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李冬会

    不自由,毋宁死!

简评茅于轼的价值观点


几天前,偶然读了茅于轼先生的 《国富国穷——制度和中国的经济改革》一文,文中有些观点的表述很好,——尽管并非新意。如: “不是平等自由的交换就是剥削”;还有:“我们的改革就是要使得生产、消费都是有效的。怎样有效呢?简单一句话,尽量私有化,消费也要私有化,生产也要私有化。当然,完全私有化是不可能的” ;“消灭了这种特权的社会就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

但是,茅先生的有关价值论的一些观点本人却是不敢苟同的。如茅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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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者、权利和自由


奴隶与主人的关系是实在法,而非自然法,因而二者依然存在一种契约关系。——这看似是极为荒唐的。不过请注意,这种契约关系诚然一开始并不规范于成文法,但肯定是规范于不成文的习惯法的。不管一方是出于自愿与否,只要一种关系得以维持,总是出于一种利益的考虑,从而多少含有一种意志行动,那么这种关系我们只能说是一种不平等的、但绝对不是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关系,从而人们的行动绝不是毫无利害权衡的任意妄为。如在公元前二千年代中叶的努西泥板文书中就有关于一妇女自愿卖身为奴的契约。该契约规定,自愿卖身为奴者如果逃跑,主人有权在抓到她后,挖其眼,再卖其身。

卢梭说,取消了意志自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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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或许可笑的关于自由的随想


  一个团体有兜售其政治主张的自由,民众当然同样有认可与否的自由。一个人应当有在不妨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支配自己行动的自由,但他人有没有干涉之的自由呢?

  就一种较为极端的自由即对个人身体进行支配的某种方式,——比如卖淫这种人身自由而论,是否可以设立妓院以规风化呢,不过显然,绝不可对人卖淫进行劝行,而却可以劝止。虽然二者在形式上关乎自由的抉择,但前者与后者必有不同。因为显而易见,劝人卖淫者必要涉及其私利,从而它属于一种行动,而劝止者少有相应的私利,因而它属于一种思想。思想相对于行动总应是自由的。

  而对于赌博,它同样关乎公民自由,因赌而犯有其它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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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政治等级主义的利己主义


    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正当性是令人怀疑的,其原因就在于,这个道德规范是人们自由意志的桎梏。

然而,一切有正义感并对自由有着深刻领悟的人们从不怀疑,道德规范不应成为自由意志的桎梏,——如果这种自由本来是不会伤害到他人的正当或自然权利的话。作为人,总是有种种不可扼制的需要,这些需要是建立在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上的,从而无论人们的身份是高低贵贱,概莫能外。这些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两大类,人的生理需要一般表现为一种外在性,换言之,这种需要可以给我们一种直接的感官体验;而人的心理需要却往往是内在的,因而总表现为一种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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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剩余价值学说及所有制的讨论


关于剩余价值学说及所有制的讨论

 

 

 

内容提要剩余价值理论,与劳动价值论是一脉相承的,二者都是以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其理论出发点。而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是脱离了市场交换而孤立存在的,从而与马克思的关于交换价值决定于交换关系之中的观点相矛盾的。另外,马克思认为资本家是不劳动的,而这又与其“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等观点是矛盾的,更与其关于社会分工的思想相矛盾。难道说,资本家不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吗?如果资本家于一个社会毫无积极的价值意义,何以会必然地产生并存在下来?在资本家与普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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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进一步讨论


价值尺度问题,是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问题,之前笔者曾对之进行过在某些特定方面有所侧重的简要讨论,今天在此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

 

关于具有某种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价值量的判断[1],马克思说:

 

“……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2]52

 

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是什么呢?马克思之前曾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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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个政治经济学概念的解释


理论不过是某个知识领域的所涉概念的体系。所以我们要把握一种理论,必须首先要把握相关的概念。对于概念的误解或误用,往往会使一个理论产生重大缺陷。

一,使用价值

无可置疑,对于一种物比如铁,有没有人类存在,它们的自然属性也是存在的。一台电视机生产出来,就算是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需要它(比如因其款式老旧) ,可是它的被生产出来的一切作为这台电视机的功能还是存在的;它们的存在都是不依我们人类的意识为转移的,从而是客观的。本来我们称这种存在为其自然属性是最为合适不过的了,但是我们知道:我们所谓的使用价值,是物(或某种形式的存在)因其确实存在着的某些功能而有这种概念的;也就是说,凡是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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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劳动价值正当性的评价原则——三答网友问


一位网友在我的文章《对〈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几点简要评价〉的补充讨论》之后评论说:

“首先,文章虽然对劳动有了一定的解释,但是对劳动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文章对劳动行为的限制范围是:一、其成果的可转让性;二、其成果的对人的有用性。但是有一点不太明白,就是:对人有用的东西是否都可以进行转让?比如,你自己的照片对你有用,但是别人不一定需要,那么你的照片是否可以说没有价值那呢?假如有一个人的腿断了,他根据自己的身体特征做了一个假腿,这腿对他的有用的,但是没有其成果的可转让性,那么这种制造假腿的活动是否是劳动?应该不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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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经济学用语“劳动的价值”的解释


有一位吴姓先生,对我文章中的“劳动的价值”这一用语进行了多次置疑,并认为这个用语是马克思所反对的,从而是错误的。这位吴先生最近给我的留言是这样的:

“你还是没明白,劳动的价值这个说法是马克思和现代劳动价值论在批评李嘉图时已经批判了的说法,已经被人家注意上了。你辩解说,劳动的价值实际上是劳动的结果的价值,只是简称而已。这不是理由,你可以另起名称吗!劳动的结果就是产品,你可以说产品的价值啊!何必用劳动的价值呢?马克思把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了,他认为,具体劳动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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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几点简要评价》的补充讨论


 

【内容摘要】研究劳动的价值尺度,必要首先澄清什么样的人类行为属于我们日常所说的劳动的范畴。劳动,具有两个特征:一,其成果的可转让性;二,其成果的对人的有用性,而社会劳动,则其成果要对他人或对社会有用。因此,一切能够满足社会的正当需要的人类行为,都从属于我们日常所说的劳动的范畴。

 

对于《关于劳动价值论的通俗评价》一文,因过于简要,今天想来,有一个问题需要补充一下,否则,将会使读者产生不应有的疑惑。

既然我们要研究什么是劳动的价值尺度,当然首先要清楚: 究竟什么样的人类行为才能算是劳动。

对于这个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恐怕你打开任何一本政治经济学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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