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杨晓刚

律师

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杨晓刚律师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二、建设单位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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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能否要求承租人承担物业责任


 
    杨晓刚律师
  
    如果承租人在园区家中被盗,通常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对此,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该承租人是否与物业企业存在法律关系,园区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协议等是否对承租人有效?如果承租人向物业企业交纳物业费,即不存在任何问题,承租人与物业企业存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如果承租人与业主约定,物业费由业主交纳,业主联系不上或拒不交纳物业费,对此,承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请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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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公司的影响


 

 杨晓刚律师

 

 一、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对物业公司的影响

 主要条款: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解读:本办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同,更体现了“业主自管”的概念,这必将是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趋势。物业公司未来发展的方向是更加专业化、细致化。

 

二、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理解,区分住宅与非住宅设置可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主要条款:第五条第二款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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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设计瑕疵导致业主死亡 责任谁承担


 

案情叙述

2003年9月某日,北京某小区停电,业主只得走楼道外出办事,但一直未归。后物业公司人员在该楼一层通往地下室的平台上发现了摔伤的业主。后经医院抢救,该业主仍因伤势过重而死亡。该业主亲属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死亡都有责任。开发商未按购房合同约定采用双路供电,致使业主不能乘坐电梯,而只能改走楼道。而且,该楼的设计存在问题,不仅一层公共通道狭窄,而且通往地下室的楼梯与地面通道未进行隔离防护。因此,业主亲属认为开发商应对业主的死亡承担责任。此外,该业主亲属认为业主的死亡与物业公司的行为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未事先公告停电情况,致使业主外出时在黑暗中无法辨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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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跳楼自杀者砸死业主 物业公司成为被告


 

案情叙述

   2004年4月某日,某人从北京市某小区21层处跳楼自杀,将正好走到楼下的小区业主李某砸死。后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检验,自杀者符合高空坠落死亡特征,业主李某在跳楼者坠楼过程中被砸压躯干部,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业主李某子女将物业公司、房管所、房屋管理局一并诉至法院,索赔款项共计14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业主李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跳楼自杀行为所致,与三被告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显然无法预见并控制任何不特定人的跳楼自杀行为。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即使投入任何合理的预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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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害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叙述

   2001年4月某日,两名罪犯冒充物业人员,以检修煤气管道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抢劫,并杀死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闭路电视监控、磁卡机控制出入、24小时楼宇保安巡查等服务,且案发前很长时间,小区的磁卡机、闭路电视、可视对讲系统均损坏未能得到修理,致使两名罪犯轻易进入小区作案,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被害人家属起诉致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9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在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里,有“访客或其他相关人士凭有效证件在楼宇保安处登记,并通过可视对讲系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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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撤出,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叙述

2006年3月,北京某小区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后,业主委员会正式向原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交接、撤场通知,但遭到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此后,新物业服务企业以未能参与小区的物业服务为由,向法院起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及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认为,其已同意全面履行与新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新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对小区进行管理,是因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小区,因此新物业服务企业经济损失及管理者报酬应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权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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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享受供暖服务,是否交纳供暖费


 

案情叙述

   2007年11月,北京某小区业主苏某,长期将房屋空置,未在此居住。后物业公司多次催要供暖费,苏某以未实际享受供暖服务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用。此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全额交纳供暖费用365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供暖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依据此协议,物业公司依约向苏某提供了供暖服务,苏某是否实际享受了供暖服务不能成为拒交供暖费的理由。因此,法院判决苏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供暖费用3650元人民币。

杨晓刚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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