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恒评案:总经理借款不还,公司被判支付本金及利息
公司总经理向姚先生借款后不还,姚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款。5月23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物流公司归还姚先生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2006年5月13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的判决。
2006年5月13日,时任一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袁某因业务上资金周转需要,向姚先生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并约定,借用时间为3个月,于同年8月13日归还,每月资金占用费400元,如逾期不还每月加付50%资金占用费。借条落款处,加盖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