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法是发现出来的;伪装的法是制定出来的——笔者
有一种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遵循立法机构所立的法,乃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就中国的情形,这背后有多重谬误。有几个“反动派”思想家,如政治哲学家列奥.斯特劳斯,如迈斯特(现代的接班人当属海德格尔和尼采),还有与现代性保持距离但是没有那么“反动”的则是.柏克,这一路哲学家,政治哲学家,他们反对现代性,反对代议制,不是胡来的,而是有其深意。比如他们批评代议制是个“赝品”,他们质疑的正是:代议机构造出的法是真正的法吗?
第一重谬误:社会主义转型国家,从一个习惯法(或有习惯法特征的规则系统)受到全面摧毁的废墟上恢复和重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