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3月30日消息:丈夫意外身亡,黄女士要求丈夫投保《商品住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偿付剩余27万余元住房贷款。这是2001年上海颁布“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以来,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房贷保险合同纠纷。
黄女士的丈夫沈先生曾于2000年4月购买一套商品房,向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根据银行规定,与天安保险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即日起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按条款中规定的条文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2002年1月5日和1月11日,沈先生两次跌倒,分别诊断为“右颞叶脑内血肿,考虑为血管畸形可能”和“脑出血”。同年1月29日,沈先生死亡。2002年4月22日,黄女士要求天安保险偿付剩余27万余元的住房贷款,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
对于这起诉讼,保险公司提出2点主张。
1、保险事故中只有保险受益人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受益人是“上海银行长宁分行”,所以黄女士没有理赔请求权。法院于此相对应的认定是,虽然银行是第一受益人,但这是由房屋按揭买卖的特定关系决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自己意愿指定受益人,且银行只是收取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然被沈先生享有。沈死亡,其妻继承该案诉权。
2、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是行业组织,无权规定作为其会员的各保险公司自动扩展保险责任,因此公告的内容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对此,法院认为公告刊登了天安保险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足以让公众认为天安保险作为会员与同业工会一起作出了单方承诺,法院认定其具有效力。
据此,市一中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履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将被保险人沈先生《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交付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律师解构:
房贷险的目的是什么?
房贷险之所以被设计出来,主要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化解房屋损失、人身伤亡给购房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而是为了弥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购房者无力还款,导致银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
作为一个保险产品,房贷险的设计理念就要符合这个目的,就必须围绕这个目的,再加上目前的保险法律相对落后、粗放,就造成了房贷险的设计、操作存在很多矛盾,可能造成人们对这种保险险种的不理解和怀疑。
一、 房贷险的设计存在缺陷
我看了一下这个保险合同条款,感觉设计上存在缺陷。似乎把不同的保险利益混同了,相应的保险金额也设计的不合理。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房贷险中,存在两个保险标的,一个是房屋,一个是投保人的生命与健康。如果房屋遭到毁损、或者投保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都会出现一种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价值就称为保险价值,根据保险价值才能确定保险金额。这么看来,如果对保险利益认识上存在误差,相应地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重要的保险合同条件也肯定存在误差。我认为,现行的房贷险就存在这个问题。
一个保险标的上实际存在着多个不同的保险利益。例如房屋,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就对房屋具有基于所有权的保险利益;而银行提供贷款,就对购房者具有一种信用保险利益;这个房屋抵押给了银行,那么银行基于抵押权也对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假设这房屋出租给了其他人,那么承租人也基于承租权而对这房屋享有保险利益。不同的保险利益都维系于一套房屋,但是可以并存。
如果没有理清楚,就会出现矛盾和问题。
比如说房贷险包含了两种保险,一是还贷保证保险,二是财产损失保险。在还贷保证保险中,保险事故是购房者无法归还贷款,这就要求对还款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价值是多少?肯定就是购房者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而财产损失保险是基于房屋所有权投保的,保险事故是房屋的损坏,保险利益的价值等于房屋的价值。
可见,这两个不同险种的保险利益不同,保险利益的价值也就不同,相应地保险金额也应不同,不同才合理。然而,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中却把保险金额混同为一个,称: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额确定。
问题就出来了,如果我的房屋价值50万,首付15万,贷款35万,按照这个保险合同的规定,原则上我只能投保35万。绝大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并不太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我敢说绝大多数的人投保房贷险后,几乎没有人再去为剩下的15万元房屋价值投保。假设房屋被毁损,保险公司会赔偿35万元,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笔钱会被银行拿走,购房者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保险保障。
这就是没有准确厘定保险利益、保险价值的危害。有关报道称:这样,消费者就可以省下一大笔没有意义的保费。但是这样却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失去了保险的意义。
那么反过来,房贷险完全按照房屋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好不好呢,也并不完全正确。若财产损失保险以房屋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当然合适,购房者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但是,还贷保证保险就不能采取这个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能就购房者未还贷款进行赔偿,比如前边例子,如果我不换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偿银行35万元的保险金,要我采取房屋购置价格50万元作为保险金额,除了多收点保费外,毫无疑义。
也就是说,不同的险种,应基于不同的保险利益,确定不同保险金额。例如,在汽车保险中,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虽然都是同一张保险单,但是保险金额并不相同。对于房贷险而言,财产损失保险以房屋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还贷保证保险以借款金额确定保险金额,这样才合理、才公平,否则一定不合理。
二、 本案不是保证保险纠纷,而是人身意外保险纠纷
虽然保险合同中使用了“保证保险”字样,但是我认为其实不是保证保险,而是人身意外险。
什么是保证保险,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经在一件复函中表述认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保证保险不以大数法则作为理论基础的,目的只是为了向债权人及时提供归还债务的担保,并不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因此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因此,无论购房者是故意不还款,或者由于意外身故、残疾、疾病甚至失业、贫困等情形导致不能换款,保险公司都要承担代为给付剩余贷款的义务。从本质上说,我不认为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业务,而是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形式开展的保证义务。
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保险人代为偿还剩余债务。形式上是保证保险,实际上这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范畴,设计该保险产品的时候也考虑到了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则,把寿险产品转化成了保证保险。
有什么差别呢,主要的区别在于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不还款的信用风险,只要被保险人不还款,就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保险金。而人身意外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时,才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大家争论的焦点并不是被保险人沈先生是否不还款了,而是被保险人沈先生是否构成意外身故,以此确定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保险金。这也说明,这种保险重点不是“保证”,而是“人身意外”。
三、不存在受益人的概念
在房贷险业务中,由于贷款银行担心自己的债权没有保障,所以要求购房人在办理保险的时候,要把贷款银行作为受益人写入保单内,有的写成“第一受益人”。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均是直接在保险单中注明,但并没有其他文字表述,应该说这其中存在风险和麻烦。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可见,受益人概念只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有“被保险人”概念,不存在受益人概念,保险金只向被保险人赔偿。而且,保险公司现在使用的房贷险合同条款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受益人”字样。
贷款银行希望在被保险人(也就是购房人)尚未还清贷款期间,一旦出险,自己对于保险金具有特定的优先权。为了有书面凭据,不得不在保单上特别注明自己对保险金享有的优先权。于是比照着人身保险的做法,有了房贷险“受益人”这个概念。这种意图是合法的,也可以理解,但采用的方法却不太科学,缺乏法律依据。
财产保险中,“受益人”概念其实没有什么意义,因为被保险人是法定的保险金领受人,不管又跑出来多少个受益人,也没有改变这一点;“第一受益人 ”概念 其实也没有什么意义,因为根本就没有第二受益人。这样写,也并不能像人身保险那样,保险金只给第一受益人,不给第二受益人。
本案中,购房者作为被保险人有权索赔,贷款银行等作为“受益人”也有权索赔,若都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该向谁付钱?如果购房者已经支付了70%的借款,出险后“受益人”提出来要拿走100%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敢不敢给?就算敢给,银行不分给购房者,保险公司会不会因此招惹麻烦呢?
这些问题,法律上没有也不可能有规定,保险合同中往往又不做约定,因此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很大。一旦出险问题,他们肯定第一位都要找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应该考虑其他的方案解决问题:例如由贷款银行作为购车者同意的保险金代领取人,将保险金归还欠款后再向购房者进行分配。或者,将贷款银行作为保险金优先权人,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其权利和相应的保障。
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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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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