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曹建海提出用建筑商替代开发商进行住宅的建设和开发,这样可以免除开发商的暴利,就可以降低房价。曹建海的提议当时没有得到社会的响应。
2007年3月“上海证券报”评论版主编时寒冰通过博客文章提出“取消开发商,房价降一半”的建议后,曹建海也再度端出用建筑商替代开发商的主张。不过,这次照样没有得到社会的响应。那么用建筑商替代开发商真的可以降低房价吗?答案是否定的。这不过是一种脱离实际、一厢情愿的空想。
亚当斯密在270年前所著的“国富论”中提出,商品价格由三个部分组成:工资、地租和利润。这三个组成部分是生产商品的三个生产要素-劳动、土地和资本的回报。工资是劳动的回报,地租是土地的回报,利润是资本的回报。亚当斯密说,“在每一个社会中,商品价格最终都要分解成为那三部分中的这一个或那一个,或者全部。而在每一个进步的社会里,所有三者都或多或少作为组成部分进入了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 为了说明得更具体,亚当斯密还举出了一些例子:
例1.“以谷物价格为例,其中一部分用以支付地主的地租,一部分用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以及维持生产中雇用的耕畜费用,而第三部分则要用以支付农场主的利润。”
例2.“一个种花工用自己的双手在自己的花园里培植花草,这时他就集三个不同身份为一身了: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因而,他的产品首先应该支付给他地租,其次是利润,在次之则是工资。”
例3.“一个独立的制造商,如果他拥有的资本既足够来购买材料,又足以维持其生活直至他的产品上市,那么他就应该获得两者:作为雇工的工资和作为老板出售雇工的产品后所得的利润。”
现在我们回到房地产看一看为什么用建筑商替代开发商不能降低房价的道理。
房地产的生产要素也是由三大部分组成:劳动,土地和资本。因为土地是作为产品的组成部分进行投入,因此土地可以归为资本部分。这样房地产的生产要素为两大部分:劳动和资本。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可以把房地产的建设看作由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商提供的“劳动”,而把房地产的开发看作由资本密集型企业-开发商提供的“资本”,那么建筑商付出了“劳动”就理应得到回报-工程款,同时开发商付出了“资本”也应得到回报-利润。因此,房价的构成就包括了建筑商的工程款和开发商的利润。
如果建筑商替代了开发商,他的投入就不但有“劳动”,而且还有“资本”。那么建筑商必然要对他的每一项投入-劳动的投入和资本的投入都要求回报,所以他的房价还是同样由两部分组成:工程款和利润。因此,房价构成不会因为建筑商替代了开发商而免去了资本的利润部分,也就是说,房价不会降低。下面举一个美国的案例:
1985年我所在的公司到美国关岛注册了一个工程建设公司,作为建筑商承包了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建设业务。1986年该项目开发商(即业主)因其一个法律诉讼诉败,需要将该项目出让变现以便用于官司败诉的赔付。该开发商希望我们收购该项目(含项目全部土地和公司)。如果我们不收购,项目被另外的美国公司收购的话,就不能保证我们还能继续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我们到美国开发工程业务所付出的努力将付之东流。于是我们被动地,不得不收购了这个项目,成为了中国第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自此,我们身兼两职-建筑商和开发商,自建自卖。那么,我们的房屋是按我们先前作为建筑商的工程承包价出售吗?当然不是。我们的房价是按照市场需求的情况而制定的市场价,我们付出了资本,自然要为资本寻求回报。我们这样做并不是因为我们当时了解和掌握了经济学的理论知识,其实不过是按照商业常规去行事。
如果把开发商看作向建筑商定购产品(住宅)的经销商,把建筑商看作向开发商提供产品(住宅)的制造商,那么房地产开发可以看成是一种贸易形式。制造商以出厂价或成本价向经销商出售产品,经销商按零售价或市场价向消费者出售产品。如果制造商自产自销的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是按市场价去销售他的产品而不是成本价。这与上述的例3的情况是相同的。就如同一个菜农把自产的蔬菜拿到市场上去卖,他的菜价是市场价,而不是菜商到他的田头收购他的菜的收购价。这不过是一种连普通农民都懂得的商业常识。这也是为什么社会没有给予曹建海这一提议任何响应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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