流畅地完成拉面动作,线条像是上下抖动的面条,象征着兰州穿城而过的黄河;同时,商标的整体轮廓很像一个牛头,又呼应着兰州牛肉拉面中的重要元素——牛肉。据了解,这一商标是在2007年兰州市举办的首届“中国兰州牛肉拉面节”中在海选中诞生的。
该商标由兰州商业联合会于2007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上。2010年3月28日该商标被准予注册,并进行了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从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6年10月10日,河北省沧州市个人王某某提出,“兰州牛肉拉面”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认为,涉案商标虽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城市名称“兰州”,但“兰州牛肉拉面”整体具有与“兰州”地名相区别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而“兰州牛肉拉面”作为地区风味小吃,整体上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据此,商评委于2017年11月作出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的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持有人兰州商业联合会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指出涉案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整体具有强显著性,不应“忽略”图形部分而言“整体”;且“兰州牛肉拉面”的文字表示亦具有商标可识别性,请求撤销商标无效裁定。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兰州牛肉拉面”是甘肃省兰州地区的风味小吃,单独考虑争议商标的文字与拼音部分确实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标识识别。但是,该商标的图形部分占据了争议商标整体的大部分内容,具有独特设计且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此外,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兰州商业协会表示放弃对争议商标的文字与拼音部分的专用权。综上,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商评委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一审结束后,因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王某某均不服原审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月24日下达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一波三折的“兰州牛肉拉面”商标诉讼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