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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资深专业律师 马乃东
原告马先生于2010年3月办理了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所发行的白金信用卡(以下简称“白金卡”)。
2010年3月25日至4月5日间,原告使用白金卡消费439.10元。根据浦发银行的规定,该笔消费应最迟于2010年 4月25日还款,但原告直到2010年4月29日才收到浦发银行通知,告知该笔消费已逾期还款。收到通知后,原告于当日便通过浦发银行柜台还款500元。
2010年4月6日原告使用白金卡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