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正如运动的量的存在是时间一样,劳动的量的存在是劳动时间。假定劳动的质已定,劳动本身的持续时间的长短就是劳动所能具有的唯一差别。” (全13卷,18页)
显然,利用一种新机器或新的生产方法进行生产的劳动的质,不同于相对原始的条件或方法下的劳动的质,从而在同样长的时间内,后者的实际劳动消耗是较少的。因此,在新的生产条件下,首先就生产的使用价值而言,有相当一部分不能归诸于雇佣劳动者。
那么应当有多少归于劳动者呢?显然,如果我们能够假设劳动者在使用新的生产条件前后的劳动的质不变,那么至少劳动者应当得到他在之前生产条件下的相同时间所能够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