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郭玉涛

199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分配至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工作,1995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6年通过全国首届统考,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为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非常重视专业性与普遍性的结合,在房地产、保险等法律领域进行了较深入的钻研。

我对物业税的看法


物业税是一种定期评估,征收财产税的方式。如果实施物业税征收方式,毫无疑问会使新房屋购置价格大大降低,这也是最为普通市民期待之处。 然而,法律的出台必须要考虑周全,要考虑调控对象的承受能力和社会现实,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是必须要慎重考虑和解决的,否则必然会带来极大麻烦,事与愿违: 1、 物业税数额是否能预先确定。 根据国际惯例,征收不动产的物业税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每年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因此税值会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对政府而言,地段升值意味着城市发展,税收增加当然好。 然而对于普通的购房者而言却并非如此,如果他们在购房的时候根本不知道将来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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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能导致保险保障丧失


王先生婚前购置汽车一部,两年前与李女士结婚。每年办理车辆保险的时候,都是以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前不久,两人由于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王先生同意把这部汽车送给李女士。离婚后,车辆过户手续才办妥,还没有来得及把这个事情向汽车保险公司说,李女士驾车就出了事故,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原险合同没有依法变更,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述)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保险标的转让,意味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流转, 如没有特殊情况则同时意味着保险利益的变更。转让人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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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总以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案例) 田先生花1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购置价3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 ,田先生接受。 两个月后,田先生的车被盗。 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保险金额30万元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实际购买价12万元赔偿,差额部分视为超额保险不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车险是不定值保险,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待到事故发生,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计算依据。 实践中, 有些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车辆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年年如此,以致出现不少纠纷。 购置价是什么?是新车原始购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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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自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开始施行,将会对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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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究竟是什么


新华网上海频道3月30日消息:丈夫意外身亡,黄女士要求丈夫投保《商品住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偿付剩余27万余元住房贷款。这是2001年上海颁布“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以来,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房贷保险合同纠纷。   黄女士的丈夫沈先生曾于2000年4月购买一套商品房,向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根据银行规定,与天安保险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即日起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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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不合格,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李先生投保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某天行车时为了避让对面来车,偏离车道将一行人撞伤,交警现场鉴定该车的制动、灯光不合格,但是该车辆已经通过了上一次的车辆检验。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没有对该车进行良好的维护保养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保险金,双方因此出现争执。 (律师评述)这是一个关于免责条款的问题。 很多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即便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免责条款,也叫除外责任条款。比如说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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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是什么


保证保险究竟保证还是保险,这是一个根本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清楚,必无法确定法律适用, 那么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真如盲人夜行,前途可危。 保证保险从广义上说,就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包括两类保险:一类是狭义的保证保险,另一类是信用保险。它们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当被保证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责任。 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承担自己(被保险人)信用的保险,属狭义的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信用保险,权利人也即被保险人。 一、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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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不如实告知


某公司将自己的一辆大客车出租给其他单位,作旅游用车,按月收取租金。 该公司随后就该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称该车为“非营利”车辆。 后,大客车旅游途中发生重大车祸,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该在投保过程中没有将车辆使用性质事实予以如实告知, 遂决定拒赔。该公司不服,认为营业性、非营业性车辆的保险费差距轻微,自己根本不值得为这么一点差额去冒险而不如实告知。 (律师评述)营业性车辆、非营业性车辆的保险费率差异实际上仅仅千分之0.4,就算该公司为了节省保费,也很少,如果因此得不到保险赔偿,是不是太过分了? 不一定,讨论该公司未如实告知的后果,并不光是看他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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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车险保单中出现的“受益人”


在一些分期、贷款购车交易中,由于售车公司和贷款银行担心自己的债权没有保障,所以要求购车人在办理保险的时候,务必要把售车公司和贷款银行作为受益人写入保单内,有的写成“第一受益人”。那么如何理解这个“受益人”,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又该如何分配保险金呢? (律师评述) 在我国保险法律理论中,根本没有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可见,受益人概念只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有“被保险人”概念,不存在受益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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