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高宏道

律师、法律顾问、高级工程师。

为李恒光(全国高协负责人)二审做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辩护提纲

辩护立场:无罪辩护

一、判决书所列证据不能得出李恒光“冒用”的结论。

(一)关于“冒用”之一。

(二)关于“经营活动”和“签订合同”。

第一,没有法律规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在使用证据时应该服从同一律。

第三,假如“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从事了经营活动,也不能构成了违法和犯罪。

第四,“签订合同”和“经营活动”,是有交集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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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要不要遵守法定程序?


张平亮,男,汉族,是河北省隆尧县北楼乡尚礼村一个非常聪明实干又有创造性的农民。他发明了农用小吊机给广大农民朋友减轻了劳动强度。在销售自己产品的时候,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他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销售日益火爆,侵权跟着就发生。为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事件。
笔者做为他的代理律师参加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的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16653)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下面就是本人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词。
代理词的要点是: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赵二毛在申请时递交了一个虚构的证据。过了举证期限,在开始进行口审的时候,当庭递交了一个证据,打算以这个证据说明虚构的证据内容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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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辨析


猥亵儿童罪辨析
北京高宏道律师
电话:01059790418/13718067508邮箱:[email protected]
在受理一例猥亵儿童案的过程中我发现,与猥亵儿童案相关的众多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对猥亵儿童罪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进一步研究发现,许多教科书在谈及本罪的时候,也非常粗疏。从立法环境上看,目前对处理猥亵儿童罪,至今还没有公开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检察解释、公安部的行政解释,这对统一认识,统一司法操作尺度,也有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学理上的通说,存在严重的错误。很多刑法读本,对猥亵儿童罪的阐述、解释,很有不当之处。而全面、正确理解刑法对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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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道律师为被告人价值中国网拟写的代理词


代理意见
我受北京创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经充分了解本案的相关资料,听取原告在庭审中的发言,研究了原告的全部证据,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审理中考虑采纳。
我的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已经充分表述了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理由。这些,不再重述。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假如原告所称的侵权事实是存在的,应该追究谁的侵权责任,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上,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应该是一个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充分理解“网络实名制”是正确判断本案过错的关键。
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对社会负责的公司。其从事网络业务,着力于倡导承认知识的价值,提倡尊重知识,并且力图为有偿使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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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道律师为被告人价值中国网拟写的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被告北京创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原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一、证据一,(2010)京长安内民证字第5289号公证书。对这一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权。所谓是否侵权,需要证明被侵权人和网页上的肖像是同一人。要证明出现在网页上的内容符合法定的侵权要件。这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两点。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其理由在答辩状中已经阐明。
原告出具的证据三,2010521日的律师函,没有特定的对象。也没有送达给被告。因此,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
二、证据二,照片。对公证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公证证据仅仅证明拍照的事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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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道律师为被告人价值中国网拟写的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本案被告):北京创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2123室。法定代表人:林永青,职务:董事长。电话:85760688。传真:85760688-202,邮政编码:100025
委托代理人:高宏道。北京高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18067508
答辩人就战一诉我公司人格权纠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答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我公司网站上粘贴的内容系郑劲松所为。郑劲松是本公司网站的一名网友,并非本公司的员工。其行为,不是本公司的行为。
其次,原告的证据表明,郑劲松粘贴的内容来自&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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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我不是仲裁委的顾问


  我不是北京仲裁委的顾问

  澄清:我不是北京仲裁委的顾问。我也从来没有说过,是什么顾问。

  我今天看到了价值中国网上关于网络实名制的内容。其中谈到我的时候,说,我是“北京仲裁委顾问”这是一个误会。我从来不是北京仲裁委的顾问。

  我曾经担任过仲裁委的仲裁员,但,只是担任了一届,四年,很短。虽然我对仲裁很有感情,但是后来没有续聘,就没有再担任了。

  我和价值中国网的林永青先生有多次的往来,他很敬重我,我也很敬重他。但是,他对律师、仲裁等等,所知较少。因为,他是技术专家,不是法律专家,误会了,没什么奇怪的。记得在我们初次见面时,我还是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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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撰写的专利申诉案的申诉状


申诉状
申诉人:陈兆志,男,汉族,1952年5月17日出生,北京科技大学工程师。现住北京科技大学26栋309号,电话:13331010386/62333691。
委托代理人:高宏道,北京高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1059790418/13718067508。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 号银谷大厦10112层。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负责人王爱军,经理。
申诉人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393号行政判决书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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